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定远县出台一项管理办法,与你的住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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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承租户有良好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8号)、《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滁政〔2014〕11号)、《定远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定政办〔2014〕3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远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已过质保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定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定远县房改办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经费保障及监督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房屋报修、登记上报等相关工作。

2维修范围及维修主体

第四条 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的维修:

(一)公租房室外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包括:楼顶屋面、外墙、楼梯楼道、供电供水、排水管网、路灯、楼道灯、监控、道路铺装、绿化等。

(二)公租房室内公共部位(含公共设施设备)、建筑本体室内(包括:房内墙体、楼板、阳台栏杆等)及室内耐用配套设施的维修。

(三)室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包括:水龙头、花洒、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下水器、门锁等)在房屋出租前(房屋空置时)的维修。

(四)属上述维修内容,但因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责任、承租户的(使用不当)责任导致的维修除外,应由导致维修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

第五条 房屋出租后,由承租户负责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承租人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3维修程序

第六条 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的维修:

(一)承租户将书面维修申请报送小区物业公司。

小区物业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申请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确认承租户符合保障条件且足额缴纳租金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对报修问题进行现场审核勘验。认定属于维修范围确需维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维修工程测算,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维修单位。其中,维修(单项或单户)预算金额大于3万元的,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小额库里确定维修单位,维修(单项或单户)预算金额低于3万元的,直接委托进行维修。

(三)维修完毕后,由维修单位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明细表》,对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所用材料、维修费用等内容如实记录,由承租户(已入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维修单位、县房改办业务股共同验收签字确认。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由承租户负责维修的,承租户要及时维修到位。

4维修费用

第八条维修费用中,工程维修造价以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当月价格为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明细表》是维修单位申请支付维修费用的凭证,每半年审计一次,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维修经费,依据《定远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主要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每年末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维修计划,测算资金需求,上报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5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定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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