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国家机构的发展

约公元前1600年,夏王朝在鸣条之战中寿终正寝。商代如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登上了中国历史的舞台。

商朝(约公元前1600年—约公元前1046年)是中国第一个有直接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的王朝。它的众多制度都为后继的王朝制度奠定了基础。

也正因为商代有文字记载,使得我们可以较为准确的去窥探它的国家机构。
商代国家机构的发展


商王朝的统治机构

在夏代的国家制度基础上,商代的国家机器有所加强并趋于完善。商王自称“余一人”或“一人”明确了自己至高无上的王权。

首先王位继承问题上,由夏到商中期基本上都是父死子继,并辅之以兄终弟及。这种继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商代中期发生了延续近百年“弟子或争相代立”的九世之乱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商代自康丁始逐步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原始宗法制有了初步发展。

其次在官僚制度上,商代也形成了相当完善的体质。大致说来,在商王之下地位最高、权势最大的就是尹。如商汤时的伊尹,太戊时的尹陟,武丁时期的傅说等,他们是商王的重要辅弼。
商代国家机构的发展

次于尹而常置的高级政务官,总称为“多尹”或者“百僚”。

在“多尹”以下,还有分掌具体事物的“多宰”和“小臣”,如管理耕作的“小耤臣”。

武官有亚、服。他们有很多是从奴隶头目中戳拔的,地位虽低,但都直接为王室管理各项具体事物,得到商王的信任和重用。

他们和“多尹”并列,合称为“百执事之人”。

军队与刑法

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刑法在商代都得以加强。

史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以肉刑为主,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俱全,此外还有鞭刑和活埋等,商代的刑法以严酷著称。虽然具体法律条文已无从知晓,但是商代在刑法发展中地位非常重要。

商代的军队组织以成规模。卜辞有“王作三师:右、中、左”的记载。这里所说的“三师”,当是指当时商王直接统辖的常备军队。

商王领兵出征,每次出兵人数,少则数千,多则超过万人!这在当时已经是非常大的规模了。这些军队是商代对外扩展和统治广大底层民众的重要基础。

方国和商代疆域

商王朝把它的统治地区分为畿内和畿外两大部分。

畿内是商王室直接统治的部分,称为“王畿”,畿外是众多方国、部落分布的地区。

商朝的势力范围大大超过了夏朝。《史记·吴起列传》记载商朝疆域“左孟门,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

商朝疆域,北到辽宁,南到湖北,西到陕西,东到海滨。
商代国家机构的发展

除了包括夏所属长江以北的湖北,河南,安徽,山东,河北,山西,京津和江苏,陕西的一部分,还可能包括陕西江苏的剩余土地,辽宁,甘肃,湖南,浙江,四川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商代可能已经比较普遍地实行了班爵制度,侯、伯、子、男等爵位,都见于卜辞。大小方国都要向王室定期朝贡,提供力役,奉命征伐等,从而成为王室统治下的臣属之邦。

班爵制度,规定了贵族的等级,明确了方国的地位,是国家组织形式日趋完善的表现。

如有误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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