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婚姻法:涉及准予離婚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涉及准予離婚的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涉及准予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涉及准予離婚的相關規定

一般離婚方式有幾種?

一、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也稱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並辦理離婚手續。

採取登記離婚方式離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完全自願。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辦理登記離婚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確認雙方符合條件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離婚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出於當事人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條件,自願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是出於完全自願的。對一方當事人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思,如精神病人,是不能採用協議離婚方式的,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來處理。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只有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願意離婚,但對財產和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協議,從而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辦法實現離婚。法院處理離婚訴訟,又分為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

1、調解離婚,是指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後發給離婚調解書。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儘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關係。經法院調解,雙方可能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此時原告撤銷離婚之訴,也可能達到同意離婚的協議,此時法院應按雙方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發給雙方收執。

法院的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關係合法解除的依據。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按訴訟程序依法判決。

2、判決離婚,是指法院調解無效,並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和好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依法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還有一種離婚調解是指非法院的單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離婚事宜進行的非訴訟調解,它是一種民間行為,它可以使雙方當事人重歸於好,也可以使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問題上達成一致協議而由一方要求離婚變為雙方自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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