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广州中院发出这份通告

注意!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广州中院发出这份通告

8月21日上午,广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召开,会上发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

注意!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广州中院发出这份通告

通 告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凡在广州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以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互联网、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❶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❷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❸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❹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❺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❻ 旅游、度假;

❼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❽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❾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三)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执行联动单位开展的行政惩戒、市场惩戒、行业惩戒、社会惩戒、个人惩戒等55项联合信用惩戒,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市场准入、招投标、项目审批、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被招录(聘)为公务人员等。

(四)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等特殊身份的,执行法院还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失信情况,并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执行法院将向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其失信情况,并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上门现场搜查。

五、对具有拒不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搬迁等抗拒执行、逃避执行情节的自然人和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一律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六、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八、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执行法院将视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执行悬赏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附后。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必须履行。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应履行诚信义务,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未能履行义务的原因。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线索举报电话

广州中院 83210647

越秀法院 83009520

海珠法院 83005332

荔湾法院 83006038

天河法院 83008833

白云法院 83007503

黄埔法院 83006478

花都法院 66833405

番禺法院 39122539

南沙法院 83007160

从化法院 83007762

增城法院 82719191

来源 | 广州中院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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