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妻藏屍案,朱曉東被判死刑。但是其母親稱上訴,是不是朱曉東可以不死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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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會,死刑是其必然的結果。

筆者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完全正確,無論是法律適用,還是在事實認定上,都無懈可擊。其母上訴的原因,無非就是說朱曉東有自首的情節,不應當判處死刑。可是一審法院已經認定其為自首了,只是認為其自首的情節,並不足以對其從輕量刑。

由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且調查的時間較長,可以這麼說,案件的每一個細節都非常清楚,所以就算其母提起上訴,也沒有對案件事實提出什麼爭議。她翻來覆去強調的就是自己的兒子還是個孩子。

這種說法真是搞笑,在你眼中你的兒子還是個孩子,還很乖,其實他就是個人渣。你說你兒子心痛,那是他“最愛的老婆”,可你兒子在婚姻期間有兩段婚外情,這就是愛老婆的表現?實際上,在離婚不成後你兒子就想擺脫他“最愛的老婆”了,在“無意”中掐死老婆後,然後用老婆的信用卡外出到韓國旅遊,當然不是一個人啦,是與他心愛的情人一起。

這些事實還不夠打臉嗎?你真是夠拼了,為了你的兒子就可以枉顧事實嗎?你的獨生子是寶,難道人家的獨生女就不是寶?你這樣溺愛兒子,說實話,兒子的今天就是你“慣”的結果,他必須要為自己犯下的罪去承擔後果!


打虎拍蠅


朱曉東一審被判死刑,由於該案件全國關注,所以一審的審判不存在邏輯上的錯誤,所以即使是二審,也沒有理由來推翻一審,所為可以預料二審朱曉東還是會維持原判。


殺人並不一定判死刑,這個是分情況的,是否判死刑,取決於該案件是否造成社會的恐慌和法院認為你後續是否會對社會存在威脅。

打個比方:

同樣是殺人,你在房間殺人和你在公共場合殺人在性質上就有很大差別。

不造成社會的關注和輿論,你幹什麼都會留有一定的餘地,但是你當街殺人,造成了社會的恐慌和不良的輿論,那很大幾率就是死刑。


同樣,你只是單純的殺人和殺人後侮辱屍體等在性質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在和諧社會不需要變態,而藏屍還和屍體生活幾個月之久,這就說明這個人的心理素質極其的變態,甚至病態。

而法院考量的時候,會認為如果不判死刑,等其出獄後,這樣一個病態的心理素質會對周邊人群和社會造成威脅。

而按律本來就可以判死刑,那為什麼還要留這個定時炸彈?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的區別。

故意傷害致死是說,我的本意是傷害,但是由於以外其死亡了。

而故意殺人是說,我的本意就是要殺死對方。

2者在性質和目的上有極大的區別,所以量刑也有極大的區別。


同樣故意傷害致死,根據性質上也有極大的區別。打個比方:

你打架,不小心你捅了對方一刀,傷其內臟造成死亡,這種的話,一般也就以故意傷害罪判15年而已。

但是,你打架,拿刀砍了對方几十刀,最後,對方送醫院,失血過多,死亡。

同樣是故意傷害致死,但是後者,法院會認為你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這樣有很大幾率判無期甚至死刑。


所以幹一行,就要專一行,不要畫蛇添足,否則,就是把後路堵死了,有什麼理由不判死刑?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我發現這世界上所有的婆婆都一樣,自己的兒子是寶貝兒媳婦就不去別人家的寶貝了!你兒子殺人的時候你怎麼不出來阻止,你兒子殺人藏屍的時候你怎麼不出阻止,現在法律判處你兒子死刑你出來阻止了你以為你是誰???就像你兒子殺人藏屍的時候你阻止不了一樣,你心疼你兒子人家還心疼自己的女兒呢,你兒子在外勾三搭四的找女人時人家女兒卻被你那畜生不如的兒子害死藏屍冰冷的冰箱裡,人家父母擔心女兒時你兒子正在花著人家女兒的錢和別的女人花天酒地,你怎麼不去心疼心疼你兒媳婦這會在這扮演慈母的角色心疼你兒子!!人心都是肉長的剛剛出事的時候不去自首半年過去你再去你覺得你兒子算是自首嘛??如果你兒媳婦沒有父母那不是死了白死嘛!婆婆永遠都不是媽,婆婆永遠想的都是自己兒子!!!


如果可以戒掉堅強131786543


這案屬於家庭夫妻矛盾所造成,朱曉東如果當時殺妻後立即去投案自首,沒有後來殺妻後的一系列行為,並對自己殺妻後有悔罪表現,那麼我認為法院會在量刑上會減輕處罰,也不會判刑。可是朱曉東殺妻後隱瞞真相,將妻子的屍體藏在冰櫃長達三個多月,並且在這段時間製造妻子還在世的假象去欺騙被害人父母,拿著妻子的信用卡到處消費還出國旅遊子異性開房,到後來死者父母過生日知道瞞不下去了才又母親帶去自首,順便說一下朱曉東母親在沒有帶兒子去投案之前真的不知道兒子殺人了嗎?現在法院判您兒子死刑還上訴,有改判的可能嗎?不可能了,朱曉東殺妻前後的行為,特別是殺妻後的行為是屬故意殺人情節特別嚴重,特別惡劣的行為,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是不會認為殺人自首就可免死,而是要看殺人的情節如何?如果構成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同樣要判死刑,因此朱曉東上訴肯定會駁回維持原判的。(上面錯發了一段話,本來是寫也不會被判死,錯發成為也不會被判刑,特此更正)


用戶3690523078365


不可以不死刑,如果不判死刑,那真的會涼了整個關注這件事的全國民眾的心;不判死刑于情於理都難服眾;不判死刑更對不起楊麗萍及她父母,父母怕會寒涼絕望,楊麗萍也會死不瞑目。因為我們都明白,罪犯的自首行為根本不能為他喪盡天良的有預謀的殺戮行為減輕絲毫的罪過。何況我們知道他在殺人之後的行為,更是讓我們難以接受,義憤填膺。

再一個,我們都知道國家有規定說罪犯如有自首行為在量刑時可以為其酌情減輕刑罰。我認為這也是因人而異的,罪犯自首也是一種心理行為,即他對自己的犯罪有悔恨之心,從心裡覺得自己做錯了事,是在其自認為犯錯了,甘心接受懲罰的心理狀態下到公安局自首。但是我們看朱曉東,殺妻藏屍之後三個月的時間用被害人的財務揮霍消遣,在其覺得再也瞞不住的情況下才由其父母陪同前去自首。這樣的行為,你們覺得他有半點愧疚之心嗎?沒有!那麼,我們有必要考慮他的自首行為嗎?



再者,他犯罪之前買的冰箱藏屍書,這種有預謀的變態殺人,我們留著他再讓他實施犯罪嗎?

還有,所有的新聞報道里我們都沒有發現,朱曉東和他的那對好父母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對楊麗萍的父母說一句對不起,道一聲抱歉。他們還來上訴,想要減輕刑罰,告訴他們全國人民都不答應!


翹楚人中


倍受關注的上海殺妻藏屍一案,被告人朱曉東一審被判處死刑,這也眾望所歸,量刑正確。但是其母親稱要上訴,這只是局外人亂嚷嚷罷了,並不起決定作用。

首先,我國是實行二審終審制,被告人對於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然後由二審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



其次,被告人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但是不是案件當事人是沒有權利上訴的。朱曉東的母親不是案件的當事人,她無權參與案件的審理,也無權提出上訴。

被告人朱曉東已經是成年人了,上訴不上訴是他的權利,是他自己能夠決定的事情,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他上訴。所以說其母親稱將上訴,是不起法律效力的,二審法院也不會接受其上訴的。

最後,即使被告人朱曉東上訴,那麼對於本案來講,二審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極大。也就是說被告人朱曉東上訴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只是在拖延時間而已。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犯了法,就應當接受懲罰,那種想鑽法律空子的心態是得不逞的。

不知如何?


法重情深


這樣的人還想減刑或者活命?真是痴心妄想啊。


朱曉東可以堪比最近發生的滴滴侵害案件中的司機了。他們兩個人都有共同的特點,沒有人性,貪得無厭。為了自己的慾望,不把別人放在眼裡。這樣的人,可以說自私自利到了極致。就算給他們機會,最後也是禍害他人。

而朱曉東把妻子掐死之後,竟然把屍體藏起來,用女友的錢和另外的女孩出去玩,整整三個月,最後把錢霍霍光了,才想到了投案自首。這樣就要求減刑?


就像那個殺人的滴滴司機一樣,他當晚把自己殺人告訴了自己的母親,母親還是包庇了他,但是有用嗎?最終只會讓孩子的罪行更大,讓他的內心更煎熬。而這個朱曉東的母親也是,希望自己的兒子能活著,但是這樣的活著不是受罪嗎?不是煎熬嗎?他們已經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基本沒有生還的可能,為什麼還要痴心妄想呢?


難道不應該去補償受害者嗎?不應該向受害者家屬道歉嗎?反而來替自己兒子求情。這是可笑。


老王偵查記


殺妻藏屍案,朱曉東被判死刑。但是其母親稱上訴,朱曉東仍然必須判死刑!

因為朱曉東作案手段極其殘忍,而且蓄謀已久,並且在作案後還使用妻子的手機偽裝後,頻繁高消費,甚至嫖娼等。可見朱曉東毫無人性,毫無底線,簡直禽獸不如。而且所謂的投案自首,不過是將妻子所有錢財揮霍殆盡以後。無法面對岳父岳母家極力邀請妻子和他參加聚餐而進行的一種無奈之舉。也就是說,他不自首,估計岳父岳母也會報案。


在這樣的情況下,他的母親竟然恬不知恥的說,要上訴,要以自首情節來爭取朱曉東的命。我覺的朱曉東的自私冷漠就是遺傳他媽媽的。只有他媽媽這樣只顧自己孩子,從來不考慮親家一家人喪女之痛的人才會有臉讓自己兒子活著。因此面對這樣的不要臉的母子,相關部門一定要按照法律對朱曉東進行嚴懲。從而給其妻子及其家人一個交代,給全社會一個交代。如果這樣喪心病狂、該下十八層地獄的惡魔都可以被饒恕。那麼天理何在?


地震博士


“上訴”是被告人或其家屬的權利,是法律保障公民(包括犯罪者)合法權益的一種制度。本案被告人朱曉東一審被宣判死刑後,其母親代其提起上訴,這是朱曉東的合法權益,上一級人民法院會允許和尊重他的上訴權。但是,就本案被告人朱曉東的犯罪事實,犯罪手段,及對被害人父母親人造成的傷害,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來說,朱曉東的上訴是無用功!純粹就是走一下上訴的法律程序而已,最終的終身判決毫無疑問就是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朱曉東母親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朱曉東的“投案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沒有被法院認定。其實,事實上,朱曉東雖然是通過“投案自首”到虹口公安分局到案的,但是綜合其從案發前購買描述犯罪情節手段的書籍和後來藏屍的冰櫃,到殺妻後藏屍於冰櫃中達數月之久,再加上朱曉東殺妻後,冒用被害人名下的銀行信用卡大肆惡意揮霍,冒用被害人的身份證帶其他異性賓館開房滾床單,到最後在被害人父母步步緊逼追問女兒下落,並最後通碟,必須要在被害人父親生日宴上見到被害人的情況下,朱曉東在隱瞞不下去的前提下,也並沒有想到要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是打電話給他母親,他母親到案發現場得知了自己兒子殺人藏屍的犯罪事實後,第一時間也並沒有想到勸兒子投案自首,而是打電話給前夫(朱曉東父親),在前夫也來到案發現場後,三個人經過謀劃,最終是為了能企圖以“投案自首可以獲得法律從輕處罰,保住朱曉東性命”的想法下,朱曉東才在父母陪同下無奈被迫向虹口公安“投案自首”的,綜上所述,朱曉東的所謂“投案自首”行為屬於被迫無奈下為企圖得到法律減輕處罰保命的投機行為,不屬於犯案後真誠醒悟,積極認罪悔罪下的主動投案自首,且朱曉東到案後,在作案動機,作案時間等關鍵問題上開始並沒有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據此,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朱曉東的所謂的“投案自首”並不會被法律採納認定!一審法院的死刑判決並無不當!


臨港之鷹


雖然社會在進步,但是現代人越來越沒有對生命的敬畏之心,古人都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的道理。可現代人卻根據現行法律的條例懂得利用所謂的主動投案自首或者主動提高賠錢額度等手段來免除被判死刑的可能。美其名曰說什麼人性執法,實際上就是赤裸裸的拿錢買人命,無關乎道德觀念,只在乎現有利益,某些公知人物還鼓吹這是法律的進步,實際上卻是形勢比人強,如果受害者家庭不接受犯罪者的賠償,最終的結局反而是在受害者家屬頭上掛著不道德,沒有諒解之心,狠毒等字眼。可那些無辜的受害者又有誰去關注,那些受害者家庭受到的苦難與脅迫又有誰去在意。只要人類還存在,殺人案就永遠都不會杜絕,為了減少殺人案等發生,只能用更嚴格的法律來儘量約束人性,讓那些犯罪者心有畏懼。比如殺人案,既要讓殺人者家屬對受害者進行高額賠償,還要讓殺人者付出生命或者牢獄的代價,讓那些殺人者明白他的所作所為不僅只對自己有嚴重影響,還會波及其至親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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