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議:「消費貸」套路深 擦亮雙眼理性掏錢

法官建議:“消費貸”套路深 擦亮雙眼理性掏錢

近年來,隨著居民消費觀念的更新和消費能力的升級,消費信貸行業不斷髮展。

2017年以來,石景山法院受理的涉消費信貸類案件迅速增長,其中2017年集中受理並審結175件,2018年上半年已經受理並審結249件。

8月17日上午,石景山法院召開涉消費信貸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基於對消費信貸特點、易發問題的分析,提出了防範化解消費信貸糾紛思路方法。

法官建議:“消費貸”套路深 擦亮雙眼理性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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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消費信貸案件法律關係表現形式

消費信貸案件中主要涉及到三方法律主體,即消費者、銷售者與貸款方,三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表現為:

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消費信貸中的買賣合同關係與一般的買賣合同關係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買賣合同的銷售方與貸款方之間須形成一定的合作關係;

②買賣合同中消費者所選擇的商品不僅出於自己的購買意願並且該商品在貸款方所認可的範圍內;

③消費信貸法律關係中的消費者須滿足貸款方對其信用情況的審核要求。

信貸合同法律關係

在交易流程中,一般先由貸款方替消費者向銷售方支付相應價款,之後銷售方根據買賣合同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再後,消費者依據信貸合同向貸款方履行償還貸款義務。消費者同時成為信貸合同與買賣合同關係的當事人。

商業合作框架性協議關係

通常在消費者與銷售方訂立買賣合同之前,銷售方和貸款方就已對消費信貸的商品、審貸放款流程和總體貸款數額達成了共識。銷售者與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或其他類金融機構等貸款方形成的是一種商業框架性協議關係,以保證具體的買賣合同的正常履行為內容,以滿足消費者個人的日常消費和購買消費品及服務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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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消費信貸案件的特點和突出問題

1.以涉網案件為主,數量日趨規模化

2.消費者權利存在被侵犯隱患

3.消費信貸法律制度不完善

涉消費信貸案件法律建議

加強銷售者對消費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銷售方應建立更為規範的買賣合同訂立流程,強化其合同內容展示與重點權利義務提示的義務,其應當做到:

1.電子合同文本須在明顯位置可以被發現、打開,合同內容的展示方式、文本字號大小和閱後勾選簽字等確認方式須符合必要的標準,以保證消費者對於自身權利與義務的知悉;

2.在合同中明確告知消費者相關操作可能引發的法律後果,對交易風險、信貸風險、信息安全風險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

3.對格式化條款中可能貶損、限制消費者權利,針對銷售企業的免責條款、違約責任、適用法律依據、訴訟管轄等內容應加粗加黑加大字號標註,並在合同中提示消費者注意閱讀關鍵性提示性條款;

4.充分披露買賣及信貸合同參與各方的詳細信息,對各方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及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進行具體闡述。

強化信息安全與消費者信息保護

銷售方及貸款方在電子合同、網站、APP中應告知消費者收集其個人信息的用途、目的、方式和可能存在的使用風險。相關企業取得消費者的隱私信息數據應負有提升信息安全建設的義務並作出相應承諾,充分保障消費者的信息安全、交易安全和資金安全。相關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數據管理機制,不得濫用消費者授權。同時,對於合理使用也應向消費者做到充分的事前告知。

貸款收費標準和催收行為合規化

貸款方收取的利息、賬戶管理費、手續費、信息中介服務費用,都應嚴格限定在法定利率內範圍,禁止以其他名目變相收取超額利息。司法機關在保護相關企業獲得合法利潤的同時,也應打擊不良中介機構從事變相高利貸等違法行為。同時,貸款方在用戶出現逾期後,應通過合法手段進行訴訟維權,不能濫用徵信懲戒制度,造成消費者信用利益受損。

倡導理性消費觀念,加強消費者金融消費教育

應當大力倡導理性、健康的消費觀念,引導消費者尤其是年輕人“量入為出”,避免因還款能力不足導致違約,進而影響個人徵信。同時,在選擇以分期貸款方式進行消費前,首先應瞭解貸款程序和合同約定,重點關注貸款綜合成本的計算方式和違約責任負擔。此外對參與的貸款方及可能存在的貸款中介資質、企業聲譽應當有基本的瞭解。

提升履約法律意識,增強消費者應訴能力

買賣合同與信貸合同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兩種合同關係彼此既有關聯也相對獨立。故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商品質量瑕疵或相關服務中止,並不必然免除消費者的還貸義務,

因此消費者在買賣合同出現爭議後首先應當關注合同約定條款,避免因盲目停止還款導致合同違約,擴大自身損失。如因相關糾紛涉訴,消費者應當具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合同文本和履行合同義務的相關證據,同時對於產品和服務中存在的瑕疵應重點關注國家頒佈的相關標準,依法合理的提出訴訟主張,積極配合法院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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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6月,原告丁某通過廣告宣傳,在天津市安裝了被告甲公司提供的車載娛樂設備,同時原告根據甲公司代理商指引在手機上下載註冊了APP,原告提供了身份證、駕駛證、行車本、保險單及儲蓄卡等信息,並多次上傳原告手持身份證的照片,同時,被告甲公司與原告簽訂了《銷售安裝憑證》協議,約定原告通過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被告價值一萬元的車載娛樂設備及為期兩年的服務,並根據業務人員的推薦申請了24期的分期貸款,該貸款的實際提供者為丙小額貸款公司。甲公司承諾每月返還丁某一定數量的油費補貼直至該一萬元貨款返還完畢。後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資金鍊斷裂,自2018年2月起停止返油補貼,目前該公司無繼續履行能力。後丁某將甲公司起訴至石景山區法院,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關係,並退還一萬元貨款。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在被告甲公司處購買車載智能娛樂系統及服務,雙方已成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1.關於原、被告間買賣合同關係是否可以解除。因雙方之間未約定合同解除條件,故本案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是否解除的關鍵在於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是否成就。被告銷售車載智能PAD產品並承諾提供返油返利等相關服務,無論是產品還是相關服務均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均應依約行使各自的權利、義務。現因甲公司在約定期限內停止返油服務,已構成違約,並致使原告不能實現返油返利這一主要合同目的,故本案所涉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對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張,應予以支持。2.合同解除後,對已經履行部分如何處理。因涉案買賣合同關係解除系甲公司違約所致,故被告甲公司理應承擔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相應法律後果。依合同法第97條規定,在確認雙方買賣合同法律關係解除及造成合同解除的責任應由被告承擔的前提下,被告甲公司應將一萬元貨款返還給原告,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間獲取的車載設備、WIFI流量卡、加油卡、返油返利折算的金額亦應返還被告甲公司。

該案宣判後,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案例二】

原告孟某為應聘外賣公司騎手需要購置電動車,2017年11月,年近五旬的孟某經電動車銷售網點的業務員王某推薦,簽訂了《無抵押貸款申請居間服務合同》,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電動車一輛,王某向其承諾:貸款金額為3600元,分六期還款,還款滿三個月後可以一次性清償剩餘貸款,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後原告孟某依約按照每月633元還款滿三個月,欲提前清償全部貸款,但該網點已經無人經營,孟某停止還款後,接到了甲公司業務人員的催收電話,其表示不能受理提前還款申請,孟某需嚴格按照六期還款。孟某故訴至法院要求提前清償剩餘貸款2000元。

石景山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初步調查發現,原告提交的證據為消費貸款中介服務合同,居間方為個人且無法聯繫,而原告提供的銀行還款記錄顯示,接受其還款的為一家互聯網金融公司,而向其進行催收的為另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原告對上述公司的情況均表示不知情。除貸款中介服務合同外亦不能提供關於貸款的其他證據。後法院經多方查詢,分別傳喚了上述涉案公司,最終確認實際的貸款方為該互聯網金融公司,後經法院組織雙方協商調解,該公司最終同意接受孟某提前還款的主張,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

法官建議:“消費貸”套路深 擦亮雙眼理性掏錢

市人大代表劉柏和區人大代表馬振才在參加完通報會後表示,隨著近年來消費信貸行業的飛速發展,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的問題愈加突出。此次通報會,及時向社會通報了涉消費信貸案件的特點,並就此類案件提出了法律建議,為維護正常的消費金融秩序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對於良好法治環境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希望以後可以多參加法院的通報會和活動,能夠深入瞭解基層法院的工作狀態和工作重點,為新時代基層法治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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