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有竊賊撬窗戶行竊,業主用木棍將竊賊從7樓捅下去,竊賊墜樓身亡,業主需要負責嗎?

胸中有玉


這個問題從法律角度分析,小偷被房東用棍子搗下去摔死了,放東要負法律責任的,畢竟偷東西沒有被摔死的程度嚴重,所以房東繞不開法律的追責,但是從道德觀念上來說小偷攀爬至7樓偷盜,這麼可惡至極,死不足惜!怎麼說這個問題呢?分析認為現在國內的確人權明顯提高了不少、好比10至20多年前,如果發生在偷盜行為被摔死了,連警察都懶得去理這種事情,根本就是一件小事而已,但是現在時代不同了,就連可惡至極的小偷都有人權了,所以越發達地區越多犯罪人員,好比美國紐約,上世紀20年代人家都用鋼構建築蓋出超高建築物哦!相比之下更是越富裕的地方越是犯罪人員越多的地方……,也是人權越高的地方!像剛才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小偷被驚嚇或者被主人打死等行為都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所以在生活中要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學會法律法規等知識來保駕護航自己!











北上廣深務工族


頭條邀請了我這個非專業人士來回答這個問題,我也就說說我個人的看法。

我認為如果參照慣性的法律思維,業主有一定責任。但是在現行法律法規下,業主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原因有三:

1、物權法對家庭財產的保護說的很清楚,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犯,有問題麼?小偷是明知故犯,他的行為和做法不應該受到支持。

2、從社會道德角度講,小偷本來就是一個道德敗壞的體現,支持小偷小摸的行為,就是對社會惡劣風氣的助長。

3、說業主是正當防衛過當造成的事故,我認為正當防衛不應該用在此處。小偷是因為內心崩潰,造成墜樓,業主不應該擔責。


捷芯物聯


網上的很多問答都有這種類型的題目,大致都是小偷入室盜竊,業主逼死或是小偷自己意外身亡,問及業主有無責任。


其實大多數人都希望小偷盜竊有罪,死了也是白死。當然,這種仇盜心理是對的,但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因為,小偷也有人權,他只要還是個人,旁人就不能逼死他,殺死他,否則就是犯罪,而且此犯罪不會因為小偷偷盜的行為而減輕業主的責任。

當然,這裡要說明一點的是:小偷入室盜竊,業主採取正當防衛,或者是正常驅趕,而小偷卻加深罪惡對業主的人生安全造成威脅,實施明強,那這種情況下,業主在正當防衛過程中,小偷意外身亡,業主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像該題目中提到的竊賊撬窗戶行竊,其行為十分惡劣,業主可以呵斥、警告、並且報警處理。但是,用木棍將竊賊從7樓直接捅下去的這種做法明顯是防衛過當的。比如,業主看到竊賊正在撬窗戶,拿著根木棍嚇一嚇他那是可以的,直接一捅導致竊賊墜樓身亡就是故意殺人了,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小偷即使入室盜竊成功,他也不應當是死罪,即使是死罪也應該由國家來判決他,社會人哪怕是受害人都無權殺死他。

多餘的話,也不說了。小偷罪不至死,業主需擔責任。


拙燕銜泥


多少年以來,我一直也想著這個問題,受到這個問題的困擾,現在終於有人在公共平臺上提出來了。

按照現在的法律和大部分處理的結果,小偷進房以前用棍子把他戳下去肯定是要負責的,甚至還不僅負防衛過當的責,而且要負惡意傷害的責。甚至你大吼一聲嚇得他跌下去摔死了也要負責,你養的狗把他嚇得跌下去摔死了也要負責,你的防護窗不牢他沒抓穩摔下去了也要負責(發生過多起這樣的案例)。

因此普通老百姓就悲催了:面對小偷,我等老百姓到底該怎麼辦?因為現在的小偷不是以前的小偷,以前的小偷是奉行“盜亦有道”的,這些“盜之道”,包括小偷不偷哪些人家和哪些財物,小偷只能偷財物,不能傷人、強姦,小偷被抓了要認打、而且事後不能報復(當然也不能把小偷打死),等等。

現在世風日下,小偷進屋不光是要偷財物,而且可能強姦和傷害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啊!面對小偷將要進屋,難道…只能好言相勸要他退回去?如果他不退回去強行破窗而入呢?這時什麼都不能做,難道要讓他進來完全佔有主動、甚至自己和家人生命收到威脅後再“正當防衛”?如果那時再沒有能力或者機會正當防衛,是不是就任人宰割?如果發生重大傷害事後對小偷的法律懲罰能夠抵償被害家庭的痛苦嗎?那些“法律婊”能不能回答這些問題?小偷有人權不錯,但我們最廣大老百姓的人權呢?法律應該破解這一難題。

其實歷朝歷代在這方面是有一些可借鑑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比如定義什麼是小偷,什麼是大盜:小偷只盜物不傷人,只偷不搶;比如官府對小偷只鞭打或拘役,不殺頭,而對搶劫或盜物又傷人必須殺頭;小偷自己導致的傷害完全咎由自取,等等。我們的法律應該好好考慮這些問題,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才能真正發揮法律保護人民的作用。


同花大順888888


針對你說的問題咱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某法院曾經審理過一宗因一聲《獅子吼》把小偷嚇死的案件。起因是,市民吳老伯聽到窗外有異常聲音,就起身去陽臺查看原因。誰知道,剛到陽臺,就看到有一個人雙手抓著陽臺欄杆,攀附在陽臺外。吳老伯大吃一驚,本能地大聲喊道《有賊、抓小偷》  

 吳老伯有一項絕活,那就是練過《獅子吼》他這一聲下意識地猛喊,可謂是驚天動地,竟然把小偷嚇得一個哆嗦,手一鬆,結果就從五樓上直接摔了下去,當場氣絕身亡。  

 隨後,吳老伯馬上就報了警,警察來了後,經過一系列的程序走下來,法醫驗屍後,確認死亡原因是驚嚇而摔死,不是吳老伯將其推下樓的。就以意外事故死亡定案,對吳老伯免除刑事責任。  

 但是小偷的家屬卻同意警察的裁定,到法院起訴,要求吳老伯賠償經濟損失。理由是吳老伯明明知道自己以前練過《獅子》的功夫,一嗓子喊下來足能嚇死人,然而還是對著一個攀附在半空中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於造成他因驚嚇之下墜樓身亡,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後經法院調查取證,證明吳老伯那下意識的一喊,確實使用了《獅子吼》的功夫,就連相隔二百米外的居民都能聽到。可見聲音確實很高。因此,判決吳老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鑑於吳老伯是在緊急情況和自我保護的情況下下意識地行為,不是以傷害為目的情況下,使用了硬功夫,不屬於故意傷害,因此,法院判定死亡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小偷本身,而不是吳老伯,所以判定只賠償對方兩千元。判定後,當事雙方均不服判決,並且提出上訴。  


 大吼一聲嚇嚇小偷都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那麼如果先下手為強把陽臺的小偷推下去呢?   曾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名入室盜竊的小偷在發現主人回家後,就急中生智翻過陽臺雙手抓住護欄懸掛在半空,企圖躲過去不被房主發現,結果被主人發現後,房主用榔頭擊打小偷雙手,造成小偷墜樓身亡,最後該主人也被判刑了!!!   

我們來聽聽律師是怎麼說的: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無限防衛權僅限於強姦、搶劫、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行為!而美國對私闖民宅規定有無限防衛權,房主有權擊殺闖入者!!!

房主明知把小偷推下樓會使其摔死,仍把其推下,就屬於犯罪行為。還有的小偷在逃跑,失主開車直接把小偷撞殘撞死,這都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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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不談這個這個事件本身,單就撬窗而入這一行為,直接危害到業主的財產安全甚至生命,正常人發現窗戶上突然出現一個人,肯定是會受到驚嚇內心恐慌,那接下來要做的也肯定是把令自己恐慌的事物趕走,打個不恰當的比方,你突然發現一個蝙蝠衝你飛過來,在你還看清楚到底是什麼的時候,下意識的也會揮手驅趕,這是一個道理。

有的網友說發現在窗外也不能直接捅下去,我認為這完全就是無稽之談,難道如果你發現窗外有人要撬窗,還要讓他進來再安全的從門口出去麼?那竊賊是安全了,自己的安全在哪裡,誰知道竊賊會不會從偷竊改為入戶搶劫,誰知道竊賊會不會為了事情不敗露殺人滅口,甚至於現在熱議的女性安全問題,萬一竊賊見色起意,那又是一篇悲慘的新聞。

再從業主的角度來說,我花錢買房,我就有權利阻止別人不正當的進入,買房就是為了自己為了家人有個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我更有責任保護我自己和我的家人的安全,那我把竊賊捅開,完全是為了保護自己家人的人身安全,業主當然不需要為此負責。


小雨會畫畫


希望警方趕快讓全國各地每家每戶安監控。賊太多,實在把賊沒辦法。賊有電工,裝修工,安水工,安窗門地,你明明知道賊把東西,衣服偷了,你還不敢說,你一說,大家都罵你神經病胡說裡,只有等把賊抓到了才能還原事實!村裡好多賊,半夜提上袋子,裡面裝有鉗子,搬手,鐵絲等偷人,抓住了,說修電的,抓不住了,啥都丟:衣服,鞋,襪,煙,茶。一年掙多掙少都給了賊,日子過的實在憋屈!!!!


麼麼噠79686534


首先,小偷自己爬上七樓的陽臺外側,是自己置於危險之地的,沒有人逼他。其次,業主防止小偷進入室內,可以採取任何措施。小偷被阻止不能進入室內,抓不牢掉下去,是客觀主因造成的,即無防護爬上了20多米高處造成的。也業主無關,也和業主阻止小偷進入室內的行為無關。法官如果判業主防衛過當,只能說是不懂邏輯、是個傻逼。還有,提問中說業主把小偷捅下樓去,這個描述不準確,阻止不用棍子難道用手?難道要把自己也掉下樓去?用棍子阻止,小偷被阻止了,但是小偷沒有蜘蛛俠和鋼鐵俠的體力,自己掉下去了,就說是業主捅下去的?這是誣陷、是碰瓷。誰能證明業主給了小偷足夠的傷害?你法官和小偷找出一個證明人來再說。


了凡201019132


晚上竊賊撬窗戶行竊,業主用木棍制止竊賊,竊賊失足從7樓墜樓身亡,業主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很多人已經從民事從刑事做了很多法律分析,但這些分析都太學究化,其實不用分析那麼多,理由只有一個,我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我為了保護我的住宅的權利,我沒有任何過錯,所以我不擔責。

這事是最基礎的住宅權的保護,我們的住宅,風可以進,雨可以進,但小偷不能進,面對侵入的小偷,就應該堅決的阻止,這種阻止使用棍棒驅逐,合理合法合情,且沒有任何過激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限度,假設,主人拿刀捅死小偷,那麼可能涉嫌防衛過當,但拿木棍制止侵入住宅,完全合法。

至於小偷的死亡,責任在小偷自己,而不在於制止違法的業主,有的人分析,小偷帶不帶凶器,這是教條的,荒唐的,這個邏輯下,主人要跟小偷談判嗎?詢問小偷,你帶刀了嗎?如果帶刀,那麼我捅你下去,如果沒帶刀,我請你進來,這多麼可笑呀!

這個案子不復雜,一個業主維護自己和家庭的利益,這也是法治的需要。


韓東言


這種類型事件現實中真的發生不少例,雖然最終結果不完全一樣,可是給人們帶來對法律的認識確實不少,也有人認為這些結果顛覆了對法律法規的認可,那麼業主用木棍將竊賊從7樓捅下去,竊賊墜樓身亡,業主到底需要負責嗎?

我個人認為,如果證據無法證實與業主有關,業主當然不用擔責了。請往下看更精彩

我們就按案情相關事物分析一下:

1.外面大半夜,死了人誰看見你推他下去啦,是對面樓房的嗎?假如對面樓房看見的賊在爬窗,為什麼不呼喊示警,難道看到的人和賊有什麼關係嗎?

2.賊假如是從7樓掉下去的,那就不能是失手掉下去嗎?身上都摔得沒好地方了,怎麼就能證明是業主捅下去的吶?也不可能哪塊青了或紫了就說是棍子捅的吧。

3.還有可能賊有同夥在下面把風,他說是7樓人捅下去的,那麼問題是大晚上的在下面怎麼能看清一根伸出窗外的棍子吶,不可能吧,再說賊的話可信度有那麼高嗎?

4.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這棍子攜帶業主指紋和竊賊一起掉下去,這點業主的晾衣杆有業主指紋也很正常,再說從窗臺掉下去,極有可能是賊誤抓到,一起掉下去與業主有何關係,再說小偷又不是西門慶,業主更不是潘金蓮,完全沒必要故意往下扔個棍子。如果不是小偷自己碰了棍子,就有可能是業主偶爾有夢遊現象,夢見用晾衣杆晾衣服,直接嚇得小偷失手墜樓。

5.還有一點,就是業主早起對大家說,是他把賊捅下7樓的,這業主平時就有愛吹牛的毛病,看早起聽說有賊墜樓,等於抓住了賊呀,抓賊的可是英雄呀!就又吹上了,說是自己用棍子給捅下來的,這牛吹得跟真的似的。可笑的是連jc來做筆錄了還吹牛說是自己捅的吶!還想著得到抓賊英雄獎勵吶!

6.如果到法庭還說是自己捅的,那就更能證明他精神有問題了,所以只需開一個間歇性精神病的證明就他無需擔責了。

如果以上這些都被否了,那業主可就是違法了,因為小偷無論該死不該死,任何個人無權剝奪他人生命,你明知將其從7樓推下,必死無疑,你還故意為之,已經涉嫌故意殺人了,那就不光是民事賠償責任了,要坐牢的。

所以,雖然面對的是可能是小偷,也可能是搶劫犯、強姦犯、殺人犯,我們都要遇事冷靜,罪犯可能是該死,但自己事可不能亂做,尤其話不能亂說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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