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為配合解決“執行難”,依法全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根據院領導指示,經專題調研研究,現對全省法院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若干問題作如下釋明,供審判中參考適用:

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範圍

1、關於“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範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稱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據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調解書、執行中出具的執行通知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本身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載明執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事項的,應認定為具有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2、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等所作的裁定,應認定屬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的“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等所作的裁定具有執行內容,符合立法解釋中“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釋義。

二、執行義務的確定

3、關於執行義務產生確定的時間。從犯罪主體適格及主觀明知方面來看,應當區分不同主體確定執行義務的產生時間:對於判決、裁定中載明其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擔保人、第三人等,在判決、裁定對其發生法律效力後,就應當履行判決、裁定中載明的執行義務,其執行義務即行確定;對於協助執行義務人,其在收到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才知曉判決、裁定內容,執行義務才產生確定。

對於執行義務人發生在執行義務產生之前的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由於行為時執行義務尚未產生確定,不宜認定為拒不執行行為。如果符合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構成要件的,可以以該罪論處。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通過民事手段獲得救濟。

對於人民法院為執行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所作的裁定,執行義務在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生效時已經確定,執行義務人其後實施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應當認定為拒執行為。

4.關於法律文書送達的要求。執行義務的確定以執行義務人收到判決、裁定為前提,應當有證據證明執行義務人已經收到或應當收到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被送達人簽署了送達地址確認書,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送達生效判決、裁定的,相關法律文書應視為已送達被送達人。

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其確實未收到生效裁判文書的,若其沒有過錯,不應當認定為負有執行義務。但如果在執行過程中收到生效裁判文書,並經過一定期限後,依然拒不執行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5. 關於財產報告令、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的送達。對於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及違反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的行為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要求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已收到或應當收到相關財產報告令、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限制消費人員信息已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佈的,視為應當收到限制消費令。

三、“情節嚴重”的理解與把握

6.關於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立法解釋及2015年最高法《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規定中,均沒有相關數額標準;而且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執行力,與執行標的的數額沒有直接關聯。因此,行為人未履行執行標的的數額以及未履行部分的佔比,均不影響本罪的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已履行絕大部分執行義務,未履行的執行標的數額極小,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7.關於認定“情節嚴重”的考慮因素。立法解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十二種情形。從這十二種情形看,正確把握“情節嚴重”的標準需考慮下列兩方面因素:一是行為手段,即行為人應當實施了逃避、對抗執行義務的拒不執行行為,例如隱藏、轉移財產,公然對抗、暴力抗拒執行,拒絕報告、違反高消費禁令等;二是行為後果,拒不執行的行為應當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或者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等後果。

8.關於“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理解與把握。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係指拒執行為的實施,導致判決、裁定中載明的執行義務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履行。人民法院在拒執行為致使判決、裁定未及時有效執行後,通過另行採取執行措施,使判決、裁定得以執行的,不影響“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認定。

9、關於行為執行類案件“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認定。對於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行為執行類案件,行為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以執行部門充分履行行為執行的告知義務,且行為人採取對抗執行的措施為前提。執行義務人在人民法院通知後,僅是未主動遷出房屋、退出土地,沒有采取對抗執行措施的,尚未達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程度,不應認定構成拒執犯罪。

10、對於執行義務人非法出租、改造已被查封的不動產的行為,應考察該出租、改造行為對判決、裁定執行的妨害程度,如果因善意第三人入住、房屋改造等原因,造成法院執行司法成本明顯增加,判決、裁定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影響司法權威的,可以認定為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出租、改造行為對執行妨害程度不大的,可不認定為拒執行為。

11、對於法院查封、扣押、凍結不動產等不易變現資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但被執行人又轉移現金、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拒不交出容易變現的汽車等財產的,因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故被執行人的此種行為一般沒有達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程度,不宜認定為構成拒執犯罪。

12、對於執行義務人非法處置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但同時又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的,因其已履行執行義務,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關於其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的財產罪,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法條釋義,非法處置查封、扣押的財產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或者使國家、集體、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的情形。據此,雖然行為人非法處置了查封扣押的財產,如果其自動履行了生效判決,可以視為尚未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進行,不認定為“情節嚴重”;但如果人民法院通過強制執行其他財產才得到執行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3、關於司法解釋第二條第六、七項。被執行人實施搶奪材料、謾罵等抗拒執行行為,嚴重妨害執行工作,造成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輕微不配合的拒執行為,不足以從實質上妨害執行行為的,不宜認定為“情節嚴重”。謾罵法院行為,屬於抗拒執行行為,只要妨害執行工作,造成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即應認定屬於“情節嚴重”。

四、罪名認定問題

14、關於選擇性罪名問題。本罪不屬於選擇性罪名,在裁判文書中統一表述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5、關於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競合。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執行,造成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既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一般應以本罪定罪量刑。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執行,與執行義務人構成共同犯罪的,依照本罪定罪量刑;不構成共同犯罪,但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16、關於本罪與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競合。在案件審理階段,當事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論處。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當事人對審理或執行階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處置,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應當以本罪論處。

17、關於本罪與虛假訴訟罪的競合。在執行過程中,以虛假訴訟的方式,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選擇一重罪論處。

五、其他法律適用問題

18、關於立案後主動履行執行義務的處理。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立案偵查或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履行義務或者在親友協助下履行了相應義務的,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達成和解,由自訴人撤回自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溝通協調

內部工作機制方面,各級法院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加強與執行部門的溝通銜接,建立長效工作機制,會同執行部門及時研究相關案件材料,提出處理建議;執行部門在移送案件線索時,可以徵求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檢察部門的溝通,研究解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疑難問題,並建立會商機制,統一思想認識,提升打擊力度。

(二)強化取證指引

各級法院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訴案件當事人調查取證的法律釋明和指引工作,提升自訴案件辦理水平。對於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刑事審判庭應當予以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三)提升打擊力度

各級法院刑事審判部門要高度重視拒執類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對於累犯、多次實施拒執行為、拒執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被告人從重處罰,注重通過打擊拒執犯罪推進執行工作,為人民法院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提供有力的支撐。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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