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國家機構的發展

約公元前1600年,夏王朝在鳴條之戰中壽終正寢。商代如一顆冉冉升起的新星登上了中國歷史的舞臺。

商朝(約公元前1600年—約公元前1046年)是中國第一個有直接的同時期的文字記載的王朝。它的眾多制度都為後繼的王朝制度奠定了基礎。

也正因為商代有文字記載,使得我們可以較為準確的去窺探它的國家機構。
商代國家機構的發展


商王朝的統治機構

在夏代的國家制度基礎上,商代的國家機器有所加強並趨於完善。商王自稱“餘一人”或“一人”明確了自己至高無上的王權。

首先王位繼承問題上,由夏到商中期基本上都是父死子繼,並輔之以兄終弟及。這種繼承製度存在一定缺陷。導致商代中期發生了延續近百年“弟子或爭相代立”的九世之亂現象。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商代自康丁始逐步確立了嫡長子繼承製度。原始宗法制有了初步發展。

其次在官僚制度上,商代也形成了相當完善的體質。大致說來,在商王之下地位最高、權勢最大的就是尹。如商湯時的伊尹,太戊時的尹陟,武丁時期的傅說等,他們是商王的重要輔弼。
商代國家機構的發展

次於尹而常置的高級政務官,總稱為“多尹”或者“百僚”。

在“多尹”以下,還有分掌具體事物的“多宰”和“小臣”,如管理耕作的“小耤臣”。

武官有亞、服。他們有很多是從奴隸頭目中戳拔的,地位雖低,但都直接為王室管理各項具體事物,得到商王的信任和重用。

他們和“多尹”並列,合稱為“百執事之人”。

軍隊與刑法

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軍隊和刑法在商代都得以加強。

史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刑》以肉刑為主,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俱全,此外還有鞭刑和活埋等,商代的刑法以嚴酷著稱。雖然具體法律條文已無從知曉,但是商代在刑法發展中地位非常重要。

商代的軍隊組織以成規模。卜辭有“王作三師:右、中、左”的記載。這裡所說的“三師”,當是指當時商王直接統轄的常備軍隊。

商王領兵出征,每次出兵人數,少則數千,多則超過萬人!這在當時已經是非常大的規模了。這些軍隊是商代對外擴展和統治廣大底層民眾的重要基礎。

方國和商代疆域

商王朝把它的統治地區分為畿內和畿外兩大部分。

畿內是商王室直接統治的部分,稱為“王畿”,畿外是眾多方國、部落分佈的地區。

商朝的勢力範圍大大超過了夏朝。《史記·吳起列傳》記載商朝疆域“左孟門,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經其南。”

商朝疆域,北到遼寧,南到湖北,西到陝西,東到海濱。
商代國家機構的發展

除了包括夏所屬長江以北的湖北,河南,安徽,山東,河北,山西,京津和江蘇,陝西的一部分,還可能包括陝西江蘇的剩餘土地,遼寧,甘肅,湖南,浙江,四川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商代可能已經比較普遍地實行了班爵制度,侯、伯、子、男等爵位,都見於卜辭。大小方國都要向王室定期朝貢,提供力役,奉命征伐等,從而成為王室統治下的臣屬之邦。

班爵制度,規定了貴族的等級,明確了方國的地位,是國家組織形式日趨完善的表現。

如有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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