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乾貨」法定期間內無須訴訟亦可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一句話乾貨」法定期間內無須訴訟亦可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規定,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屬於不變期間。

如果承包人已經在六個月內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予以支持,這一點在實踐中並無爭議。但如果在六個月內承包人並未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優先受償權,而是採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而在六個月後起訴的,起訴時承包人是否仍然享有優先權,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

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文書所反映的司法觀點,承包人只要能夠證明其在六個月的除斥期間內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就應認為其已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原除斥期間不再適用,但此時承包人已經知曉自己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故自主張之日起,應開始計算該項權利的訴訟時效,如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則已屆滿,承包人喪失勝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與司法觀點導航:

(2015)民申字第1527號:雙方於2010年12月27日才進行決算並相應確定工程款數額,故二審判決認定興泰公司就相關工程款行使優先受償權,其行使優先受償權期限的起算日期為2010年12月27日,興泰公司於2011年1月10日申報債權並主張優先受償權,未超出六個月的期限,有興泰公司申報債權的相關文書和雙方簽訂的決算書等證據佐證,適用法律亦無不當。

本案之中,承包人興泰公司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2010年12月27日-2011年6月26日)以書面申請的方式主張優先受償權,並在六個月屆滿後的2012年9月29日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事實予以了確認,實際上認可了優先受償權可以以非訴訟的形式主張,六個月的除斥期間屆滿後,亦不影響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句話乾貨」法定期間內無須訴訟亦可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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