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1、内容
父母在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及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2、期限:从子女出生时起,到18周岁为止。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解释一》第20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21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保护和教育的含义
保护:指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预防和排除来自自然界和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的侵害,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
教育: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教育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进行管理和教育。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定义: 赡养是指子女在父母需要的时候,在物质上、经济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和帮助。
2、赡养扶助的内容: 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帮助。
(1)精神上的安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父母。”
(2)生活上的照料。即子女对父母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
(3)经济上的帮助
《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而无劳动能力是指十六周岁以下儿童或者男65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以及医学上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及法定赡养义务都是违法的行为,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到法院请求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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