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電梯「驚魂」 訴物業獲部分支持

張某在乘坐小區電梯時,因電梯突然發生晃動致其受到驚嚇,遂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7757.77元。一審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6120元,並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7年4月16日13時30分許,張某乘坐小區的電梯從9層至1層,電梯運行至7層時突然發生晃動,後運行至1層。張某從電梯出來後,因身體不適,由某物業公司委託的電梯維保公司的工作人員陪同就診。醫院門診的檢查結果為:“電梯突然下掉致驚嚇後心悸,無外傷,隨診。”後張某因心悸、間斷胸悶等原因多次去往不同醫院治療,並出具多份病歷。某物業公司也提交了2016年10月9日某特種設備檢測所對涉案電梯出具的《電梯定期檢驗報告》和事發當時電梯內的監控錄像。報告檢驗結論顯示“合格”,且經法院確認,監控視頻中無法看出電梯存在急速下降或墜落的情況。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某物業公司雖在日常管理中疏於對電梯進行維護、維修、檢驗、保養,但在事發後盡到了一定的救助義務,故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張某的醫療費、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6120元,並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其認為某物業公司存在重大安全責任,一審法院對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劃分責任比例不當。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電梯在運行中發生了急速下墜,一審結論是在窮盡本案現有證據的基礎上,依據客觀事實並結合邏輯推理而得出的有效結論,應當認為還原了事實原狀。故一審結合電梯晃動事實認為某物業公司應賠償張某自2017年4月16日至4月24日期間在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所花費的全部醫療費用和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是正確的。對於張某之後檢查出的精神性疾病是否與本案中電梯故障存在因果關係未經鑑定,一審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量確定的比例是妥當的。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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