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微评:每一次司法公正都会温润人心!

人民微评:每一次司法公正都会温润人心!

2018年8月27日昆山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子,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调查,并商请检查机关提前介入,刘海龙驾驶宝马汽车与该路口和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随后从汽车中掏出砍刀要对于海龙进行人身攻击,随后该刀被于海龙抢夺捅刺、砍击数次,刘海龙随后身受重伤,行走到距离宝马车30米地方死亡,

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这样的判决温暖人心,试问一个正常对社会没有危害的人,谁随身携带砍刀,与行人发生争执,就从车里掏出砍刀威胁争执对象,严重威胁和谐社会,这样的判决温暖人心。

人民微评:每一次司法公正都会温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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