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高息借錢給娛樂場老闆,公訴人精準指控:這是……

是正常民間借貸,還是高息借款型受賄犯罪?8月23日,法院開庭審理寧德福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某派出所副所長陳某涉嫌受賄一案,170人參加法庭旁聽。辯護人以陳某系民間借貸收取利息行為作無罪辯護。福鼎市檢察院公訴人當庭發表“高息借款型受賄”的公訴意見,精準指控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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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警務人員高息借錢給娛樂場老闆,公訴人精準指控:這是……

被告人陳某任福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警務隊隊長期間,負責接處警、娛樂服務場所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等警務職責。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被告人陳某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轄區內某娛樂會所老闆朱某的請託,以月利率4.5%高息借款的方式先後三次共出借人民幣30萬元,至2014年6月止被告人陳某共收取利息款20.7萬元,其中,非法收受超出月利率3%計息部分的款項為6.9萬元。其間,被告人陳某在接處警過程中給予某娛樂會所優先出警、儘早處理糾紛等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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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

控辯雙方就對本案是屬於正常民間借貸還是高息借款型受賄的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面對辯護人作民間借貸的無罪辯護,公訴人當庭發表“高息借款型受賄”公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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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高息借貸型受賄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高息借款型受賄與正常民間借貸的區別主要有三:

1、雙方之間的真實關係

民間借貸體現的是一種互幫互濟的行為,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但若雙方僅是因監管與被監管關係的一般性接觸,就大舉借貸,缺乏信任基礎。

2、借貸人有無合理的借貸事由

高息借款型受賄,往往具有時間上的特定性和原因上的虛假性,借款時間往往發生在行賄人慾謀取公職人員職務便利的前後;而借款原因多半是虛假,如借款方明明不缺資金或可以向他人低息借款,卻偏偏向公職人員借款,而公職人員為了獲取利益,往往四處籌措資金出借給借款人,甚至低息向他人借款再高息出借給行賄人。

3、是否高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第26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明顯超出借款應得的收益部分,屬於權錢交易的對價,屬於受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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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金未收回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告人陳某某出借的30萬元,因行賄人破產,被告人僅收回本息共28.7萬元,表面上看,是“虧本”的!

但本金是否收回與被告人陳某某構成受賄罪無關聯,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高息借款方式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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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量刑上可酌情考慮

被告人與行賄人簽訂了完整的借款合同,未收回的本金,被告人擁有通過法律等途徑主張其財產權的權利。

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慮被告人本金未收回的這一情節。

無論受賄形態如何變化,本質都是一樣的,那就是“權錢交易”,是對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的破壞,是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褻瀆。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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