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金融創新嗎?看檢察官如何撕下集資詐騙的「外衣」

这是金融创新吗?看检察官如何撕下集资诈骗的“外衣”

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佈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被告人周輝最終因犯集資詐騙罪獲刑十五年。這是近期最高檢印發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的其中一起案件。利用互聯網從事P2P借貸融資,是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看看辦案檢察官怎麼說。

周輝集資詐騙案基本案情

这是金融创新吗?看检察官如何撕下集资诈骗的“外衣”

被告人周輝註冊成立中寶投資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線運營“中寶投資”網絡平臺,借款人(發標人)在網絡平臺註冊、繳納會費後,可發佈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人投資。運行前期,周輝通過網絡平臺為13個發標人提供總金額約170餘萬元的融資服務,因部分發標人未能還清借款造成公司虧損。

此後,周輝除用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在公司網絡平臺註冊2個會員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陸續虛構34個發標人,並利用上述虛假身份自行發佈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所募資金未進入公司賬戶,全部由周輝個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於歸還投資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餘主要用於購買房產、高檔車輛、首飾等,這些資產絕大部分登記在周輝名下或供周輝個人使用。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一審宣判後,浙江省衢州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被告人周輝以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

本案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並生效實施。浙江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資詐騙罪法定刑設置,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作出裁定,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作出後,周輝及其父親不服判決提出申訴,浙江省高級法院受理申訴並經審查後,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於2017年12月22日駁回申訴,維持原裁判。

指控與證明犯罪

利用互聯網從事P2P借貸融資,是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周輝一直在償還集資款,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故意,其利用互聯網從事P2P借貸融資,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公訴人針對辯護意見進行了答辯。公訴人指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吸收的資金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利用網絡平臺發佈虛假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手段,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是典型的利用網絡中介平臺實施集資詐騙行為。本案中,周輝採用編造虛假借款人、虛假投標項目等欺騙手段集資,所融資金未投入生產經營,大量集資款被其個人肆意揮霍,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對周輝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及本案屬於單位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案例指導意義

該案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佈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檢察官說

这是金融创新吗?看检察官如何撕下集资诈骗的“外衣”

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 趙寶琦

通過周輝案的辦理,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趙寶琦認為當前互聯網集資類案件多發,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互聯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使得如周輝一樣的不法分子得以渾水摸魚,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

二是對互聯網金融創新和違法犯罪的甄別和監管還存在較大難度,如P2P平臺中,在其發展初期和壯大期,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技術支持,相關部門很難對真實資金使用人身份,資金用途進行調查核實和甄別、監管。

三是部分投資人危機意識不強,容易被不法分子虛構的高息回報所誘惑,即便有所認識,又存在僥倖心理,認為自己不會是最後的接盤人或者對自身極度自信,抱著“薅羊毛”、撈一把就跑的心理。

“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案件的多發。”趙寶琦建議,要實現對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的預防,投資人必須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誘惑面前保持理性,審慎投資,控制投資風險,一旦發現自身可能捲入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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