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效益增长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度增长

甘肃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即按照“工资总额和效益同向增减”的原则,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该《实施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且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文化类企业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实施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包括各种津贴、补贴等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记者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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