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熱議電商法草案 委員建議滴滴等平台應更重視投訴處理

人大常委會熱議電商法草案

委員建議滴滴等平臺應更重視投訴處理

8月27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就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結果向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做彙報。提請審議的草案四審稿內容包括增加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以及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合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規定等。

在28日下午的分組審議環節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平臺責任等問題,多人也結合備受關注的滴滴順風車姦殺案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提出建議:如平臺應更加重視投訴處理連帶責任舉證不應由處於信息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承擔而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來規定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構成等。

人大常委會熱議電商法草案 委員建議滴滴等平臺應更重視投訴處理

8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 。來源:中國人大網

消費者處信息弱勢地位

將舉證責任倒置更利於消費者

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介紹,為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本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四審稿內容包括建議增加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規定,以及建議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合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規定等。

分組討論中多位委員也表示,電子商務法草案經上屆和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共三次審議,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具備出臺條件。

北京時間記者注意到,其中平臺責任成為熱議話題之一,委員們也結合近期輿論關注的溫州滴滴順風車女乘客被姦殺案件,為草案相關條款獻計獻策。

目前草案第37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合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此,杜玉波委員認為,“表面上看對消費者保護有利,但由於消費者處於信息弱勢地位,訴訟中要舉證證明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比較困難,將導致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難以成立,實際上也將對消費者的保護不利。”

人大常委會熱議電商法草案 委員建議滴滴等平臺應更重視投訴處理

而他建議考慮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來規定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構成,即“如果平臺經營者不能證明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當平臺內經營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應更重視投訴處理機制

出現隱患也應及時報告和配合

“殺人司機頭天就被人投訴了,沒有處理,第二天受害人的朋友又投訴了,警察也查詢兇手的相關信息,但均沒有反饋或被機械式、流程式語言回覆,這說明電子商務平臺的投訴及反饋機制是不健全的。電子商務平臺不能為了節省勞工成本而放鬆這一機制,基於電子商務經營的特殊性,應當更加重視投訴處理機制。”鄭功成委員說,所以建議在草案第37條規定中增加一款: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的投訴及反饋機制,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就此案涉及的隱私問題,也有委員發表看法。“案件的發生及救援的延誤,雖然有多種傳聞,但是都與滴滴平臺以保護司機隱私為由延誤提供嫌疑人信息有關”,彭勃委員說,如何界定電商經營者的隱私,對不同性質、內容的經營者而言範疇不同,但在他看來,大家平時使用打車軟件時,“車牌號、司機電話號碼不應算是相關特定經營者的隱私”,建議在電子商務法草案當中加入關於電子商務者隱私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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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建議增加另一規定:“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一定渠道瞭解或掌握該平臺經營者出現或可能出現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等不良經營行為時,應及時主動向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報告並及時配合調查取證工作,當消費者及其親友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請求幫助時,在不違背相關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給予適當的幫助。”

此外,張伯軍委員建議在法律責任方面,在現有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並罰款、停業整頓並罰款的基礎之上,應增加責令退出機制,“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屢教不改的,責令退出電子商務行業。”(北京時間 記者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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