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萬需還40萬…… 運城警方打掉3個「套路貸」惡勢力團伙紀實

借4萬需還40萬 進套後就難以走出來……運城警方打掉3個“套路貸”惡勢力團伙紀實(原標題)

“套路貸”,進套後就難以走出來

——鹽湖警方打掉3個“套路貸”惡勢力團伙紀實

2017年6月,嶽某的奔馳轎車丟失,某公司向其索要11萬元的贖車費;

2017年11月,範某的豐田威馳轎車丟失,某公司向其索要4.8萬餘元的贖車費;

2017年10月,景某保的現代瑞納轎車丟失,某公司向其索要9.4萬餘元的贖車費;牛某軍的東風標緻越野車車輛丟失,某公司向其索要12萬元的贖車費。

……

原來,他們的車輛登記證均是因借貸抵押在“套路貸”公司,在逾期未還款後,車輛被公司強行扣走,並索要高額贖車費用。

“套路貸”就是假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獲勝”等手段,最後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套路貸”一般以小貸公司的名義招攬生意,忽悠客戶用名下資產作抵押簽訂借款合同,再通過一系列手段把客戶的財產侵吞。

自2017年開始,警方陸續收到遭遇“套路貸”的市民報警。今年以來,遭遇“套路貸”的報警人數呈“井噴式”增長,甚至有人因為受到“套路貸”公司的逼迫,無奈之下選擇自殺,這給辦案民警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借4萬需還40萬…… 運城警方打掉3個“套路貸”惡勢力團伙紀實

借4萬需還40萬,不堪重負他選擇自殺

今年4月份,崔某接到一個陌生電話,電話中對方稱崔某丈夫張某欠錢未還,如果不還錢的話後果自負。不只是崔某,張某的同事、家人、朋友均接到了這個陌生電話。最終張某不堪壓力,選擇了自殺。後經搶救,張某已無生命危險,可他整日恍恍惚惚。

究竟是什麼把張某逼到了這個地步?

原來,去年9月,張某經朋友介紹,向某貸款公司貸了4萬元,由於未能及時還款,張某受貸款公司的誘騙,又陸續向5家貸款公司借貸,最後累積到了40萬元。

警方歷時3月掌握“套路貸”大量證據

這一系列通過“套路貸”實施敲詐的犯罪案件,引起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高度重視。市公安局黨委委員、鹽湖區副區長、鹽湖公安分局局長、鹽湖區掃黑除惡專項領導小組副組長李磊同志,立即組織鹽湖公安分局黨委成員召開專項會議,並在全局範圍內抽調精幹力量成立專案組,對近段時間以來鹽湖區涉車貸、房貸糾紛的警情進行全面分析研判,從中發現了一批涉嫌“套路貸”犯罪的重要線索。與此同時各辦案單位也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了一批線索。

通過對調查線索的研判分析,專案組發現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有如下特點:前期在受害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取高額的手續費(即犯罪嫌疑人所稱的“砍頭費”),導致受害人實際到賬數額與合同數額相差甚遠,同時讓客戶簽署虛高或空白合同,固定其所謂的“合法證據”;中期故意製造違約情形,以暴力、軟暴力、威脅等手段催收並搶奪、竊取受害人的抵押車輛;後期在控制被害人車輛後巧立名目,以收取“拖車費”“違約金”“罰息”等各項費用為由,對受害人進行敲詐勒索。

針對這一新型犯罪的嚴重情況,運城市公安局對此決定:必須嚴厲打擊這種新型犯罪,全力以赴為群眾挽回經濟損失。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為此組織了多警種協同作戰的打擊“套路貸”工作組。參戰民警主動擔當,積極作為,切實做好前期調查取證,全面掌握了“套路貸”公司的違法犯罪事實。經過長達3個月的縝密偵查,專案組在掌握“套路貸”公司大量犯罪事實基礎上,與檢察院、法院、工商、金融部門提前對接,進一步提高偵辦“套路貸”案件的保障支撐力度,明確了打擊和定性此類犯罪的偵辦方向。

打掉3個涉嫌“套路貸”惡勢力犯罪團伙

今年4月25日8時許,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抽調刑警、經偵、網警、巡警、110機動隊等組成的26個抓捕小組,全面出擊,兵分9路對鹽湖區26家以“車貸”“網貸”“信用貸”之名進行“套路貸”的公司進行查辦。

在這次行動中,警方帶回各類涉案人員423人,查扣各類機動車345輛,暫扣33臺電腦主機、7檯筆記本電腦、1個移動硬盤等電子設備。對涉案人員及相關證據,專案組民警進行細緻審查,全面梳理,結合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對案件開展進一步的調查核實。通過調取銀行流水及簽署的各種“套路貸”“合同”,圍繞車輛信息,積極聯繫受害人等措施,專案民警追上線、打網絡、全力攻堅,夜以繼日地對這一套路貸案件進行深入挖掘。截至目前,運城公安機關已打掉涉嫌“套路貸”犯罪團伙6個,刑事拘留33人,批准逮捕26人,落實報案人、受害人筆錄200餘份,移交工商部門依法處理違法違規經營的貸款公司20餘家,其中依法打掉了以王某為首、雷某博為首、張某峰為首的3個“套路貸”惡勢力團伙,分別刑事拘留9人、5人、8人,破獲案件8起、4起、8起。

警方提示“套路貸”是披著借貸外衣的詐騙

“套路貸”有以下幾大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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