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部手机被判十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

用麻绳绑木板,从三十一层高楼下滑入室,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劫取户主手机一部。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舍命”劫财的胡某抢劫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理由,维持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胡某1984年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无业,2014年、2015年因吸食毒品受到行政处罚,2015年又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胡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想不劳而获,遂产生入房盗窃的念头。

2018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胡某来到进贤县民和镇某小区一栋31层高的楼房房顶,用一根2厘米左右直径的麻绳,一端固定在楼顶的水泥柱上,另一端绑上一块木板,做成可控木板,站在木板中间往下放绳,滑动至11楼时,见一户人家窗户未关,胡某进入该室行窃,在行窃过程中被户主发现,胡某采取暴力强制按住户主头部、言语威胁,抢走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72元)后逃离现场,并造成户主轻微伤。同月16日,胡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在胡某家中查获该手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实施盗窃,在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言语威胁方式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同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记者 汪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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