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金「2018」54號文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規範要求

一、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進行清理整頓

1.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發展歷程

2014年,《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第一次提出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的概念。2014年是政府大力發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第一年,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目的是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實施範例,充分發揮示範效應。

2015年,《關於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獎代補政策的通知》(財金〔2015〕158號)出臺,財政部將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按照項目投資規模給予以獎代補獎勵,主要獎勵政策包括投資規模3億元以下的項目獎勵300萬元,3億元(含3億元)至10億元的項目獎勵500萬元,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項目獎勵800萬元。對符合條件、規範實施的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臺存量項目,財政部將在擇優評選後,按照項目轉型實際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債務規模的2%給予獎勵。基於國家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優厚的獎勵和各種支持政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成為“香餑餑”,地方政府在積極申報,各企業在積極爭奪。

2016年,《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財金函〔2016〕47號)下發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到達頂峰,一共入選了516個示範項目。

2017年,財政部對第四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進行了申報篩選,結果於2018年2月公佈,示範項目數量有所下降,396個項目入選。

2018年4月,《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財金〔2018〕54號)出臺,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進行清理整頓。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的發展歷程符合整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發展趨勢,當下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進行清理整頓,目的也是要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規範性進行示範,形成警示。

2.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清理整頓事項

此次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清理整頓按三種情況處理:

對於不再繼續採用PPP模式的,一年內無進展的項目,直接調出示範並退庫。

對於尚未落地,包括尚未進行採購和採購後沒有落地的項目,調出示範但保留在庫。

對於運作不規範的,包括未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未簽署合同、未公開信息等的項目,進行限期整改。

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核心規範要求

1. 夯實項目前期工作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項目立項、可研、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等,必須規範的完成前期工作才能進行項目採購,嚴禁出現“先上車,後買票”,即先完成社會資本的採購再完善前期工作的行為。

2. 切實履行採購程序

要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需採用競爭性的採購方式,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支撐,無法進行單一來源採購。

在採購文件中,不得設置明顯不合理的准入門檻或所有制歧視條款,加強了項目採購的競爭性。

不得未經採購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封堵了社會資本“借殼”的一些做法。

3. 嚴格審查簽約主體

發改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知道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規定,項目實施機構可研包括行業運營公司,但是財政部的文件一直將政府平臺公司排除在實施機構之外,在《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財金函〔2016〕47號)明確國有企業或融資平臺公司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不再列入備選項目。此次財政部再次明確有企業或融資平臺公司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

4. 杜絕違法違規現象

最重要的是政府不得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投資回報或提供收益差額補足,此類違規操作存在增加政府債務的風險。

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核心是強調項目的運營。在項目採購過程中,如果運營方未在聯合體中,則後期無法進入項目。

5. 強化項目履約監管

主要是強調財金[2017]92號文的要求,不得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

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規範機制

1.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全流程、全方位規範

項目識別、準備和採購階段,需要及時上傳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採購文件等重要附件及相關批覆文件到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執行階段,對項目公司設立、融資到位、建設進度、績效產出、預算執行等信息進行及時更新,實時監測項目運行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和項目公司財務狀況,強化風險預警與早期防控。

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提供論證、採購、談判等全過程諮詢服務的專家和諮詢機構需進行披露。引入諮詢服務績效考核和投訴問責機制,專家和諮詢機構也可出庫。

2. 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長期規範

對於示範項目要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評估,建立長效管理規範機制。

作者簡介:滿燕華 雲南固本文旅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經營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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