新警察法要來了,普通羣衆注意啦,別稀里糊塗攤上大事

新警察法要来了,普通群众注意啦,别稀里糊涂摊上大事

最新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7日公佈,包括各類立法項目116件。其中,第一類項目69件,即條件比較成熟,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擬提請審議。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共116件)

第一類項目: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69件)

其中包含

6. 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7.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8. 法官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9. 檢察官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第二類項目: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47件)

5. 監察官法 國家監委

13. 人民警察法(修改) 國務院

新的《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監察官法》來襲,普通群眾要注意!這些和我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不讀,您可能不知不覺就攤上大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新的《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監察官法》,必將對警官、法官、檢察官、監察官的職業安全更加保障。

很多人以為,妨害公務必須要把警察、法官、檢察官、監察官打出傷情才構成犯罪,其實這種思想是錯誤的。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渝05刑終77號刑事裁定書確認了以上觀點。裁定書論述到: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林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劉林只是將執法記錄儀打落在地,本次衝突未致民警輕微傷以上,未達到妨害公務罪的暴力程度,劉林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辯護意見審理認為,妨害公務罪不以公務人員受到輕微傷及以上為構成要件,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劉林拒不配合人民警察執行公務,並暴力擊打正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手中執法設備的事實,劉林的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所以,各位:多長個心眼吧!

1、當你悠閒的走在大街上,有警察突然上來查驗你的身份證件,請記住,一定要毫無條件毫無藉口的配合呦。因為新《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查驗您的身份證件不需要任何理由任何解釋。

如果你唧格浪唧格浪的說:“為什麼查我不查別人,我犯什麼法了”,你可能被執行新《警察法》的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跟我們走一趟”哦。如果你繼續胡謅八咧地放賴,可能被執行第十八條第二款的“強制傳喚”哦。

小編提醒大家,所謂“強制”就是用武力方式把你幹倒再非常悽慘的塞上車,俗稱“警察打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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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你在緊張的工作中,突然有幾個便衣闖進來,經出示警察證後就開始搜查,此時即使您懷疑假警察,您也要無條件無藉口的配合哦。因為法律沒有賦予您懷疑證件真偽的權力。可是您就是覺得是假警察怎麼辦呢?

您唯一的權力就是在不干擾搜查的情況下撥打110,待110來核實執行搜查任務的警察的身份。如果您像上一條一樣態度,您也將會遇到上一條一樣的“強制”。新《警察法》二十二條規定警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只出示警察證就進行搜查檢查。

3、當您喝酒之前,一定要明確自己的酒後狀態,如果您有酒後失憶並鬧事的光輝歷史,一定要提前做好防範自己失態的措施。否則新《警察法》第二十八條會將您像抓豬一樣捆起來並塞進籠子裡,被“強制”而導致的身體傷害是小,您的偉大的顏面將會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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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您犯了事正遇到警察追捕的時候應立即蹲下,千萬別等待警察的鳴槍警告,因為您聽到的第一聲槍響,可能就是您今生所能聽到的最後一首歌謠。新《警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警察開槍不再需要鳴槍示警嘍。

5、“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有的時候也是不對滴。當你看見或聽見某一違法犯罪行為的時候,無正當理由或編造理由拒不向警察提供情況或者協助的,新《警察法》第六十七條可能會贈送您10天的鳥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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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平時別總自以為天高地厚沒人管,撒潑打諢,想罵誰就罵誰,想掘誰就掘誰,萬一後面站著一個警察,你不小心把身子一扭,手指頭指到警察啦,您可倒了大黴了。新《警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然侮辱謾罵警察的可以用窩窩頭來堵住您的嘴。

如果您覺得警察非常可愛,想摘下警察帽子,摸摸警察臉蛋,撣撣警服上灰塵,和警察摟摟胳膊抱抱腿什麼的。您的行為就是最可怕的“襲警”,您將會被拖進漫長的刑事犯罪訴訟程序,等來的是若干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您的親朋好友在一旁幫您,他們會和您一樣的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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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您是公司的門衛、社區的保安、街頭的浪人。請記住,想穿什麼牛逼的衣服都行,但上面別再帶有任何警察的標誌,比如警銜、肩章、警號、甚至那耀眼的警服藍。新《警察法》第七十條可能叫警察扒掉你的衣服讓你裸奔到拘留所。

別看現在大街上到處都是警服,就以為法不責眾,但可沒準真就責了你一個,你也沒處喊冤去。簡單來講別人偷東西沒被抓不是你偷東西的理由。

問:警察有權對路人進行盤查嗎?

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注意,這裡是有嫌疑,壞人不可能在臉上打標籤,所以警察蜀黍為了大家的安全,憑職業敏感,遇到有懷疑的人,或者為了尋找犯罪分子,是可以對路人進行盤查的。

問:警察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警察有執法證嘛?

答: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但如果被執法者要求,或者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是需聲明並出示證件的。注意,這裡的證件指的就是警官證,對於我們常見的警察(某些行業警察除外),是沒有所謂的執法證的,對於網上所說的所謂的警察執法證,其實是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翻開執法證,在注意事項第一條明確寫著“證書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

所以,那些當街索要和質疑警察拿不出執法證,並憑此抗法的人,和質疑警察沒有英語四六級證書就不能執法的愚蠢程度是一樣的。重申一下,警察只有警官證,沒有執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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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便衣警察有執法權嗎?

答:有!警察在便衣情況下可以執法,但需聲明身份並出示警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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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警察對路人進行盤查,要求出示身份證件,檢查隨身攜帶物品是否侵犯私權利?

答:只要是正常執法,就不算侵犯私權利。因為這是法律所賦予警察的權力,也是他們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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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果不配合警方執法會怎樣?

答: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說法律和理論估計有人不愛看,那就舉例子吧。

江西撫州,兩男子在交警查處其違法行為時惡語相對,並煽動圍觀群眾情緒,警方兩人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一女子在首都機場航站樓內拒絕配合民警工作,且攻擊辱罵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黑龍江齊齊哈爾,李某因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並砸壞自家窗戶玻璃,在民警處警中又手持木棒毆打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珠海,司機陳某駕駛小客車在橋面上違停被查處,陳某、王某夫婦對交警大打出手,夫婦兩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湖北浠水,倆兄弟在民警處置一起交通事故時,拉扯毆打處警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被刑事處罰,會有什麼後果?

判刑蹲監獄什麼的,就不說了。最嚴重的後果,如果被刑事處罰,是會留有案底的,你以後找工作,你的孩子以後找工作、考公務員、參軍什麼的,就別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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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民權意識有所增強是件好事。個人也好,民族也罷,盲目服從管理、缺乏思辨精神,終究會被淘汰。但大家也要看到,只重視民權和私權,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不考慮大環境,社會是會產生“畸形”的。

就拿配合警察執法這個話題來說,許多人對此心生疑問,其實內心都是一個想法:“警察你憑什麼管我?”。

小時候常聽家長說“警察叔叔是抓壞蛋的”。長大後,知道警察不僅負責抓壞蛋,還要為人民服務,心中一片瞭然。

在普通人心中,壞蛋就是殺人、放火、搶劫、偷東西,至於過馬路闖個紅燈,酒後開個車,自然是不能算在內。於是乎,當有人犯點“小錯誤”被警察找到時,又或走在街頭被警察莫名攔下來盤問時,心中下意識的就會想“我又不是壞蛋,你們要幹嘛?這哪裡是為人民服務,這是侵犯人權!”

對於警察來說,他們眼中沒有好人和壞蛋,有的只是守法和違法。只要在職責範圍內,不管對方是觸犯了刑法還是治安法,都要進行執法。站位不一樣,考慮的自然不同。

仔細想想,諸如搶劫、盜竊、殺人、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在被警察抓捕的時候,有誰讓警察出示過工作證?不都是能跑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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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幫助群眾擺脫困境之時,有誰讓警察出示過執法證?不都是恨不得上去就抱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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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動找到警察尋求幫助的時候,又有誰質疑過他們的執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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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當自己成為接受盤查或執法對象的時候,就開始質疑起對方的資格呢?所以說,人啊,都是有兩面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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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是趨利避害,這無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當我們在享受法律給我們的保護時,也要付出相應的義務,比如配合警察執法。與其質疑警察有無這個資格、那個資格,不如自己多問問度娘。真的遇上了突發情況,也好從容應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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