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没结成,“彩礼”能要回来吗?

本稿首发于法制周报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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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制周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曾雨田

本文1403字,阅读约需3分钟

我国男女缔结婚姻时送“彩礼”的习俗由来已久。因为“彩礼”引发纠纷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长沙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给了“彩礼”后分手引发争议


2018年6月,丁某与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9月29日,丁某的母亲戴某与余某一并前往银行,向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200800元。2018年10月1日,原告丁某与被告余某举办订婚宴。

几个月之后,丁某与余某因感情不合而分手,此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丁某、戴某将余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返还彩礼200 800元。

这笔钱是否是“彩礼”?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存入余某账户的200800元系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予,属于“彩礼”范畴,且跟余某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应当认定为“彩礼”。而被告余某认为“依当地习俗,‘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而存入自己个人账户的款项未说明用途,应是作为共同生活开支所给付的,并非‘彩礼’。”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长沙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彩礼”系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订婚前给予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作为男方家长的戴某在举行订婚宴的前日向作为女方的余某给付款项,且该款项多达200800元,结合当地关于婚嫁的风俗习惯来看,原告戴某支付款项的行为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符合“彩礼”的成因要件,故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原告丁某与被告余某举行订婚宴席后直至分手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情形。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方家庭支付“彩礼”的行为致使其自身受损而被告获利。然而被告余某已失去了其保有利益的正当性,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要件,故被告余某应当向原告丁某、戴某返还“彩礼”。

另,被告余某虽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与原告丁某在恋爱期间成立“同居关系”,但其客观上为共同生活消费支出了部分款项。加之原告丁某所述,双方存在间隙的、短暂的“同居”情况。

考虑到原告丁某与被告余某间隙生活期间难免有客观存在的其他共同消费,而被告余某难以及时保留证据,故从关爱女性的角度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余某因共同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款项60000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就该款项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丁某、戴某“彩礼”140800元;驳回原告丁某、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赠予“彩礼”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是附条件赠予行为。赠与是否成立取决于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结婚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如果对方仍继续占有赠与的“彩礼”,则属于无合法原因的占有,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这时虽然不能要求受赠与人必须与之结婚,但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彩礼”的返还要首先弄清楚“彩礼”的用途。根据风俗,“彩礼”多用于置办结婚用品,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用品,也有一部分给女方买个人用品。如果是实物,可以以返还实物、折抵价格的形式予以返还,如果当事人自愿放弃或协商放弃所给实物,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手机、电脑之类的实物,如果在女方手中,根据情况可以认定返还、折价或归女方所有。如果是衣柜、冰箱等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使用的物品,一般在男方家中,所以可以在“彩礼”中予以剔除,如果是女方实际占有,则可以折价,或者返还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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