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检察机关发布11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8月31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11个典型案例。

晋中检察机关发布11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晋中市检察院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联系点”和省级示范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勇创一流,一直走在全省前列。自2017年7月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晋中市检察机关努力打造公益诉讼勇争第一的“晋中精神”、“晋中模式”,创六个全省第一,分别为第一个经高检院批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第一例开庭审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第一例当庭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第一个与法院会签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文件;第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沟通交流机制;第一个英烈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省检察院和晋中市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对我市公益诉讼工作调研后给予了高度评价。截止2018年8月中旬,全市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213件,做到公益诉讼四个领域全覆盖,立案184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8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81份,已整改完成131件,已追缴回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总计1.5亿多元,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如下:

案例一: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存在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形。该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与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面积80.27亩,出让金价款总计9502万元。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该公司仅缴纳7000万元出让金价款,剩余2502万元出让金价款欠缴。对以上所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介休市国土资源局先后7次向该公司发出《出让金催缴通知书》,但剩余2502万元出让金价款一直没有收回,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7日,介休市检察院向介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介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足额催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介休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责成介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积极履职,采取强力措施,在2017年10月31日前收回该企业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到期后,该企业仍未缴纳欠缴的国土出让金。2018年1月3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受理此案,于2018年7月27日以7人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因提起诉讼期间,介休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作出解除出让合同、没收已缴出让金、无偿收回土地的决定,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对介休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权之前,未及时、全面履行土地出让监督管理行政职责的行为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典型意义

此案是山西省第一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晋中市第一例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保证我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审理,检法双方就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庭审程序、庭审注意事项等多次沟通,从而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在我省尚属首次,为我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和带头作用。本案的办理有利于提高国土部门积极履行征收土地出让金等法定职责的责任意识,对促进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用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小白乡西炉村民畅某某在非法采沙过程中,存在破坏、占用耕地的情形。太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畅某某违法占用耕地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24日,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太谷县国土局发出太检行建(2017)1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畅某某尽快复垦被损毁的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有耕种条件。太谷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聘请山西利源测绘有限公司对西炉村民畅某某因非法采沙而破坏的土地进行了现场测绘,聘请专业人员制作了《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协调小白乡人民政府、西炉村民委员会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了复垦,目前涉案土地已全部复垦完毕,并适时组织播种。

典型意义

太谷县检察院准确把握公益诉讼范围,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建议说理性强,行政机关整改履职到位,通过聘请测绘公司专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系列工作,被毁土地得以复垦。此案的办理,不仅有效保护了国土资源不受侵害,而且使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促进了依法行政。

案例三: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地质勘探研究院非法勘探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左权县石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山西省某地质勘探研究院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就开始“山西省沁水煤田榆社-武乡区块煤层气普查续作第二阶段(左权西)项目”的施工,左权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督职责,但由于其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该施工活动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形成污染隐患和水源断流隐患,从而可能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3日向左权县环境保护局发送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时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依法监管。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防止出现水源断流等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的紧急情形,要求该局于收到检察建议后15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该院。

左权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院建议后,立即组织召开局务会进行研究,明确整改措施。该局及时向山西省某地质勘查研究院发函,撤销其先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时责令山西省某地质勘察研究院五处施工点全部停工,并对该研究院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善于把握办案时机,注重证据收集,灵活运用多种监督举措,通过与行政机关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召开联席座谈会,组织召开由被监督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处等部门参加的案情分析会,宣示性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等形式,对行政机关正确认知自身履职过错、加强问题整改形成强有力的内在推动,使案件速立速办速结,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彰显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守护青山绿水中体现了应有的检察担当。

案例四: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开发新建的锦都佳苑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一、二期完工后,未缴纳总计5790602.46元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某公司虽多次承诺要分期缴纳,但始终未缴纳。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但在某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2日,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缴某公司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并将该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况向分管副县长进行了汇报,然后调查了解了该公司欠缴原因,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县领导的批示尽快落实。由于该公司长时间未缴纳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寿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协调,并于2018年6月7日召开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沟通交流会,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会上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制定了收缴剩余款项的计划并作出依法履职承诺。随后,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该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寿阳县国库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790602.46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我省首次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沟通交流机制的案件,为实践中探索通过诉前程序解决公益诉讼问题,实现多方共赢提供了案例,再次证实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只要牢固树立双赢、共赢、多赢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功效,就可以“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大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存在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资金占用费的情形。该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与晋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面积19557.77平方米,出让金价款总计10898万元。其中,第一期价款已缴清,第二期价款5298万元及半年资金占用费117.792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17年11月18日前缴清,但一直未缴清。对此,晋中市国土资源局虽于2018年3月29日向该公司发出《出让金催缴通知书》,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征收到位,也未采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某公司的欠缴行为予以监管,致使某公司欠缴出让金等费用的情况一直持续,国有财产受到损失。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向晋中市国土局发出榆检行公建(2018)7号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某公司催缴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半年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共计6115.7922万元。晋中市国土局于2018年7月4日进行了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在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配合下已采取积极措施将某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共计6276.9032万元全部缴清。

典型意义

本案检察建议发出后,晋中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展开追缴工作,打消了企业自认为是重点招商项目就可以缓交出让金的错误观念,该公司现已全部缴清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资金占用费,避免了国有资产遭受损失。通过本案的办理有利于提高国土部门积极履行征收土地出让金等法定职责的责任意识,对促进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用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吕某破坏植被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15年10月2日、3日,吕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祁县某镇某村昌源河东侧林业地,砍伐自种树129株,采伐蓄积共计16.5734立方米。该案件发生后,林业局既未依法督促吕某恢复植被,也未代为进行补种,致使林地资源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祁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勘察滥伐林木现场,固定证据,对当事人吕某进行了询问,对其进行法律教育,指出对其砍伐的林木不予补种的法律后果,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2017年12月1日向祁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修复被毁林地。祁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称待种植期来临后按照法律规定督促当事人补种树木。2018年4月25日,祁县林业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吕某补种树木654株,祁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现场核实。

典型意义

此案成功办理,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使祁县林业局认识到刑事处罚后并不意味着免除行政责任,林业局依然承担督促当事人恢复植被的责任,从而形成良好法律效果;另一方面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积极维护生态安全,守护全县绿水青山,为全县环境和生态保护筑起一道安全防线,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洪善镇某村耕地造挖土破坏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平遥县洪善镇某村一块名叫“婆婆地”的耕地在2000年左右至2006年间因挖土遭到破坏,一直未进行复垦,无法有效利用。经向平遥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该耕地为一般耕地,非基本农田,涉及面积65.03亩。而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平遥县国土资源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耕地资源受到破坏,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8日向平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尽快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平遥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2日进行了回复,采纳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责令责任人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对该地块进行实地勘测,聘请有资质的技术部门制定复垦方案并组织施工,目前该地块经验收已基本恢复种植条件。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使被损毁的土地资源得到恢复治理,提高了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在平遥县范围内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平遥县行政机关自觉采取相应手段履行或改正相关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八: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违规堆放煤炭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煤化有限公司原煤场、精煤场未进行全封闭建设,雨水收集池未建设,灵石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8日对该公司作出灵环改违决字[2017]1-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年11月30日对该公司作出灵环责停字[2017]18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但直到2018年4月该公司仍处于生产状态。灵石县环境保护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机关,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在原煤场、精煤场未进行全封闭建设,雨水收集池未建设的情况下,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原煤精煤露天堆放造成煤粉尘污染,雨水收集池未建不能防止雨水混合煤尘外流污染周边环境,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0日向灵石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政府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加大对该企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灵石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当天召开局务扩大会议,对检察建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在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于2018年4月23日对该公司采取了强制断电措施,并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灵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19日函复我院时,该公司已完成雨水收集池建设,原煤场、精煤场全封闭工程已开工建设。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重要期待。该案的成功办理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绿色发展大局的司法保障力量。

案例九:榆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镇环卫所违规堆放垃圾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榆社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该县某镇环卫所未按镇政府规定将生活垃圾堆放于指定地点,而是就近堆放在该镇公路边,严重污染周边的土壤、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榆社县规管局和镇政府应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但在镇环卫所违规堆放垃圾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9日,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榆社县规管局、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各自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清理堆放的垃圾,恢复现场原貌;依法加大对各村清洁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严格监管垃圾收集、清运、填埋、处理等规程;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类似违法行为。

检察建议发出后,规管局、镇政府负责人高度重视,要求具体承办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了整改,清理该处堆放的垃圾350余吨,整治路边与边坡3600余平米,将该段垃圾进行全部清运,并对沟底不能清运的垃圾进行了复垫。为进一步巩固成果,达到长效管理效果,镇、村两级安排专人看守,对道路边进行种植绿化,彻底杜绝垃圾在此处倾倒现象,为过往车辆和行人营造了一个整洁、优美、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领域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在这一典型案例中,榆社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有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将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全县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推进,紧紧围绕县委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部署,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强化检察监督,着力办理了一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案件,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以点带面的办案效果,实现一案多赢。二是该案的成功办理,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治价值、政治效果和现实意义更加凸显,为办理该系列案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三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注重稳妥处理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与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达成共识,争取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实现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等人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赵某等人利用其店里购买过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再次重复使用的方法,将这些农民信息和自己手中多余的标示卡信息同真实的销售信息一起输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60余万元。根据财建【2010】271号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1】151号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及《和顺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顺县财政局负有对家电下乡补贴兑付、骗补等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其在家电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国有财产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9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和顺县财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追回被骗取的60余万元。检察建议发出后,和顺县财政局积极履行职责,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回复,除纪委扣除的卢某2万元、赵某15万元,卢某余款全部缴清,赵某及孙某骗取的资金仍未上缴。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向和顺县财政局发出线索移送函,和顺县财政局及时将该案件移送和顺县公安局。目前,和顺县公安局已立案,案件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典型意义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对已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公益诉讼线索的案件积极排查,对已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立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效地保护了国有财产,杜绝了社会中存在的“钻空子”“打擦边球”等不良风气,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十一: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15个储煤厂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昔阳县有6个村庄共建有小储煤场15家,均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实行煤场密闭完全覆盖,安装防风抑尘网等措施,不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昔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但由于其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6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昔阳县环保局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责令相关违法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昔阳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及时分析了其对散乱污企业存在取缔不到位的原因,对15家非法储煤厂进行了断电,场地全部清空,厂区全部覆盖,摧毁了这些企业的生产能力,防止这些企业死灰复燃。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中储煤厂都是私自运营,未办理土地手续,且都是露天运输加工,不做任何抑尘措施,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对非法储煤厂取缔后,往日脏乱差的迹象已经没有,原来的小房及房内设施已被拆除,被覆盖的场地已全部复垦,新栽植的树木也为此增添了不少活力,有效改善了周边环境。该案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建议说理性强,行政机关整改履职到位。此案的办理,不仅有效保护了国土资源不受侵害,而且使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促进了依法行政。

本报记者 李勇强

晋中检察机关发布11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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