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投訴在六種情形下不合規

供應商競爭關係不公平,有的供應商還會惡意破壞其他人項目合作,如何正確運營法律知識合理保護自我利益,須知供應商投訴,在以下六種情形下,屬於不合規!

一、違背原則的投訴

供應商投訴在六種情形下不合規

違背原則的投訴

94號令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有些供應商的投訴很是隨意,僅憑個人主觀臆斷,隨意猜測,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二、投訴的部門不合規

94號令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第六條規定,供應商投訴按照採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

也就是說,財政部門是處理投訴的法定機構。

供應商投訴在六種情形下不合規

採購人屬於市級,供應商應當到市財政局投訴;採購人屬於省級,供應商應當到省財政廳(局)投訴。

但現實中,供應商越級投訴的現象並不少見,要麼向沒有管轄權的財政部門投訴,要麼直接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三、投訴的時限不合規

供應商投訴在六種情形下不合規

9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供應商過了15個工作日的法定時限,才提起投訴,財政部門不應受理。

四、投訴書不符合要求

94號令第十八條規定,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並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供應商投訴在六種情形下不合規

而在採購實踐中,有的投訴書往往只是“一紙訴狀”,沒有必要的證明材料,也沒有準備足夠的投訴書副本,投訴書所包含的內容要素也是不全,甚至連被投訴人是誰以及被投訴人的聯繫方式、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投訴請求都搞不清楚,更不用說有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了。

更有甚至,有些投訴書提起投訴的日期含糊不清,投訴書上的簽字、蓋章不符合要求,甚至是匿名投訴。這樣的投訴書都不符合要求。

五、沒有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投訴書補正

供應商投訴在六種情形下不合規

94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


但是,有的投訴人不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進行補正,或者經過多次補正後仍然不合規。

六、虛假違法投訴

94號令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有四種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是受理後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是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是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是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供應商投訴在六種情形下不合規

對於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94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投訴人有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一是捏造事實;二是提供虛假材料;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供應商如果有違法情形的投訴,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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