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非家庭共同生活負債非夫妻共同債務

新聞來源:央廣網.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1月18日上午,湖南寧鄉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當庭宣判長沙某男士不用承擔前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2000萬元債務。據悉,這是寧鄉法院審結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


寧鄉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5年登記結婚,兩人均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有穩定的收入。2017年,周女士在多家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且大額透支,又以資金週轉為由,以個人名義向歷某等人借取大量債務,累積債務超過2000萬元。自2017年7月起,有債權人陸續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債,林先生及其父母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債務。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非家庭共同生活負債非夫妻共同債務

(以上內容轉自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官方頭條號)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院在1月17日新聞發佈會上,最高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分析強調:“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醫療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對於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費範圍的支出,則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須的消費,應當由夫妻共同協商決定。”本案中周女士在半年時間內大量舉債數額高達2000萬,已經遠超當地的正常家庭生活水平。

很多人坦言,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一方所負的債務,一般原則上均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主要由非舉債方承擔,即如果未舉債的一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屬於舉債方個人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債務。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修改後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全文如下:

  •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次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需要由非舉債方舉證證明: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二、證明債權人與舉債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三、該債務為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但是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所公佈的司法判例,非舉債方能購完成舉證責任的寥寥無幾。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非家庭共同生活負債非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出臺,將《婚姻法》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債務的精神實質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有助於規範交易習慣,更有利於維護非舉債方的合法權益,也將更有利於家庭關係的和諧發展,需要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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