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336 證券簡稱:澳柯瑪 編號:臨2018-039
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針對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採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同時對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登記。
2018年8月13日,公司召開七屆十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激勵計劃相關議案,並於8月14日首次公開披露。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對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勵計劃草案首次公開披露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了自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 核查的範圍與程序
1.核查對象為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2.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如實登記。
3.公司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對象於激勵計劃首次公開披露前六個月(即2018年2月13日至 2018年8月13日)內買賣公司股票情況進行了查詢確認,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詢證明。
二、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間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詢證明,所有核查對象(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間均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三、結論意見
公司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內幕信息管理的相關制度;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策劃、討論過程中已按照上述規定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觸內幕信息人員的範圍,對接觸內幕信息的公司人員及中介機構及時進行了登記。
經核查,公司在披露《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前,未發生內幕信息洩露情形;公司未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勵計劃首次公開披露前六個月內存在利用相關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特此公告。
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8日
證券代碼:600336 證券簡稱:澳柯瑪 公告編號:2018-040
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 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二) 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公司會議室
(三) 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
(四) 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副董事長張興起先生主持,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會議召開程序及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五) 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長李蔚先生因公出差,授權委託副董事長張興起先生代表出席本次會議並簽署有關文件;董事謝彤陽先生因公出差,授權委託董事張斌先生代表出席本次會議並簽署有關文件;董事趙風雷先生因公出差,授權委託董事徐玉翠女士代表出席本次會議並簽署有關文件;公司獨立董事吳尚傑先生因公出差,授權委託獨立董事王愛華女士代表出席本次會議並簽署有關文件;
2、 公司在任監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王英峰先生,監事候選人寧文紅女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 議案審議情況
(一) 非累積投票議案
1、 議案名稱: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
2、 議案名稱:關於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3、 議案名稱:關於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4、 議案名稱:關於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項的議案
5、 議案名稱:關於增補公司第七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的議案
(二) 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
(三) 關於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上述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議案以特別決議方式審議並獲得出席會議股東或股東代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通過。
三、 律師見證情況
1、 本次股東大會鑑證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張力 石志遠
2、 律師鑑證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股東大會表決方式、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備查文件目錄
1、 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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