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惠安一老赖开车堵门阻碍执行 领刑六个月

8月27日下午,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崎青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

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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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因郭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即偿还数名申请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082850元及利息,且经我院执行局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后仍未履行。我院对其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的一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并予以拍卖。在买受人于2017年10月10日竞拍成功后,我院张贴公告并发出《敦促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郭某限期迁出,但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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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上午,我院对上述厂房进行强制腾空时,郭某驾驶轿车冲入执行现场警戒线内,并将轿车停于厂房出入口阻碍强制腾空工作,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后被我院工作人员强制带离现场。4月18日,我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并于4月24日将郭某抓获归案。审理期间,郭某的家属代其腾空了上述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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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我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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