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嗎?別著急,我給你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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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1、內容

父母在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供養及在生活上對子女的照料。

2、期限:從子女出生時起,到18週歲為止。

(1)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解釋一》第20條:“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21條:“父母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父母或者監護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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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護和教育的含義

保護:指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責任預防和排除來自自然界和社會對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財產的侵害,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處於安全狀態。

教育:父母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按照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教育特點,採取適當的方式方法進行管理和教育。

(三)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1、定義: 贍養是指子女在父母需要的時候,在物質上、經濟上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生活條件。扶助是指子女給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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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贍養扶助的內容: 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的照料、經濟上的幫助。

(1)精神上的安慰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子女,應當經常看望和問候父母。”

(2)生活上的照料。即子女對父母在生活上的關心照顧。

(3)經濟上的幫助

《婚姻法》第21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子女不履行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而無勞動能力是指十六週歲以下兒童或者男65週歲女55週歲以上的人以及醫學上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的人。

拒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及法定贍養義務都是違法的行為,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到法院請求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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