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經公正繼承後能否再以遺囑繼承爲由提起訴訟

遺產經公正繼承後能否再以遺囑繼承為由提起訴訟


2003年5月原、被告父母王偉、張秋通過遺囑公證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101號房屋留給王涵、王榮及王軍共同所有。兩位被繼承人相繼去世後,原、被告三人共同向北京市求是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要求繼承該房產。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某公證處作出(2013)京內民證字第1234號《公證書》證明被繼承人王偉、張秋生前所立遺囑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其內容真實、有效。根據王偉、張秋的遺囑,位於北京市朝陽區101號的一套房產在他們死亡後由王涵、王軍、王榮共同繼承。該公證書表明被繼承人另兩名子女王輝、王成未對遺囑提出異議。繼承結束后王涵、王榮又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繼承糾紛,要求分割財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父母王偉、張秋生前曾進行遺囑公證,將涉案房屋留給原、被告共同所有。被繼承人去世後,原、被告三人共同辦理了遺囑繼承公證,(2013)京內民證字第1234號《公證書》證明由王涵、王軍、王榮共同繼承。至此王偉、張秋遺產房屋已由三遺囑繼承人依法分割完畢,雙方之間就此已不存在繼承法律關係。原告王涵、王榮不能再以繼承糾紛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王涵、王榮的起訴。

本案爭議涉及遺產繼承的方式,對此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但繼承人分割遺產的行為屬民事行為,應依民事法律的規定處理。對於民事行為,各方可以採取協商、公證、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但是,不管經過哪種方式處理,只要遺產依法分割後,繼承法律關係即宣告終結,該財產已非遺產,而是各繼承人依法取得的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對所涉財產,原各繼承人再產生爭議的,當事人不能再依繼承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故在繼承案件中,對於繼承發生、繼承終結的時間節點的把握十分重要,關涉據以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的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父母生前曾進行遺囑公證,將涉案房屋留給原、被告共同所有,被繼承人去世後,原、被告三人共同辦理了遺囑繼承公證:房屋由王涵、王軍、王榮共同繼承。該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訴爭房屋已經公證由王涵、王軍、王榮共同繼承,該遺產已成為王涵、王軍、王榮的個人財產。王偉、張秋遺產房屋已由遺囑繼承人依法分割完畢,各方之間已不存在繼承法律關係。王涵、王榮不能再以繼承糾紛提起訴訟,故法院裁定駁回王涵、王榮的起訴是正確的。

遺產經公正繼承後能否再以遺囑繼承為由提起訴訟

趙霞律師,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離婚糾紛、遺產繼承訴訟首席律師,婚姻家庭業務部主任律師,朝陽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婚姻委員會委員,《中國商報法治週刊》特聘法律顧問,《法制日報》社《法律與新聞》雜誌社撰稿律師,《法律與生活》特聘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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