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辭職回家帶孩子了,能領失業金嗎?”
“被公司開了,能領失業金嗎?”
“我就上了半年班,但是公司給我交五險一金了,我能領失業金嗎?”
等一下,首先,讓我們來聊一下什麼是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符合3個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辭職屬於個人意願離開工作,當然也就不符合申領失業金的要求啦~)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那什麼叫“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呢?
簡單來說就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被開除、辭退的,或者以各種理由脅迫你離職的。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如何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
例如,2月8日申領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
如果本人主動要求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重新就業辦理用工手續後,被自動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原來的領取期間按月份減少。
例如,6月3日申領2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論哪一天操作)暫停後,領取期間即修改為6月3日至7月2日。
從7月3日起暫停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後要求領取的,可再次申領。
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後又再次失業,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
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是兩個不同的險種,分別按各自的規定進行繳費及計發待遇。
根據規定,參保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參保人只是不能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不會因曾領取失業保險金而影響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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