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名下無財產,大量財產都登記在老婆、女兒名下,是否可以執行?

秦蘊


債務認定

1. 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 個人債務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屬於個人債務。

財產認定

1. 妻子名下

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的收入;財產性權益;繼承或接受贈與的財產;投資所得的財產;各項補貼。


2. 女兒名下

根據最高法的觀點,雙方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產權登記在該子女名下,若真實意思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則房屋歸屬於該未成年子女;若非贈與意思,則不能直接認定該房產歸屬於子女,而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執行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此可以直接執行。

債權人撤銷權

需要承擔的債務是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那麼原則上應當是由他的個人財產進行償還。但是假如被執行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對於惡意轉移隱匿財產債務人,債權人一經發現是有權要求撤銷和返還的。

《合同法》第74條明確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應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行使相應的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

實踐中,對於債務人轉移資產的事實,債權人一般而言取證難度較大,且取證的時機往往是稍縱即逝,故債權人如發現債務人有轉移財產的行為,應立即採取公證、律師見證、拍攝視頻、向相關知情人取證等多種方式,將債務人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證據化

,以免錯失良機。


律師說


1、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財產

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財產,是否可供執行主要看該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於共有財產的執行規定如下: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所以對於共有部分的財產是可以執行,若是房產屬於屬於個人財產,則無法執行。

2、登記在子女名下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如果是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可以執行。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管登記在夫或妻名下均為夫妻共有財產,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員的一員,一般沒獨立經濟來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給,其名下財產自然是共有財產的組成部分,我國家庭成員的基礎關係決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家庭共有屬性。所以未成年人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其名下的財產除因繼承、獎勵、他人贈與、報酬、收益等合法來源獲得外,不論來源於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財產的性質。

3、債權人撤銷權

如果通過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符合債權人撤銷權條件的,債權人可通過訴訟撤銷房產轉讓行為。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所以撤銷權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無償轉讓財產,包括贈與行為與遺贈行為;

(2)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一般此處指交易時交易價格沒有達到交易地的指導價格或者市場交易價的70%;


葉律師


執行難問題一直存在,尤其是問題這種財產都沒有登記在本人名下的情況,很多時候法院查詢後都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結案,導致很多人即使拿到判決書卻拿不到錢,但有些時候只要方法得當,還是可以執行到位。根據本問題情況簡要分析一二。

首先,執行的依據是法律文書,對執行對象需要把握好。在起訴階段必須明確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債務產生原因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即使只有一方簽字,也是可以被認定為共同債務,在最終判決後的執行環節,配偶名下的財產也依然可以被執行。如果債務被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此時債務人名下沒有登記的財產,那麼就需要綜合分析情況了。如果是債務人故意轉移財產到配偶或者子女名下的,只要轉移行為發生在欠債以後,且是無償轉移的,在查明情況後,法院還是依法處置該財產,只是手續繁瑣一點,當然這些都是需要證據證明。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名下都沒有財產,子女名下卻有很多財產時,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子女無法說明合理獲得財產的,一般也可以被認定為債務人家庭財產,也是可以被納入執行範圍。

當然,還有一種最絕的債務人,借款時名下就是一無所有,老早就把財產轉移了,暫時沒有查詢到任何財產的。對於這樣的情況,只能說需要時間了,後期也是可能獲得執行機會。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九條明確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6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根據該條規定,雖然暫時無法查詢到財產,但是法院每六個月都是可以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考慮有的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只是暫時的,隨時可能轉移到自己名下,也是有機會再次執行到位。申請執行人也是隻要發現財產線索,也是可以隨時要求法院恢復執行的,恢復執行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執行難問題也許會一直存在,但是隨著技術進步和信息共享越來越便捷,以後可以採取的措施也會越來越多,現在老賴專屬鈴聲就是一種,希望有更多的辦法破解這一難題。


孤獨1749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我們要看,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是否與被執行人是屬於共同債務人。如果是屬於共同債務人,那麼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與被執行人是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因此被執行人配偶,子女名下的財產也有可能被執行。

第二個就是如果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不屬於共同債務人,現在需要承擔的債務是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那麼原則上應當是由他的個人財產進行償還。但是假如被執行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對於惡意轉移隱匿財產債務人,債權人一經發現是有權要求撤銷和返還的。

因為在現實生活當中會經常存在這種現象,就是,債務人在欠債之後故意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到自己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朋好友名下,使自己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那麼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是為了故意逃避債務所為,可要求撤銷財產轉移,並且要求返還財產的。

但是在這裡面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判定該財產是屬於惡意轉移?

這就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已經發生了債務,而又將財產對外轉移,這個時間點的債務就有存在惡意轉移的嫌疑。但是如果轉移的財產發生在舉債之前,則需要再具體判斷。

所以債權人在對外出借債務的時候也一定先要核查一下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如果在舉債的時候就發現債務人的名下已經沒有可供償還的財產,那麼顯然表示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是非常差的,所以此時也不建議債權人向債務人借貸任何款項。至於債務人在舉債之後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情況,則需要債權人隨時關注債務人的財產信息,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總之有關老賴執行問題,各地的法院規定也是不一的,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結合當地的法律法規來具體分析。

江蘇高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蘇高法[2018]86號)規定,對於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執行: (一)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 (二)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接受強制執行的財產; (三)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於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審查處理。


任律師工作室


您好,儘管老賴名下無財產,但不代表就完全沒有執行的可能。因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還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


比如之前有個案例:

張某與陳某2009年登記結婚,2014年張某因母親病重向王某借了十萬塊給他母親治病。兩年過去了,張某一直沒有還款,王某多次上門催討,張某都以沒錢為由拒絕。王某無奈之下把張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判決張某歸還本息共11萬。但是判決生效後,張某仍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王某申請強制執行之後,發現張某名下無財產。但是張某的妻子陳某名下有房產。於是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陳某的財產,法院認為張某為了給母親治病而舉債,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此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必然非得是在一方名下的財產。

那麼根據現有的相關法律,什麼樣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所以您的問題的答案是,能否執行,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再看妻子女兒名下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建議您諮詢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可以詳細為您解答,效果事半功倍。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法海一粟認為,登記在子女等名下財產,可以依法執行,但是,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登記在子女名下財產,應當甄別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將財產登記在子女等名下,是老賴逃避債務的一種手段。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有的登記在父母名下、兄弟名下等,其原因不外乎有:為了逃避債務;贈與子女併為子女等所有。因此,對於登記在子女等名下財產是否能夠執行,實際上,是一個如何甄別財產歸屬的問題。如果經甄別,涉案財產就是債務人所有,那麼,當然可以依法執行。

2、甄別的關鍵是,對於涉案財產歸屬,子女作為登記所有人是否負有證明其持有財產歸屬於自己的舉證責任。

就是說,因為涉案財產登記在子女等名下,如果子女不提供任何證據,僅憑登記本身,能否對抗法院的審查。對此,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但是有一點是一樣的,就是加大登記所有人的舉證義務。

3、江蘇高院的規定。江蘇高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蘇高法[2018]86號)規定,對於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執行:

(一)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

(二)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接受強制執行的財產;

(三)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於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審查處理。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老賴轉移財產到妻兒名下導致無財產可執行的情況層出不窮,事實上,並非老賴轉移了財產就對其無可奈何了,注重訴訟技巧可有助於執行老賴已轉移的財產。

一、能告夫妻二人的絕不只告一人

老賴轉移財產的對象更多是自己的配偶、子女,因此所能讓其配偶同樣負有履行義務,則其轉移到其配偶名下的財產亦可被強制執行。除了一些基於個人的清償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都可認為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借款(即使只有一人簽字),這種情形下在起訴時一定要將夫妻二人都列為被告。

二、訴訟之前即開始調查老賴財產

部分老賴是在訴訟開始之後才開始轉移財產,在執行之前將財產轉移完畢以至於無財產可執行,債權人最好是在訴訟之前(即老賴知道會被強制執行財產之前)即開始調查確認老賴的財產,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就一併將調查所知的老賴財產申請保全,使其無法轉移。

三、注意使用撤銷權

對於老賴以不合理低價出售財產、以不合理高價購買財產、無償贈與等行為,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使老賴財產回覆轉移之前的狀態,需注意的是撤銷權只能在知道其轉移財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有不少人說撤銷權沒甚太大作用,但是試試又何妨,沒準兒有大作用。

四、將老賴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有大作用

對於無財產可執行的老賴,法院會將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近年來為加強執行效果,法院會在各公共場所、電視臺等定期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之前說這個方法的時候,有很多人在評論裡質疑此舉有效果嗎?我查詢了一下,以沙坪壩區為例,今年上半年的執行案件,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老賴,有一半左右主動去償還了債務,原因千奇百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工作單位將其開除、孩子沒辦法去學、朋友斷絕來往、被鄰居指指點點等,說明此舉效果還是挺好的。


法束書亭


這種專門鑽法律空子的,法律必須得跟上現實,不能給老賴一點縫隙可鑽,嚴懲這種老賴,否則就是助長他們囂張氣焰。


發現新大陸151162685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7日出臺司法解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夫妻離婚前的債務,如果夫妻離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另一方知情或有證據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執行登記在其配偶名下的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所負的大量債務,夫妻另一方不知情,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則不能執行配偶名下的財產。

在實踐中,很多人不清楚,此規定,在借條上也沒有配偶一方簽字,起訴時沒有起訴配偶一方,法院在執行階段會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如果財產一開始就登記在其配偶名下,則不能執行,也不進行審查,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如果是在訴訟階段轉移財產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為規避執行,將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可以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如果不服裁定,則提出書面異議。


胡楊柳飄飄


以我的經驗來看,只要老賴不怕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怕司法拘留,能執行到位真的是太難太難了。先說財產的轉移問題,配偶子女可能被查到,但是其他人呢?三大姑八大姨種種,你根本就查不到任何線索,手機號不用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支付寶用親戚的,打工啥的收入要求現金結算,做買賣流水全走的別人的帳,能有什麼法?有句話叫死豬不怕開水燙,有的老賴生活質量比一般人高不知哪去了。申請執行人有自己的工作生活沒法整天盯著,法官也沒法整天盯著他。這麼說吧,現在對老賴的制裁,特別是對普通人的處理,影響很小,很多人會把責任推在法院判決有錯誤上,在身邊人之間廣為宣傳,即使都知道他是老賴他自己心理也沒任何道義上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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