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通报8起典型执行难案例

中国山东网潍坊8月17日讯(记者 孙小茹) 今日上午,潍坊奎文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与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执行人孙国明自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购买赵某钢材,因拖欠钢材款不还而被起诉,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2)奎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国明偿还赵某钢材款2485194.9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国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既未自动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被执行人孙国明在司法强制措施惩戒下,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赵秀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顺利结案,本院提取解除了对其司法拘留措施。

案例二

被执行人张威然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威然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威然未自动履行,经债权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张威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张威然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房产进行了查封,并裁定拍卖房产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张威然接到《拍卖裁定书》后,认识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心和力度,为保住其房产,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得以执结。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华刚、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奎民三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王某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拒不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华刚司法拘留15天。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王华刚仍然拒不履行义务,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本院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王华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潍仲裁字第0029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奎文区广文启德就业信息咨询中心支付申请执行人牟某劳务费25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奎文区广文启德就业信息咨询中心已停止经营,经营者颜聪下落不明。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经营者颜聪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7月,颜聪因出行购买机票、车票受到限制,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案例五

潍坊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奎商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80000元及利息。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扬州仪征建设银行有存款140余万元。执行法官立即启程赶赴扬州,并于次日通过该建设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执行法官随后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海门市,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海门支行的基本账户,并找到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依法履行后续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压力,将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625700元交付本院,该案全部执结。

案例六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0705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富林支付原告购车款45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按照判决书中确认的地址和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送达执行文书。通过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张富林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尽快得以执行,本院作出了督促执行公告,并附有群众举报方式和电话,在被执行人张富林的住所等地公开张贴。被执行人张富林的一个亲戚见到公告以后,主动与法院取得了联系,代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交纳了执行款项。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七

被执行人魏凯与周某通过本院调节离婚后,因拒绝按照调解书规定向周某支付其子的每月750元的抚养费和医疗费18607.85元,周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魏凯到本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2018年6月15日,本院查找到了长期逃避执行的魏凯,并将其拘传至法院。但被执行人魏凯仍然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医疗费。本院决定对魏凯采取拘留措施,并通知了魏凯的家属,其家属得知拒不执行的严重性后,遂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三次结清抚养费及医疗费,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

案例八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潍坊雅杰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潍坊雅杰经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电话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到庭应询,但其态度恶劣、拒不到庭。本院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依然即不报告财产状况,也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闫某实施了拘传措施,并准备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闫某在强制执行措施威慑下,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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