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大讲堂」彩礼超2万按贩卖妇女和诈骗罪论处?常州律师刘汝佳态度明确——这条“乡规”奇葩条款不仅无效,而且违法

「法治大讲堂」彩礼超2万按贩卖妇女和诈骗罪论处?常州律师刘汝佳态度明确——这条“乡规”奇葩条款不仅无效,而且违法

「法治大讲堂」彩礼超2万按贩卖妇女和诈骗罪论处?常州律师刘汝佳态度明确——这条“乡规”奇葩条款不仅无效,而且违法

今年5月,河南兰考惠安街道办社会治理中心面向辖区所有居民,颁布了红白喜事标准。标准共有九条,其中第一条规定:“订婚彩礼不超过两万元,索要彩礼过多者,交公安机关调查,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

无独有偶,今年8月初,在河北赵县大安六村,也出台一份“村规民约”,其中有一条规定:“彩礼不超过2万元,如若违反经举报情况属实按贩卖妇女和诈骗罪论处”。

这两条出现在不同省份的“乡规”条款,一经媒体披露,引发全国热议。“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不仅无效,而且还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刘汝佳律师对此的看法旗帜鲜明。

「法治大讲堂」彩礼超2万按贩卖妇女和诈骗罪论处?常州律师刘汝佳态度明确——这条“乡规”奇葩条款不仅无效,而且违法
「法治大讲堂」彩礼超2万按贩卖妇女和诈骗罪论处?常州律师刘汝佳态度明确——这条“乡规”奇葩条款不仅无效,而且违法

律师说法

01

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奇葩“乡规”不具备法律效力

“给付彩礼超过两万元就按拐卖人口罪论处”从一出炉就被人看作是个笑话,刘汝佳律师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规定明显与我国现行《刑法》相冲突,违反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

刘律师说,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社会的潮流。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许多行政法规与法律规范文件中表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指引性的条款,并没有规定“什么是犯罪”,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依然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判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的法只能是刑法,而不可能是别的什么法。

河南兰考惠安和河北大安村这两则村规则不同,其直接规定“彩礼超过两万元按拐卖妇女和诈骗罪论处”,是直接将收受超过2万元彩礼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假设这一规定成立,这两个村里某位丈母娘索要了超过2万元的彩礼(假设是28888元),那么其就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

同时,有卖家,必然有买家。新郎也可能因为收买被拐卖妇女,触犯《刑法》第241条的规定,而被定罪处罚。

这样看来,就因为要了不到3万的彩礼,丈母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新郎也罪责难逃,而且彩礼属于赃款还要被没收,这个后果太严重!显然违背了社会生活的真实状态。这样的法律即使能获得通过,也应该是属于“恶法”。

此外,在形式上,这两个规定除了没有写明对应的刑罚外,与《刑法》分则的条文并没有区别。因此,这则村规民约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无效的规定。

律师说法

02

只要双方自愿, 彩礼“天价”也不违法

有意思的是,奇葩乡规明显违法,而收彩礼即使被认为是“天价”,反而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彩礼,古已有之,一般是指男方基于传统风俗在婚前给女方的现金和财物,有些地方也被称为“聘礼”。

一般认为,彩礼是基于传统风俗而给付,并非是女方故意索取的,作为心意的一种表达方式,男方大多也是自愿给付的。这种行为符合民间风俗,且双方自愿,对他人与社会难谓有危害,所以法律没有强行干预的必要。

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给付彩礼并不在禁止之列。因此,正常给付与收受彩礼的行为并不违法,更谈不上犯罪。

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彩礼?刘律师认为,彩礼的实质是一种赠与行为。这个跟婚姻法上禁止的买卖婚姻是有本质区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法律应该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它的条件是双方婚后必须有共同生活。”

既然双方是自愿的,给付的彩礼即使超过了2万元,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啊。

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把彩礼跟诈骗和拐卖人口扭到一起呢?刘律师认为,首先,现实中确实有买卖婚姻的存在,而买卖婚姻的代价以彩礼为名。买卖婚姻本身是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从境外来形成这样一种买卖婚姻的方式,有可能还会构成非法入境罪或者拐卖人口。其次,现实中还有人以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构成诈骗罪。再次,在很多农村地区,彩礼这个传统的风俗遭到异化,天价彩礼现象愈演愈烈,已经超出了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成为一种新的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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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说一点

乡规民约是一种土生土长的道德规范

乡规民约是中国由乡村群众集体制订,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自觉自愿履行的民间公约。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社会公德、平时生产生活关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等。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团结,促进生产。乡规民约需靠群众自觉遵守,对违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但是,制订乡规民约不能违反国家法令政策及社会生活准则,否则应予以修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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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无论是河南兰考还是河北赵县,这两份规定的制定者的出发点是为了扭转当地不当的社会风气。但制定乡规民约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不得超越法律。”刘汝佳说。

一直以来,我国许多地方存在着形式多样的乡规民约,或记于当地史志中,或刻在村头碑石上,或在乡间口口相传。随着岁月流逝,很多乡规民约非但没有被人遗忘,反而沉淀为厚重的文化传统,为当地人世代尊崇。

比如在浙江宁波市澥浦镇的十七房村,为了保护河道清洁,在环村的河岸边竖有一块“禁碑”,碑上刻着禁止在河边放牧、堆杂物、投污物等。如有人违反,就会罚他给每家每户送一个馒头。因为“馒头令”的存在,在十七房村,条条河流水洁如镜,经久不涸。

除了保护自然资源,乡规民约还用来指导农业生产。在南方大部分地区,“霜降之日摘油茶”是几百年来村民共同遵守的农业生产约定,因为当日采摘的油茶出油率最高。每年霜降前,有些村民会选派出监督小组守在山的入口,对提前入山或者抄小道进山的个别农户采取没收油茶籽充公的处罚。

说起乡规民约,就不能不提历史传统,因为这是土生土长的中华传统道德规范,不但传承久远,而且最接地气。在历史上,乡规民约家训产生于最基层,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法律之外规范千家万户的道德准则。

时代在变迁,承载着历史传统与地域特色的乡规民约,也在顺应潮流,拥抱当代文明。一些乡村为了更好地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助力乡村气正风清,还制定了具有现代气息的乡规民约。在浙江海盐全县105个村(社区)都自主修订了村规,提倡新的生活习惯,经过一段时间,乡村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在陕西大荔县许庄镇中汉村为改变关中农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的习俗,提倡简办红白及各种喜庆事宜,不比排场、不放烟花、不请商业演出。

江苏省常熟市蒋巷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他们自己的乡规民约,其中,“复垦复耕,土地扩增;基本农田,永不占用;依法用地,集约利用……”

相比于法律,乡规民约的遵守较为主动、更为自觉。刘汝佳认为,首先,由于这是人们亲身体验利弊得失后自发订立的,所以其认同感发自内心,得到了多数人的自觉遵守。其次,在乡村熟人社会里,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整个村子或者整个家族的约束,在那种环境里,人们“安分守法”的意识就更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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