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导师——托尼·卡蒂|琉球危机1877-1882:受西方/日本帝国国际法挑战和冲击的儒家世界秩序

法意导师——托尼·卡蒂|琉球危机1877-1882:受西方/日本帝国国际法挑战和冲击的儒家世界秩序

法 意 导 言

2018年7月16日—20日,第一届“法意”暑期学校将在北京大学举行,主题为“帝国、革命与宪制”。帝国之为问题,是要研究古今帝国之观念和诸帝国之构造,尝试将帝国作为一种形成与消解的普遍秩序,并探析20世纪的政治-社会革命与帝国观念、帝国构造之间丰富的历史关联。为了从较为全面的视角了解“帝国”,“法意”共邀请了9位国内外学者授课,与学员们分享他们最新的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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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法意暑期学校的九位导师,自上至下、自左至右分别为殷之光、赵晓力、强世功、刘小枫、苏力、汪晖、Dominic Lieven、章永乐、Tony Carty

本期推送《琉球危机1877-1882:受西方/日本帝国国际法挑战和冲击的儒家世界秩序》(The Crisis of the Ryukyus 1877-1882: Confucian World Order Challenged and Defeated by Western/Japanese Imperial International Law)一文,作者是Patrick Sze-lok Leung和Anthony Carty。该文节选自托尼·卡蒂教授(Anthony Carty)和简·尼基曼教授(Janne Nijman)的新作《统治者的道德和责任:作为世界秩序的正义法治原则在欧洲和中国的起源》(Mor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Rulers:European and Chinese Origins of a Rule of Law as Justice for World Order)。本文是“法意”暑校专题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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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介绍:托尼·卡蒂

托尼·卡蒂教授(Prof. Anthony Carty)目前任教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卡蒂教授在批评理论和国际法领域著作颇丰,他还是“帝国与国际法译丛”编委。卡蒂教授曾任教于清华大学、香港大学和英国阿伯丁大学等国内外著名高校。

琉球危机1877-1882:

受西方/日本帝国国际法挑战

和冲击的儒家世界秩序

编译/张瀚天

1. 引论

关于日本吞并(integration)琉球,中日史家各有不同的说法。中国把日本的行径视为夺取了中国的一个属邦,而日本则强调,琉球从十七世纪起就受日本辖制,并最终并入日本。从国际法角度来看,要理解这一政治危机的实质,关键是确定琉球是否为独立国家。日本明治政府不承认琉球的独立地位,从而认为吞并琉球纯属日本内部事务。因此,日本人并未使用“吞并”一词,而是用了日语词“处分”,即处置或处罚。这种观点,在日后也得到了二战后的美国外交官乔治·H·克尔(George H Kerr)的支持,他认为琉球自十七世纪就失去了独立地位。琉球被吞并之后,又历百年,冲绳美军基地问题不断,于是这一历史事件再次得到关注。而在国会上,安倍晋三对琉球王国的历史地位问题闭口不谈。在政客与学者群体中,这一问题依然未决。

除了吞并的合法性问题之外,中国学者汪晖提出了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他认为日本的行动是迈向现代的历史进步,它使得国际法消解了朝贡体系,并导致帝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发生。他把这一危机看作“以西方国际法为规范的民族国家关系与以所谓朝贡关系为框架的传统区域秩序之间的冲突、协调与妥协”。一面是中国想要维持朝贡体系,另一面是日本把“欧洲国际法作为基本概念和框架”,并最终在东亚建立了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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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Carty与Janne Nijman 新作英文版

图片来源:https://global.oup.com/

本文将尝试重新描绘日本夺取琉球这一事件。在十九世纪晚期,帝国主义者们操弄国际法,用它的一套规则,来证立扩张与殖民的合法性。在此,像琉球这样的弱国,其生存是没有保障的。同时,尽管中国的朝贡体系已捉襟见肘,而且看起来并不平等,但这一体系其实更接近日本所违背了的那种绝对的伦理价值。另一方面,中国“只有观点,而无力量”,因而无法重建琉球王国。这一政治危机并没有展现什么“现代性”,而只是说明了,国际秩序没有道德性可言。

2.琉美条约(1874年7月):

十九世纪晚期国际法的性质

作为讨论基础,我们要把国际法与朝贡体系相比较,从而理解其特征。与后者相比,前者往往——如在汪晖的文章中——被描绘成现代的标志。在这种说法所描绘的图景中,面对现代,前现代不可避免地会衰落。但要了解西方国际法的实况,更好的材料是马修·佩里(Matthew Perry)司令(船长)1854年在与琉球的条约谈判中表现出来的务实态度。不同于朝贡体系,西方国际法体系并不包含对世界秩序的全面系统的看法。即便是在欧洲内部,它也不过是一系列条约而已,部分是双边的,部分是普遍的,这两类条约构成了所谓的“欧洲公法”。这个条约体系只有在一种条件下能产生类似普遍秩序的东西,那就是在普遍和约的背景下,例如《威斯特伐利亚》、《乌特勒支》、《维也纳》,以及最近1990年的关于德国,尤其是其东部边境的欧洲四强协议。

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对一个国家的存续问题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和约明确了,王侯,甚至更低等级的统治者,都可以不受辖制地自由订约和宣战,但和约没有更多的条款来保证国家的存续,君主的国际法人格完全系于其家族,以及继承法上的君主世系。尤其是,这一“法律秩序”中没有关于安全的理论和思想,就君位继承问题,君主可以任意相互攻讦。于是,欧洲思想家们处理国际秩序问题的方式也是二元的,依此方式,法律或国际法的规定并不能穷尽所有问题,而力量平衡的原则从根本上了支撑了这一思考方式。基于力量平衡原则,如果一国力量的增长超过某一限度,而可能打破平衡,先发制人的攻击就有必要,同时,在缺乏全球规范性秩序的情况下,各国都努力提高自己的相对实力。具体来说,这一原则也意味着,小国,甚至中等国家的消失,只要不太影响力量平衡,就无关紧要。因而,如下文所述,西方大国对琉球问题毫无反应,而在1895年,却有三大国坚决行动,干涉还辽。原因在于,西方明白,吞并辽东将导致日本对中国的全面渗透,并终结西方列强在中国建立的条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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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神圣罗马帝国的版图

图片来源:http://internationalrelations.org/peace-of-westphaliatreaty-of-westphalia/

以上论述并不是说,视弱国为无物,对其不管不顾,在道德上是可能的。我们所要阐明的是,不义之举会在历史上阴魂不散。1951年的《洛杉矶条约》并未完全消除满清灭亡、天朝崩溃的余波,因为中国甚至并未订约,条约也不包括相关的问题,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和道德空白。但要在这一领域展开历史研究,殊为复杂,因为1943年《开罗宣言》所体现的价值观,已经背离了十九世纪晚期的观念,为今天我们理解昨日制造了困难。

而本文将首先聚焦于佩里,以例证法展示其思路,并由此推广到一种法律秩序理论。佩里在提交给上级的备忘录中,详尽说明了美国的各项目标,其主旨是推进在东亚的贸易与经济扩张,在手段上,可以订约开放边境,也可以在情势必要时吞并领土,而不必顾及道德。佩里认为俄国,尤其是英国,在利益上是美国的对手,他指出,英国牢固控制了新加坡和香港,从而已经封闭了南中国海。美国的目标应当是,弃南海而取东海,保持其开放,最好的手段是开放贸易和人员流动,但在必要时,也可以夺取领土。在美国或西方的眼中,对与日本签订条约的目标,并不存在什么法律上的限制,唯一的是可以确定的是,面对抵抗“开放贸易”的行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压制与强力,甚至最终不惜开启战端,征服一国,夺取领土。佩里感觉到琉球人是绝不情愿的,而他在报告中的估计是,对此不需要动用武力,只需施压即可。只需作出施压的姿态,他就能得到他想得到的东西。这个所谓的“条约”并不包括任何双边谈判,而只是佩里所提要求的一个列表,也就是他认为美国所需要的东西。于是,在同一封公文中,佩里以如下蛮横之语,陈述了问题的“规范性维度”:

我觉得,占领这些岛屿的主要港口,以停泊我方战舰,并为各国商船提供安全庇护,这些措施不仅能从国家必要性之法则(the laws of state necessity)上得以证成,也能因其结果而进一步得到支持,原住民的生活条件将会改善,虽然伴随着文明而来的那些恶也会降临于他们。

在作出这个结论之后,佩里面临的问题是,琉球人极不情愿就任何问题与他达成任何协定,不论这些问题多么枝节。他遇到困难的,除了其他问题之外,主要是琉球人担心自己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自行订立协定。他们否定自己的订约能力,但未曾提及与萨摩藩的臣属关系,而是坚持自己隶属于中国。佩里不觉得这些观点有什么意义,对其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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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国疆域图

图片来源:https://www.quora.com/

到此,我们可以就国际法以及国家地位(statehood)的本质得出一些初步的总结。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国际法并不保证国家的独立。它们必须有能力自行维持独立。这一结论源于稳定和公认的事实。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如果一位君主有能力独立于任何外部强权,他实际上就有能力缔结条约。如果这位君主的领土被另一君主所夺取,那么缔约能力就会归于新的君主。所以美国唯一关心的,就是谁有能力签订美日或者美琉条约。国际法人格就是由条约规范所指明的那些主体。关键问题是,有一个实体有效地控制着某一领土及其人民,换言之,这一“法秩序”中并没有伦理目标,也没有人类福祉的概念,它只是诸国用以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一种纯粹形式性的手段。甚至连国家被武力颠覆,都不是国际法问题。卡塞西在对国家地位的当代含义研究上是一位权威,他总是让可能存在的民族自决原则从属于既有国家的领土完整原则。他说:

新的状态在法律上并不会被承认为有效,除非这些状态可以被作建立在稳固持久的权威基础上。只要“新人”不能证明他们已经牢固地取代了之前的权威,新状态就不能获得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实力是合法化的首要来源。

因此,中国从琉球人福祉的角度反对日本吞并琉球,这种意见在美国人看来没有法律意义。美国关心的是能否实现其战略目标:把琉球包含在开放港口的名单中。

于是,据美国的记录显示,在1872年11月5日的一份照会中,日本宣布琉球是“日本帝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琉球与美国在1854年7月11日所定条约之条款,本政府自然应当遵守”。这一说法得到了美国国务卿费什的默许。美国驻日公使在得知琉球被吞并以后,只是问日本是否会遵守1854年条约,日本人给出了保证。费什于是表达了他的准可:应当认为,一个国家被吸收或吞并,并不免除它在被吸收或吞并时对第三国所负的义务。

3.从日中两国档案看琉球问题

3.1

琉球国际法身份的概况

(至1870年代)

在十九世纪国际法被引入之前,东亚世界不存在“主权”或者“独立”这样的西方概念。中国的世界秩序是通过朝贡体系,而非条约,得以发展的。属国要按期向中国朝贡,中国则赐与册封或商业利益。中国的属国与西方的保护国尽管有些许类似,但不顾东亚历史语境就把二者等同起来,是非常不妥的。根据西方国际法,保护国或附属国不能未经宗主国批准而签订条约,而中国朝贡体系的性质则迥乎不同。朝贡并不意味着中国主宰了属国的内外事务。如J. K. Fairbank和S. Y. Teng所言,朝贡体系“逐渐被中国统治者用来实现自卫的政治目的”,“在实践中,它以商业为重要和根本的基础”。换言之,朝贡与西方概念上的独立是可以兼容的。

自明代以来,琉球都是中国的朝贡国。而在被萨摩的岛津家入侵之后,琉球成为萨摩藩的属国,之后萨摩派委员到琉球管理经济甚至政治事务,琉球成了中国和日本的双重属国。子无二父,臣无二主。为了缓和尴尬,并使其外交关系合法化,琉球称中国和日本为其父母。更重要的是,这一双重臣属关系得到了中国的默许。萨摩藩把琉球作为对外贸易的中介,却不想统治这个王国,因而也应该乐见这种默许。尽管中日之间没有条约,现状却为双方所接受。于是琉球在双重臣属期间就享有了实质的独立。

如上文所强调的,东亚的“附庸国(vassal state)”概念与西方不同。中日两国都把琉球视作属国,但西方列强却不这么看,它们把琉球视为独立国家。如东亚其他国家一样,琉球在十九世纪之前与西方没有官方交流。1852年,佩里启程,航向远东。在到日本之前,他先抵琉球,并与琉球王国达成条约。随后是法国人和荷兰人,他们在1855年和1859年与琉球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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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汉朝的朝贡体系得以复兴

图片来源:https://www.emaze.com/@AFROWZCL

以上的历史事实仅仅展现了当时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朝贡体系虽然已经存在了数百年,但在国际法上依然难以界定。尽管中日被尊为宗主,但属国仍能自行制定政策,并享有实质独立。而与西方列强签订的条约进一步确认了琉球的国际身份。其后,在1881到1882年,美国为签订美朝条约,与中朝两国交涉,此时美国也不承认朝鲜是中国的保护国。这展现了朝贡体系的脆弱性和模糊性,这种属性源于中国的世界秩序观念与西方法学之间的差异。随着西方列强一起到来的,是国际法的冲击,并东方世界秩序的逐步崩溃。冲击也使局势有了多义性,于是正迅速学习西方文化和国际法的日本,便有机会夺取中国的属国琉球,甚至朝鲜。

3.2

兼并琉球:

过程与理据(1871-1879)

在中日双方的默许之下,琉球的双重朝贡状态稳定持续了两百年,但这一状态的稳定性,随着西方列强的到来而被削弱了。中国当时正努力保存传统,而日本则更敏感,更愿意顺应变动的时局。日本人力图用西方国际法的秩序取代东亚世界秩序,这一努力最终导致了日本对琉球的吞并。

1871年废藩置县,建立中央集权政府之后,副大藏卿井上馨建议把琉球并入日本帝国。为支持这一主张,他强调了日本与琉球之间的关系,称琉球王国的始祖舜天来自日本。琉球的语言,社会风俗和政治制度都与日本相近。而在地理上,琉球以及其他离岛都接近日本本土。

井上称,琉球过去是萨摩的属邦,但根据上文所述的儒家原理,琉球只应忠于一个宗主,亦即日本。他批评了琉球的不忠,认为琉球既为日本属邦,却又奉中国正朔,受中国册封。因而,政府应当改变这种关系,把琉球王召至日本,揭露其不忠,并说明兼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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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军队与萨摩军作战

日本政府虽然宣称琉球只应臣属于日本,但其实明白琉球同时也臣属于中国。日本政府没有采纳井上的建议,而是在1872年召琉球国王代表来东京祝贺维新,作为加强日本法律地位的第一步。为向国际社会展示日琉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治天皇封琉球王为“琉球藩王”,而且琉球的外交,包括先前与西方签订的条约,都由日本外务省控制。稍后,在1874年,琉球事务转由内务省负责,以暗示琉球是日本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国家。以上这些行动的目的都在于展示日本对琉球的宗主权。在此,宗主权既有东方的含义(册封),又有西方的含义(对他国政策的控制)。

1874年之前,日本对琉球的态度从不激烈。1874年远征台湾显然是日本对琉政策的转折点。远征的起因是1871年牡丹社事件,即琉球人被台湾生番杀害。鹿儿岛县参事报告了这一事件,并建议为琉球人复仇。在此情况下,兵部少辅山县有朋,倡议改变琉球两面臣属的现状。他指出,琉球的这一双重臣属关系从未得到国际协定的清晰界定。在殖民主义背景下,琉球因其地位模糊,有被西方控制的风险。因而,应该用国际法更正这一双重臣属关系,并代之以单独与中国或日本的、法律上没有歧义的关系。

山县想根据西方标准来界定臣属关系,他主张,中国对琉球的宗主权只是名义上的。他解释说,琉球缺乏资源,于是只能假意臣服中国,奉中国皇帝所颁正朔,以换取中琉贸易。山县认为,琉球是在欺骗中国人。相反,琉球人长期在萨摩所派官员的治理之下,更重要的是,琉球人是向日本政府报告了他们在台湾遭遇的不幸,这表明他们仰慕并依靠日本。于是他建议用他的理据与中国交涉,以获得对琉球的控制权。

1874远征台湾为日本提供了一种观点,来支持其对琉球的宗主权主张。日本人称这次远征是为回应1871年牡丹社事件而采取的惩罚性行动。远征之后,中国在与日本的《北京专约》中承认: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为不是。

“保民”一语后来经一位为日本工作的法国法学家居斯塔·布瓦松纳德(Gustave Boissonade)解读,以证明日本统治琉球的合法性。他把琉球视为半独立国家,但由于两个原因,这一情况正在变化。一是明治维新废除了封建领主权利而建立了中央集权国家。于是,东京政府继承了萨摩藩作为琉球宗主的特权。二是牡丹社事件。布瓦松纳德称,日本为保护其人民而入侵台湾,实际上就是在行使国王的主权,因而日本在琉球的权力就会得到进一步扩大。而且,根据“保民”一语,他主张中国已经承认了琉球人是日本臣民。然而,中国人和琉球人并不接受布瓦松纳德的理据。首先,没有证据表明琉球国王要求过日本人代表自己入侵台湾。向德宏(和名幸地亲方朝常)是国王的姐夫,他后来称琉球人从来都不欢迎日本入侵台湾。因而,基于琉球的态度,似乎很难以这次远征来证明琉球是日本的保护国。其次,布瓦松纳德对《北京专约》的解读也难以使中国人信服。入侵台湾之前,日本宣称在牡丹社事件之前,还有几个日本人在1873年于台湾被害,并以此为入侵的另一借口。因此,张启雄认为,“保民”应该指的是这些日本人,而不是指牡丹社事件中的琉球人。他又从国际法的角度补充说,专约不能由日本政府单边任意解释,而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认琉球人是日本之“民”。所以,他的结论是,专约并没有为琉球主权的归属提供任何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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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封舟前往琉球

布瓦松纳德并没有证明琉球已经完全成为日本属国,而是说情况比较模糊,因为琉球仍有某些独立国家的特征。因此,他向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提议了几种展示日本对琉球宗主权的方法。他建议向琉球派出一位日本官员到日本清丈土地,推行改革,以利进一步行动。应废除琉球的峻法以赢得民心。他还建议,为了表明琉球是日本的一部分,应该把琉球加入日本地图,并把琉球的“贡赋”改名为“税收”,因为贡赋是自愿的而税收是强制的。还应把琉球国王召至东京并承认日本的远征。

作为法律专家,布瓦松纳德承认,未经中国参与就在琉日之间签订条约是不合适的。在入侵台湾之前,他就主张必须得到中国对这次远征的同意。同样的,在入侵之后,他警告日本政府,未经中国同意,而阻止琉球向中国朝贡,会破坏中日友谊。日本不应如此行事,而应该通过和中国谈判,结束琉球与中国之间的外交关系,虽然其中会有些外交上的困难。他暗示了,中国仍有权维持与琉球的关系。尽管远征台湾和《北京专约》可以被日本人用作论据或借口,但未经中国同意,这些国际法理据依然是不充分的。

日本政府并未采取布瓦松纳德的提议,未与中国直接交涉,而是任命松田道之为驻琉球代表。松田的主要任务是制止琉球王向中国纳贡或接受中国册封。另外,他也要求国王使用日本历法,以日本法律体系取代原有体系,改革政治体制,向日本派出学生,取消福州的琉球会馆,亲赴东京赞扬日本远征台湾,并允许日军在各岛驻扎。八月五日,国王同意了部分要求,但拒绝终止与中国的关系。他把中日视为琉球的“父母”,并主张本国不愿与父国断交而陷于不忠。

三天后,松田回复道,琉球为日本领地,如果琉球向中国纳贡,就违反了国际法。他还强调了日琉之间在地理环境、种族和文化上的相似性,并主张中国已经放弃了对琉球的宗主权,因为它在牡丹社事件中无所作为,而日本的宗主权则在《北京专约》中得到中国承认。尽管日本外相副岛种臣曾在1874年承诺,不改变琉球的体制与政府组织,松田认为这一承诺不可能永远遵守,因为情况已经大变。双方都继续重复和打磨这些观点。松田补充说,琉球只是奉中国正朔,受中国册封,但实际是受日本保护。面对琉球官员以中国为父以日本为母的说法,松田认为,根据国际法,琉球不能同时臣属于两个国家,因为虽然一个人能同时感感激他的父亲和母亲,他(或一个国家)不能忠于两国。松田最终同意国王派代表与东京政府交涉,但在这场持续一年的讨论并没有得到共识。

当琉球代表在东京的时候,琉球国王向中国并向在日的外国使节申诉,日本政府于是受到刺激,并且第一任中国驻日公使何如璋于1877年抵达东京,日本再也无法阻止琉球直接与中国交涉。日本政府愈发紧张,于是采取了激进政策。1879年1月6日,松田受命再次去要求琉球国王断绝与中国的关系。他所得得指令是,给国王一周时间考虑。并警告国王,如果拒绝这一要求,会受到“严肃惩处”。国王再次拒绝,于是松田在三月十一日接到另一个指令,要求他废置琉球藩,代之以冲绳县,琉球国王必须前往东京并受封为日本华族。3月27日,国王接受了日本的提议,并把首都首里城移交给了松田。

审视这些史实,我们发现日本对琉球的吞并既不能在东亚传统中得到证成,也不能在西方国际法中找到理据。如前所述,琉球是个独立国家,其双重臣属身份数百年来被中日两个宗主所允许。为了向西方列强展示它在西方标准下对琉球的控制,日本尝试了多种办法:名义上将王国改称为藩,并控制琉球的外交。一开始,并没有迹象表明多数日本大臣意在吞并琉球,相反,他们选取了一种温和的途径来强化对琉球的控制。 然而,在远征台湾之后,日本过于自信,因而对琉球采取了激进措施,而没有和中国政府交涉。琉球国王向中国政府和外国使节的申诉,使日本陷于困难境地,而日本为了达成目的,采取了更加激进的方式,即撤藩置县。

在试图在东亚引进西方国际秩序的过程中,日本不能为吞并琉球这样的行动找到有说服力的国际法理据。尽管日本官员强调,依据国际公理调整日琉关系非常重要,但他们在支持日本的主张时,也只能强调琉球的地理和文化特征。在与琉球的交涉中,他们甚至用到了儒家理论,例如主张一国不能事二主。其实,并没有这样的国际法条文。一国与别国可以有许多不同种类的关系,例如巴尔干国家同时与土耳其和俄国有臣属关系。换言之,琉球的双重臣属状态并不违反国际法。而且,日本1871年对琉球国王的册封,也不是西方模式,而是中国式宗主权的翻版。

日本并没有遵守国际法,而是使用政治计谋和行政手段,来向国际社会证明自己才是琉球的宗主国,而不是中国。同时,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因素都被忽略了,例如琉球人民的意愿和中国的参与。实际上,事实很清楚,琉球国王并不想终止与中国的关系而并入日本。如布瓦松纳德所建议的,中国作为主张对琉球有宗主权的国家,不应被排除在与琉球的谈判之外。而国王最终同意吞并,是因为他太弱小了,根本无力抵抗日本的侵犯。换言之,日本利用了不平等的地位,迫使国王就范,而中国与琉球的意愿都被忽略了。这种不公平的决议和强迫之下的协定不应得到国际法的支持,因而也会在未来导致悬而未决的问题。

3.3

中日交涉(1878-1880年代)

从略。

4.英国对日本干涉琉球的看法

从略。

5.结论

尽管经过了许多努力,中日之间还是没有达成任何共识。原因看起来很简单,但它实际上根植于中西之间的文化差异。与日本不同,晚清中国力图维持朝贡体系而不是扩张领土。这一目标实际上受到孔子“兴灭国”主张的影响。而西方列强无意帮助中国维持传统的朝贡体系,这一体系对他们来说甚至不可理喻,而且列强并不关心琉球。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没有西方列强的充分支持,很难说服日本交出琉球主岛。客观地看,如日本学者植田捷雄所说,没能以条约解决问题,对中日两国而言都是不幸。在甲午战争之后,中国作为战败国,无力与日本议价。或许是因为日本认为吞并琉球是其内政,《马关条约》并未提到琉球问题。换言之,最后没有一个在国际法上有约束力的协议来理清琉球局势。然而,如前所述,日本从未提供任何理据,来证明吞并的合法性。琉球危机的结果是由强力而非协约所决定的。这一结果并不会给国际秩序带来任何改善,相反,它恰恰暴露了帝国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操纵。而恢复原状,意味着琉球独立,而这一条被排除在战后的协约之外。只要亚太诸大国不坐下来讨论琉球或冲绳的未来,这一地区的状态就仍然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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