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確認是否可以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


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確認是否可以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

被繼承人王強於2013年4月死亡,其父於2015年1月亡。王強之妻為張萌,二人於1997年,婚後於2004年生育一子王義。王強母親佟小惠尚在世。2015年,8歲的王原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其母親趙蘭為法定代理人,王原認為其系王強之非婚生女,故要求分割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212號房產的折價都30萬餘元。本案被告系王強之妻張萌,王強之子王義、王強之母佟小惠及王強之妹妹王燕。為證明親子關係,趙蘭提供了王原的出生證明以及趙蘭在婦幼保健醫院的分娩的住院病案,出生證明顯示王原的父親為王強,住院病案家屬簽字處有王強的籤宇。經法院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選定的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問詢,在王強死亡的情況下,通過將王強的其他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進行基因比對,可以間接確認王強與王原是否存在生物學上的親子關係,但本案四被告拒絕配合進行鑑定,故鑑定無法進行。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王原與王強是否存在生物學上的親子關係。雖然王強本人已經死亡,但如果本案四被告即王強的母親佟小惠、妹妹王燕、妻子張萌、兒子王義配合進行鑑定,間接確認王原與王強的親子關係,存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在王原提交了出生生證明、北京市通州區婦幼保健院的住院病案等證據證明與王強存在親子關係後,本案四被告於以否認,又拒絕進行鑑定,故本院推定王原與王強存在親子關係,對王強的遺產依法享有繼承權。故對王原主張依據評估結論主張王強遺產折價款30萬餘元的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婚煙法》〉若於間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子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該規定從形式上適用於親子關係確認糾紛,但在本案被告死亡的情況下,另案進行親子關係確認已無必要,徒增當事人訴累,故本案可一併解決王原是否具有繼承人資格以及遺產的分割問題,爭議焦點就在於王原繼承人資格的確認。能否推定王強與王原是否存在親子關係,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王原稱其系王強在婚煙關係存續期間與妻子之外的第三人趙蘭所生,並且王強在訴訟之前已經死亡,進行親子關係鑑定存在較大的難度,經案件承辦法官與權威鑑定機構進行溝通,該鑑定可以進行,但鑑定的參與人較多,包括王燕、趙蘭以及本案的四被告,鑑定人可以通過基因分析來推斷王強與王原的親子關係,而本案的四被告拒絕進行任何鑑定。王原提供了較為有力的證據,包括出生證明、分娩住院病案等證據。通過上述證據可以分析,本案的被繼承人王強認可王原系其女兒,但王強死亡之後,本案的四被告拒絕承認該親子關係存在,從舉證任分配的角度,王原提供的證據已經初步證明了其主張,但四被告否認親子關係的存在,又在鑑定存在可行性的情況下,拒絕進行鑑定,該不利後果應當由四被告承擔。四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否認親子關係的存在,但四被告並無證據提交,在此種情況之下,舉證責任轉移到四被告一方,四被告舉證不能,故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煙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推定王強與王原存在親子關係,王原可以繼承王強的遺產。

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確認是否可以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

趙霞律師,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離婚糾紛、遺產繼承訴訟首席律師,婚姻家庭業務部主任律師,朝陽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婚姻委員會委員,《中國商報法治週刊》特聘法律顧問,《法制日報》社《法律與新聞》雜誌社撰稿律師,《法律與生活》特聘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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