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萬象
近些年
國內汽車保有量持續上漲
與此同時
交通事故發生概率也一路攀升
開車出行常常演變為“歷險記”
如果你關注新聞
就會發現最近的輿論熱點
幾乎都被“交通事故”相關事件承包了
面對突發的意外
有司機這麼做
也有“佛系”司機這麼做
▽石頭剪刀布定賠償
△丟骰子定賠償
今天
發生在武義的另一起案件
一場因行車事故賠償問題引發的“悲劇”
2018年5月1日19時許,臧某某駕駛汽車途徑武義縣白洋街道明招酒店門口路段時,與項某某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碰撞……
項某某
這樣吧,你賠我300元,這事就算了。
臧某某
不行,最多給你200,不能再多了!
因賠償數額相差100元,兩人各不相讓。於是項某某掏出手機準備拍下臧某某汽車的車牌信息。臧某某企圖阻攔,情急之下將項某某抱摔至地上並用腳踢其肚子,造成項某某眼睛、腹部等處受傷,進了醫院……
2018年5月3日,臧某某到武義縣白洋派出所投案。經鑑定,項某某的損傷程度已達到重傷二級。因涉嫌故意傷害罪,5月14日臧某某被依法逮捕。7月9日,武義檢察院就該案向武義法院提起公訴。
7月19日,臧某某向項某某支付醫務費、護理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46958元。
7月27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臧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如果當時
雙方各退一步
也就不會像現在“兩敗俱傷”
開車出行 安全第一
若真發生事故 務必冷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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