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用戶142489695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最後結果無非是兩種,一種無償解除,一種有償解除。

一般來說,除了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離職且不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內容予以解除的,以及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佈死亡或失蹤的,用人單位基於其他理由的勞動合同解除,都是需要給付一定經濟補償的。

這當中,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給付半個月工資。相關標準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最高不得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的,如果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月工資包括:實發部分、五險一金以及單位代扣代繳的其他費用之總和。

因此,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發生時,也會想一些辦法,儘可能降低經濟補償給付,比如安排輪崗待崗只發放輪崗待崗工資,比如只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或者只按員工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多年,對勞動者有一定保護,但用人單位也有些不勝負重,在很多時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還是應多從對方角度考慮,以雙方協商一致方式,減少勞動合同解除引發的勞務糾紛,增加和浪費各自的處理成本。

筆者之前服務的一家公司(私企),因長期欠薪和不能按期繳納社保,第一批59人通過勞動仲裁,所有主張全部得到支持,但由於公司無可執行財產,時近兩年,到今天好像都沒有拿到一分錢。筆者帶領的第二批20餘人,也提出了勞動仲裁,但在過程中,積極和老闆溝通,以在月工資標準上的一定主動讓步,最終雙方達成一致,並經勞動仲裁部門調解,由對方主動籌款,當天即獲得了全部訴訟標的約百分之七十補償款。


定驚丸


根據《勞動法》第28條、勞動部《若干問題意見》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如下: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愛投資官方


經濟補償金標準

(1)從員工入職之日起,按照入職時間計算。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

包含: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賠償金標準

賠償金=補償金*2倍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待通知金

如果企業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又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則需要支付待通知金。

待通知金的標準為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人力資源簡報


補充問題:解除勞動合同收到的補償金交不交個稅?

跟著公司幹了這麼多年,說下崗就下崗,支付員工離職補償金是理所應當,但是這筆賣命錢在支付給您的時候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是有說道的!

知識點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明確了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二:計算方法: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部分,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減除免稅收入的差額,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舉例說明】員工小張與2016年12月31日與大連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小張在公司工作滿10年,單位支付給小張一次性補償金250,000.00元。小張的離職補償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是這麼計算的: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的通知》(大地稅發〔2016〕21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08170元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月工資薪金收入=(250000-208170)÷10=4,183.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4183-3500)×3%×10=204.90元

【說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知識點三:退休人員再任職,在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與在職員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方法一致。

知識點四:對於單位與納稅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論單位一次性向個人支付,還是分多次支付,均應按總的補償收入數額,適用

財稅〔2001〕157號

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五:對於單位與納稅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免徵額度,各位財務人員可以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諮詢。


財稅小隊長


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賠償根據《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對此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解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釋」本條是關於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例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較我國以往的做法,更為細化了。1994年,勞動部頒佈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不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草案也曾規定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在修改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為適應生產需求,有些企業每年招用許多季節工和臨時工,這些人員一般工作期限較短,只工作幾個月,卻按一年支付經濟補償,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負擔,建議細化標準。因此,本條將計算標準進一步細化,以六個月為界限,分別支付一個月和半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半個月的工資。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複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瞭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人相適應。一般來說,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人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係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做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做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做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移動公證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情況

在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具體金額由雙方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既可以多給,也可以少給,甚至不給,但前提是必須雙方自願。實踐中,一般參照一年給一個月的標準確定。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賠付標準

在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經濟補償給付標準是法定的,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I律師


分三種情況。

第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單位提出合同解除,員工同意的,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員工在該單位工作年限乘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是六個月以上的算一年,不滿六個月算半年。

第三,單位提出合同解除,員工不同意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法事法言



應願2


看哪一方違約了,如果是公司違約接觸勞動合同,那麼需要賠償員工三個月的工資的,而如果是員工違約,那麼也是需要支付一定量的賠償金的,具體需要諮詢專業的人員,不過一般來說都不會是員工違約,如果真的員工違約,那麼那點賠償金在員工眼裡都不是事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