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经公正继承后能否再以遗嘱继承为由提起诉讼

遗产经公正继承后能否再以遗嘱继承为由提起诉讼


2003年5月原、被告父母王伟、张秋通过遗嘱公证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01号房屋留给王涵、王荣及王军共同所有。两位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原、被告三人共同向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该房产。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某公证处作出(2013)京内民证字第1234号《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王伟、张秋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其内容真实、有效。根据王伟、张秋的遗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01号的一套房产在他们死亡后由王涵、王军、王荣共同继承。该公证书表明被继承人另两名子女王辉、王成未对遗嘱提出异议。继承结束后王涵、王荣又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要求分割财产。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父母王伟、张秋生前曾进行遗嘱公证,将涉案房屋留给原、被告共同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被告三人共同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2013)京内民证字第1234号《公证书》证明由王涵、王军、王荣共同继承。至此王伟、张秋遗产房屋已由三遗嘱继承人依法分割完毕,双方之间就此已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原告王涵、王荣不能再以继承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涵、王荣的起诉。

本案争议涉及遗产继承的方式,对此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继承人分割遗产的行为属民事行为,应依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对于民事行为,各方可以采取协商、公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但是,不管经过哪种方式处理,只要遗产依法分割后,继承法律关系即宣告终结,该财产已非遗产,而是各继承人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对所涉财产,原各继承人再产生争议的,当事人不能再依继承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故在继承案件中,对于继承发生、继承终结的时间节点的把握十分重要,关涉据以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父母生前曾进行遗嘱公证,将涉案房屋留给原、被告共同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被告三人共同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房屋由王涵、王军、王荣共同继承。该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诉争房屋已经公证由王涵、王军、王荣共同继承,该遗产已成为王涵、王军、王荣的个人财产。王伟、张秋遗产房屋已由遗嘱继承人依法分割完毕,各方之间已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王涵、王荣不能再以继承纠纷提起诉讼,故法院裁定驳回王涵、王荣的起诉是正确的。

遗产经公正继承后能否再以遗嘱继承为由提起诉讼

赵霞律师,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遗产继承诉讼首席律师,婚姻家庭业务部主任律师,朝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特聘法律顾问,《法制日报》社《法律与新闻》杂志社撰稿律师,《法律与生活》特聘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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