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借車出事故責任誰擔?

近日,龍陽司法所成功調解了一起因出借車輛發生車禍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杜某借用魏某汽車,魏某知悉杜某持有駕駛證,於是爽快答應。杜某駕駛車輛行駛時與騎電動車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身體多處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杜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王某要求杜某支付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萬元,而杜某以汽車非本人所有為由拒不賠償,王某遂向龍陽司法所請求幫助。

龍陽司法所工作人員在瞭解事情經過後指出,《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依據保險事故責任限額相關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車主魏某已辦理機動車強制保險,王某的醫療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10000元限額,超出部分應由汽車借用人杜某承擔。魏某出借車輛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杜某表示願意承擔超出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龍陽司法所 龍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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