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热议电商法草案 委员建议滴滴等平台应更重视投诉处理

人大常委会热议电商法草案

委员建议滴滴等平台应更重视投诉处理

8月2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向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做汇报。提请审议的草案四审稿内容包括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以及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合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等。

在28日下午的分组审议环节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平台责任等问题,多人也结合备受关注的滴滴顺风车奸杀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如平台应更加重视投诉处理连带责任举证不应由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承担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规定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构成等。

人大常委会热议电商法草案 委员建议滴滴等平台应更重视投诉处理

8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来源:中国人大网

消费者处信息弱势地位

将举证责任倒置更利于消费者

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四审稿内容包括建议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以及建议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合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等。

分组讨论中多位委员也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经上届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共三次审议,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具备出台条件。

北京时间记者注意到,其中平台责任成为热议话题之一,委员们也结合近期舆论关注的温州滴滴顺风车女乘客被奸杀案件,为草案相关条款献计献策。

目前草案第3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合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此,杜玉波委员认为,“表面上看对消费者保护有利,但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诉讼中要举证证明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比较困难,将导致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难以成立,实际上也将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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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建议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规定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构成,即“如果平台经营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应更重视投诉处理机制

出现隐患也应及时报告和配合

“杀人司机头天就被人投诉了,没有处理,第二天受害人的朋友又投诉了,警察也查询凶手的相关信息,但均没有反馈或被机械式、流程式语言回复,这说明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及反馈机制是不健全的。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为了节省劳工成本而放松这一机制,基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特殊性,应当更加重视投诉处理机制。”郑功成委员说,所以建议在草案第37条规定中增加一款: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的投诉及反馈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就此案涉及的隐私问题,也有委员发表看法。“案件的发生及救援的延误,虽然有多种传闻,但是都与滴滴平台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延误提供嫌疑人信息有关”,彭勃委员说,如何界定电商经营者的隐私,对不同性质、内容的经营者而言范畴不同,但在他看来,大家平时使用打车软件时,“车牌号、司机电话号码不应算是相关特定经营者的隐私”,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当中加入关于电子商务者隐私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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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建议增加另一规定:“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一定渠道了解或掌握该平台经营者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不良经营行为时,应及时主动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及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当消费者及其亲友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帮助时,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此外,张伯军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方面,在现有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并罚款、停业整顿并罚款的基础之上,应增加责令退出机制,“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屡教不改的,责令退出电子商务行业。”(北京时间 记者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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