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條詮釋「夫妻本是同林鳥」的真正含義

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重要依據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在離婚訴訟中極為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若原告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也沒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依法應當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原告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往往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官一般會判決准予離婚,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二次起訴”。當然,也有例外,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一方出現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仍可能會判不準離婚。

近日,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離婚案件。

《婚姻法》第二十條詮釋“夫妻本是同林鳥”的真正含義

案 情 簡 介

張某(妻子)、李某(丈夫)於2001年9月份經人介紹相識,於2001年12月4日經登記結婚,婚後於200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兒。婚後雙方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執。2017年1月22日張某起訴,法院經審理,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後雙方一直分居,未能和好,而李某在此期間患上股骨頭壞死症及石棉肺等疾病,未能得到有效治療。

2017年9月5日,張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訴訟過程中,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要求張某為其治療,並稱張某此時起訴離婚,是對其和孩子的遺棄,若張某堅持離婚就是將其與女兒逼上絕路,他們不得不告張某遺棄罪。他們的女兒支持李某,當庭情緒激動地指責母親張某拋棄了她和爸爸,不同意張某與李某離婚。

法 院 判 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李某身患重病,張某作為妻子,身體健康,基於夫妻雙方互相扶養扶持的義務,應與李某同甘共苦,積極協助治療。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夫妻雙方相互撫養扶持義務”到底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所謂“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扶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夫妻間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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