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如何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的過程中,被徵收人有權對地方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進行審查,包括房屋徵收決定的程序合法性和內容合法性兩個方面。

具體而言,有以下三個方面:對房屋徵收決定程序合法性的審查。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在作出決定時是否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了組織論證、及時公佈並徵求公眾意見等程序;因舊城區改建需進行房屋徵收的項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舉行了聽證。

對房屋徵收決定本身內容的實體審査。主要包括:房屋徵收決定中確定的徵收範圍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的規劃;

房屋徵收決定中確定的徵收範圍是否與建設單位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劉許可證上記載的用地範圍一致;房屋徵收決定中記載的事項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中強制性規定的內容等。

在委託徵收的情形下,被徵收人應當審查接受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是否具有委託手續,以及被徵收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是不是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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