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如何協助完成對判決確定的特定物的執行?

申請執行人如何協助完成對判決確定的特定物的執行?

張某與賈某因機動車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賈某依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向張某交付某型號寶馬轎車一輛。判決生效後,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向北京市車管所下達了協助過戶通知,但由於賈某拒絕提供車輛所在地信息,此時申請人能提供車輛檢測線索的,對法院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獨立的特徵,或者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又稱為“不可替代物”。司法實踐中,如判決確定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其祖傳的玻璃屏風、判決甲方交還乙方所有的房產等,這裡的玻璃屏風、房產都是特定物。在涉及特定物的執行時,判決內容往往包含了特定物的權屬變更、實物交付等內容。所有的執行措施均將圍繞以上內容展開。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提供以下線索協助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人如何協助完成對判決確定的特定物的執行?

一是提供特定物自身信息的線索,協助法院進行實物控制。尤其是在涉及特定物交付的情形下,執行法院需對特定物所在地、是否有配套的從物、認證證書、質量證明配套證書等信息予以掌握,申請執行人如能提供以上信息,將會使執行工作的開展事半功倍,有利於迅速、徹底維護自身利益。

二是提供特定物的登記信息,協助法院完成權屬變更。在特定物是涉及機動車、房產等需要進行登記的特定財產時,不但要將特定物實際交付,還要在產權登記機構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只有在完成產權變更登記後,權利人才能對特定物享有處分等完整的權利。在變更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協助提及相關信息,輔助執行法院順利完成查封、強制變更等執行措施。

三是提供被執行人所在地信息,有利於法院採取間接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傳、拘留、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對被執行人施加壓力,督促被執行人按照判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如申請執行人能將其掌握的被執行人行蹤情況及時向執行法院反映,能保證執行法院採取措施的有效性,有利於控制被執行人從而督促案件的儘快執行。

申請執行人如何協助完成對判決確定的特定物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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