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通報8起典型執行難案例

中國山東網濰坊8月17日訊(記者 孫小茹) 今日上午,濰坊奎文法院召開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新聞發佈會,通報上半年“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與執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執行人孫國明自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購買趙某鋼材,因拖欠鋼材款不還而被起訴,經本院審理,於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2)奎商初字第5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孫國明償還趙某鋼材款2485194.9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立案執行,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孫國明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其既未自動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本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天。被執行人孫國明在司法強制措施懲戒下,主動與申請執行人趙秀珍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順利結案,本院提取解除了對其司法拘留措施。

案例二

被執行人張威然因民間借貸糾紛被訴至本院,本院經審理於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4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張威然償還借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張威然未自動履行,經債權人申請,本院立案執行。本院依法向張威然發出《執行通知書》後,張威然仍然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本院依法對其房產進行了查封,並裁定拍賣房產償還債務。被執行人張威然接到《拍賣裁定書》後,認識到法院的強制執行決心和力度,為保住其房產,履行了還款義務,本案得以執結。

案例三

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王華剛、李麗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奎民三初字第8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執行人償還借款145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經王某申請,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仍拒不按照執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決定對被執行人王華剛司法拘留15天。實施司法拘留措施後,被執行人王華剛仍然拒不履行義務,並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本院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被執行人王華剛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

濰坊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6)濰仲裁字第0029號裁決書,裁決被執行人奎文區廣文啟德就業信息諮詢中心支付申請執行人牟某勞務費25000元。該案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奎文區廣文啟德就業信息諮詢中心已停止經營,經營者顏聰下落不明。通過網絡財產查控,未查到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對經營者顏聰依法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2018年7月,顏聰因出行購買機票、車票受到限制,主動與執行法官取得了聯繫。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

案例五

濰坊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南通市三和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奎商重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築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貨款1780000元及利息。

本案立案執行後,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到被執行人在揚州儀徵建設銀行有存款140餘萬元。執行法官立即啟程趕赴揚州,並於次日通過該建設銀行扣劃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140萬元。執行法官隨後趕到被執行人住所地海門市,又凍結了被執行人在工商銀行海門支行的基本賬戶,並找到被執行人公司負責人,釋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後果,督促其依法履行後續還款義務,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壓力,將剩餘本金及利息共計625700元交付本院,該案全部執結。

案例六

原告劉某訴被告張富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魯0705民初21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張富林支付原告購車款45000元及違約金18000元。立案執行後,執行法官按照判決書中確認的地址和當事人提供的地址,均未找到被執行人,無法送達執行文書。通過網絡財產查控,被執行人張富林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執行陷入僵局。為保障生效法律文書儘快得以執行,本院作出了督促執行公告,並附有群眾舉報方式和電話,在被執行人張富林的住所等地公開張貼。被執行人張富林的一個親戚見到公告以後,主動與法院取得了聯繫,代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交納了執行款項。本案得以順利執結。

案例七

被執行人魏凱與周某通過本院調節離婚後,因拒絕按照調解書規定向周某支付其子的每月750元的撫養費和醫療費18607.85元,周某向本院申請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傳喚被執行人魏凱到本院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拒不到庭。2018年6月15日,本院查找到了長期逃避執行的魏凱,並將其拘傳至法院。但被執行人魏凱仍然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及醫療費。本院決定對魏凱採取拘留措施,並通知了魏凱的家屬,其家屬得知拒不執行的嚴重性後,遂與申請執行人的委託代理人達成了和解協議,約定分三次結清撫養費及醫療費,本案以和解方式結案。

案例八

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濰坊雅傑經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濰坊雅傑經貿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通過電話通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閆某到庭應詢,但其態度惡劣、拒不到庭。本院向該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該公司依然即不報告財產狀況,也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閆某實施了拘傳措施,並準備對其作出司法拘留決定。閆某在強制執行措施威懾下,主動與申請執行人李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該案順利結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