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彌渡縣公安局查獲1起非法使用警用標誌警械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大理州彌渡縣公安局查獲1起非法使用警用標誌警械案

12月22日9時許,彌渡縣公安局彌城派出所民警巡邏至彌城鎮建設路小花園附近時,發現1名男子穿著印有“特警”字樣的作戰背心、佩戴見習警員警銜,攜帶催淚噴射器和伸縮警棍,對停放在街道邊的車輛駕駛人收取停車費。民警隨即依法將該男子口頭傳喚至彌城派出所接受調查詢問。經工作查明,該男子名叫沈某某,系彌渡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員,負責收取駕駛人停車費,聲稱使用警用標誌和警械是為了收費中對車主起到威懾作用。

大理州彌渡縣公安局查獲1起非法使用警用標誌警械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6條之規定,彌城派出所依法給予違法人員沈某某警告處罰,並沒收其非法佩戴的作戰背心、警銜以及非法攜帶的催淚噴射器、伸縮警棍。同時,責令彌渡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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