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規則
本文旨在通過歸納介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與理論,主要圍繞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歸納提煉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糾紛的司法裁判規則。
基本理論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建設單位(發包人或稱發包方)和施工單位(承包人或稱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合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徵
①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築產品、而建築產品和其他產品相比具有固定性、形體龐大、生產的流動性、單件性、生產週期長等特點。
②合同的內容繁雜
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涉及到多種主體以及他們之間的法律、經濟關係,這些方面和關係都要求施工合同內容儘量詳細。
③合同履行期限長
由於工程建設的工期一般較長,再加上必要的施工準備時間和辦理竣工結算及保修期的時間。決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
④合同監督嚴格
國家對施工合同實施非常嚴格的監督,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全過程中,除了要求合同當事人對合同進行嚴格的管理外,合同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機關、金融機構等都要對施工合同進行嚴格的監督。
裁判規則
實務要點一:
各發包方不得以其內部之間的委託與被委託關係主張對抗對承包方的給付義務。
案 件:寧夏大地循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天瑞熱能制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6519號民事裁定書〕
關鍵詞:內部委託關係;給付義務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寧夏大地循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司)、寧夏坤輝氣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輝公司)、寧夏天瑞熱能制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瑞公司)雖系不同法人,且分別與滕州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滕州公司)簽訂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案涉合同系大地公司對坤輝公司、天瑞公司的工程進行發包,且在案涉合同實際履行中,大地公司也行使和履行了坤輝公司、天瑞公司應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大地公司、坤輝公司、天瑞公司共同履行了向滕州公司給付案涉工程價款的義務,其關於內部系委託與被委託關係的主張不能對抗對滕州公司的給付義務。原審判決結合案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金額,坤輝公司、天瑞公司均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均為大地公司,出資比例均為100%的事實,判令大地公司、坤輝公司、天瑞公司共同承擔付款責任,並無不當。
實務要點二:
因承包方的施工行為,建築材料和勞動力已經物化為在建工程的,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為所完成的工程。
案 件:寧夏瑞富山水置業有限公司(原寧夏慶華置業有限公司)、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終1572號民事判決書〕
關鍵詞:施工行為;優先受償權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按照寧夏瑞富山水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富公司)與寧夏華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澤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開發協議》的約定,案涉工程項目由瑞富公司提供土地,由華澤公司承擔項目開發的全部風險,無論項目是否盈利,華澤公司均向瑞富公司支付固定收益,項目開發、建設、銷售以瑞富公司名義進行,華澤公司全部付清瑞富公司固定收益、承擔項目對外全部負債後,項目整體轉讓至華澤公司名下,由華澤公司獨立開發建設。而實際履行協議中,由華澤公司作為發包人與寧夏瑞富山水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宸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後因《項目合作開發協議》解除未能繼續履行,現案涉工程在瑞富公司名下。華宸公司已向瑞富公司移交了施工工程,因華宸公司的施工行為,建築材料和勞動力已經物化為在建工程,已經和在建工程不可分離,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為華宸公司施工所完成的工程。華宸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有權依法主張對案涉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本院予以支持。
實務要點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工程的具體的開工日期和施工樓號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
案 件: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19)最高法民申3321號民事裁定書〕
關鍵詞:合同成立;實質因素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案涉《工程施工協議》已經包含了工程價款、承包範圍、工程期限、違約責任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條款,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清晰、明確,據此可以認定雙方已經成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至於工程的具體的開工日期和施工樓號,並非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實質性內容。故,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三建)關於《工程施工協議》欠缺合同履行條件,僅為意向性協議的主張,於法無據。南通三建與河北銳拓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拓公司)在案涉工程招投標之前協商簽訂具有實質內容的《工程施工協議》,並對前期工程進行施工,其後南通三建中標並簽訂相應合同予以備案,雙方構成串通投標。一、二審法院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
實務要點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案涉工程部分房屋在查封前已經出售的,承包人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案 件: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山西多力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終1533號民事判決書〕
關鍵詞:房屋查封;房屋出售;優先受償權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山西多力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力多公司)上訴稱由於案涉工程部分房屋在查封前已經出售,為優先保護購房人的利益,故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建工)對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是,法律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下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且,即使上海建工對案涉工程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了其他購房人的利益,也應當由購房人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多力多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上海建工對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雙方當事人有權自願進行結算。
案 件:杭州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阜陽巨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終523號民事判決書〕
關鍵詞:合同無效;自願結算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雖然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案涉《工程結算書》上加蓋了杭州建工阜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建工公司)印章,阜陽巨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川公司)授權的案涉工程項目負責人韋某林在該《工程結算書》上予以簽字確認,韋某林簽字確認的行為對巨川公司發生法律效力。巨川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工程結算書》。綜合全案證據來看,一審判決將《工程結算書》作為認定案涉工程價款的依據並無不當。此外,杭州建工公司在二審答辯狀和二審庭審中均表示,其經與阜陽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對賬,確認該公司與巨川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記載,巨川公司同意以商品砼抵房款800萬元,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巨川公司主張的以800萬元購房款抵付材料款的上訴請求予以認可。
· 小結 ·
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理,人民法院在司法實務中逐漸形成了諸多可供參考的裁判規則。比如,當發包人之間有相互持股關係時,各發包方不得以其內部之間的委託與被委託關係主張對抗對承包方的給付義務。當《工程施工協議》已經包含了工程價款、承包範圍、工程期限、違約責任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條款,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清晰、明確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工程的具體的開工日期和施工樓號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此外,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雙方當事人有權自願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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