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種、標題、簡稱,公文寫作中常犯的四大錯誤!

初入公職,就會接觸到一種文題——“公文”,公文是體制內小夥伴日常書面交流最基礎的文字載體,不管是工作文書還是信息傳達,都要求我們能夠書寫公文。

文種、標題、簡稱,公文寫作中常犯的四大錯誤!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句話——“公文無小事”。小編理解這句話有兩層意思:一來,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體現著黨和國家意志,具有法定效力,容不得半點閃失。二來,公文水平直接反映出寫作者的從業態度和素養,乃至影響其職業發展,如果一篇公文寫得東倒西歪、錯漏百出,連最基本的體例、格式都不到位,領導看了對這位寫作者能有好印象嗎?

不管是備考中的小夥伴還是成功上岸的小夥伴,公文書寫都是必須掌握的,今天小編就好好梳理一下公文處理工作中的常見錯誤,幫助大家少走彎路。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寫作公文時容易出現的問題。

文種、標題、簡稱,公文寫作中常犯的四大錯誤!

一、文種不分

文種、標題、簡稱,公文寫作中常犯的四大錯誤!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規定的法定公文有十五種,但大多數單位尤其是基層單位實際應用的就那麼幾種,通知、報告、請示、批覆、函和紀要,其中最容易混淆誤用的就是兩對:

批覆和覆函

這兩個文種都是對來文的回覆。比如,《海關總署關於北京海關採用××的覆函》,內容為對北京海關有關請示事項的回覆,屬於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回覆,錯用“函”文種,改為《海關總署關於北京海關採用××的批覆》。再比如,《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同意××有限公司開展××業務的批覆》,或者是《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同意××有限公司開展××業務的通知》,主送對象為不相隸屬的單位,用戶“批覆”或“通知”都不對,應改為《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同意××有限公司開展××業務的覆函》。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通知則沒有答覆審批事項這一功能。因此,審批下級機關申請事項,用“批覆”,審批不相隸屬單位申請事項,用“函”。

請示和報告

這兩個文種都是下級單位向上級單位的行文

。比如,《廣州市××局關於赴美國、加拿大開展交流活動的報告》,我們知道,涉及外事的都要經過上級審批,這個內容明顯為請示事項,需要上級回覆是否同意,只能用“請示”文種。同樣的,如果只是向上級彙報情況,比如,《廣州市××局關於赴美國、加拿大交流活動開展情況的報告》,不需要上級回覆,就應該用“報告”文種。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上級機關的詢問。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二、標題模糊

文種、標題、簡稱,公文寫作中常犯的四大錯誤!

正確的公文標題結構是“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中間加上介詞“關於”和“的”,讓人一眼看去,就知道是誰要做什麼事。

但是很多人發文,不是漏了發文機關名稱,就是省了文種。比如,《關於參與第二屆全國行政服務大廳典型案列展示活動的請示》,缺少發文機關名稱;《××單位關於開展2017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方案》,方案不是法定文種,應為《××單位關於印發2017年“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的通知》或《××單位關於開展2017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還有一種就是文種混用,比如,《××單位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決定執行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將“意見”和“通知”文種混用,應調整為《××單位關於進一步加強××決定執行工作的意見》。

轉發公文的標題,比如,《××部關於轉發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管理的通知》,應改為《××部轉發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管理的通知》。轉發類公文的標題很簡單,發文機關名稱+轉發+最原始文件名稱。即便是層層轉發的公文,比如中央辦公廳發了份文,交通運輸部轉發,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再轉發,浙江海事局再轉發時,也同樣套用這個結構,省去中間轉發的那些機構,即《浙江海事局轉發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

三、語意囉嗦

文種、標題、簡稱,公文寫作中常犯的四大錯誤!

這個不用多說,直接上例子。最常見的,收到外單位來函,給別人覆函時,第一句都會寫“貴單位《××單位關於××事項的函》收悉”,其中“貴單位”與公文標題中的“××單位”語意重複,應將“貴單位”刪去。有時收到外單位對某個辦法或規定徵求意見,我們回覆時會這樣擬寫標題,《××單位關於對〈××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覆函》,其中“關於”和“對”語意重複,應將“對”刪去。

比如,“管轄範圍為××港往上××公里,往下××公里,共××公里水域的安全監管工作。”“管轄範圍”和“的水上安全監管工作”語意重複,要麼改為“管轄範圍為××港往上××公里,往下××公里,共××公里水域”,要麼改為“負責××港往上××公里,往下××公里,共××公里水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比如,“今年6月,單位共收到投訴1起,同比去年6月下降75%。”“同比”和“去年6月”就是重複,應該為 “今年6月,單位共收到投訴1起,同比下降75%。” “2017年度指標與2016年及過去三年平均數同比全面上升。”這裡不僅與前一年比,還與前三年比,用“同比”明顯不恰當,應改為“2017年度指標與2016年及過去三年平均數相比全面上升。”

比如,“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市委保密委諸葛××主任到市保密局調研……”應該為“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市委保密委主任諸葛××到市保密局調研……”,保持先職位、再人名的表達順序。

四、標點、數字和簡稱不規範

文種、標題、簡稱,公文寫作中常犯的四大錯誤!

標點不規範。比如,“根據《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暫行辦法》……”“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月”、“平安交通”等活動的開展……”,書名號、引號之間的頓號都不要。《標點符號用法》第4.5.3.5條規定,標有引號的並列成分之間、標有書名號的並列成分之間 通常不用頓號。

數字不規範。比如,“第2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應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

機關單位名稱不規範。比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誤寫成“發改委”,應為“發展改革委”;“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誤寫為“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還有一些多字、漏字、錯字、別字的,屬於特別低級的錯誤,自己書寫完後還需多加檢查核對以防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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