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眼中的法院實務改革

在構建法治社會的今天,司法、行政執法部門就成了法治改革與發展的重中之重。一般來說,老百姓的普法工作,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識是一項相當重要的工作,但是這屬於治標不治本。所以,法治建設最終的工作重心還是放在了對於體制內的整改,針對於此,法院部門作為法律實施的先行者,在整個法治政府推進的過程中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隨著各式各樣的司法改革不斷深入,法院系統起到了法治深入的先鋒作用,通過改革,所取得的成績我們是可以看到的,可以說是可喜可賀。但是呢,由於整個改革還沒有完成,法院內部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整改,那麼我們本文就根據具體的實務來談一談還存在著的一些問題。

老百姓眼中的法院實務改革

我們先從立案階段開始談起:

1、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後,法院有時會不出具收據,也不當場立案。 尤其是一些沒有具體的訴訟標的的案件,有些案件收取的訴訟費用比較少,關注度就有些低。

2、收到當事人起訴狀後,法院不在七天內做出受理決定,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的起訴狀遞交後,法院立案庭幾個月沒有任何答覆,直接違反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明確無歧義的具體規定。有的立案庭法官對當事人說,你這個案件我不給你立,你去找我們庭長,庭長讓我立就立,庭長不讓我立我就不立。小編就想問一句,法律是你家庭長制定的?設立立案庭這道訴訟門檻的目的和初衷肯定是好的,但是現在卻異化成專門用來阻止當事人起訴,剝奪當事人訴權、讓人民群眾告狀無門的一個機構,這個與當前政治形勢和要求背道而馳。司法改革,火燒眉毛!曾經有一個案子,小編在立案庭那裡,說立案庭那裡說是已經給立上了,然後小編帶著當事人跑遍了所有的民庭就是沒有一個法官說有這件案子,最後才發現,原來案子只是通過了初審,就停在哪裡了,立案庭庭長看了一遍,也沒批也沒退,案子就放在系統裡,前後耽誤了足足一個多月,當事人還急等著交通賠償拿到後給家裡人看病呢。

在送達階段:

1、當事人寫訴狀必須將對方當事人的地址聯繫方式寫得一清二楚,否則後果自負。更有甚者,要求具體到門牌號,我又不是公安局的,我哪知道他家在哪棟樓哪個單元。而且很多民間借貸的案子,債務人整天被要債,手機一直打不通是很正常的事情,法院非讓寫一個能打得通的電話,我要是能夠打得通我還用找你法院嗎?

2、懶得動彈,傳票只送一次或只用一種方式,一次找不到就是缺席判決。 法院按照當事人身份證上住所地郵寄傳票沒有人收,就直接認定當事人下落不明缺席審理,公告判決,執行劃扣當事人銀行賬戶的錢,當事人才知道被判決了,將被告一方當事人的所有訴訟權利(包括答辯、舉證質證、辯論、陳述、反訴等)完全徹底剝奪殆盡。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根據民訴法意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就是說,法院如果一定要對當事人缺席審判,要查實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到當事人的長期住所地張貼公告,而不是在當事人身份證上登記的住所地。因為現代社會,人口流動性太大了,今天在東北,明天就有可能在海南,如果僅僅因為郵寄沒人收就直接缺席判決,是不是就太兒戲了。 而且有很多訴訟不僅事關當事人訴權,還事關生死,例如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案件,這種情況肯定送達不了任何文書,一般採取公告的方式,小編曾經見過法院的公告欄,就在法院的樓梯間裡,非工作人員見都見不著,通過這樣很輕鬆的就可以宣告當事人失蹤或者死亡。

3、開庭前不提前三日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這一條如果我不說,有可能很多律師都忘了有這一條,這個是訴訟法明確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當事人申請法官書記員迴避的權利,但基本上沒有法院會這麼幹,並且美其名曰,我要是公佈的早了,你提前找法官送禮咋辦?我就奇了怪了,送禮咋了?送禮你不收不就行了,還能咋的。一般情況下,都是到了開庭時,宣佈合議庭由誰誰誰組成,你們申請回避嗎?當事人只好說不申請,因為這個時候雙方當事人無法瞭解合議庭及書記員是否有必須迴避的情形。如果貿然申請,庭就開不了,尤其是外地當事人來一趟不容易,很想把庭開了,只好違心不申請回避,放棄迴避權利。

3、對律師發開庭傳票。根據訴訟法,當事人聘請了律師作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當事人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而不會被認定為拒不到庭。但是並不意味著法院就可以省略傳喚該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的法定程序。所以,正確的做法是,向當事人發開庭傳票傳喚,對其特別授權代理律師發出庭通知,這個都是訴訟法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不過很多法官本著相信律師執業素養,為讓當事人少跑一趟的宗旨,直接將傳票發給律師。看起來法官十分注重民生,為能給老百姓提供點便利,寧願自己冒著違法的風險,可實際上呢?無非就是律師跟法官更熟一些,熟人好辦事嘛。

在審理判決階段:

1、以證據不到位為由不開庭。曾有一起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去法院,本來雙方當事人已經商量好了,去了法院就是私了調解,出了調解書之後好拿著調解書讓保險公司理賠,可案件過去了三個多月都還沒有開庭,去詢問的時候得到的答案讓人哭笑不得,你們怎麼不提交當事人的傷殘鑑定書?你們不交鑑定書我怎麼開庭?別人的都交,你們怎麼不交?我一時間沒有想通,你管我有沒有傷殘鑑定書幹啥,我們雙方都同意調解了你就調解就行了吧,再說了,就算我們不調解,我們不交頂多讓我們敗訴好了,跟你開不開庭有什麼關係?

2、隨意剝奪當事人反訴權。被告當庭提出反訴後,口頭駁回反訴,態度好一點的勸你放棄,或者乾脆不理睬,更不交代上訴權,讓被告反訴無門。

3、隨意剝奪當事人管轄異議權。這問題主要是出在法官基本上不怎麼看當事人的答辯狀,有很多時候法院是在開庭的時候才知道當事人雙方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這樣開庭的時候知道了有管轄異議,但也因為超過了答辯期而被置之不理。更有甚者,被下落不明的當事人看到公告後與法官多次聯繫,法官拖到了公告期滿了才讓當事人去法院領取簽收起訴狀和證據,當事人要提管轄異議,法官說已經過了公告的答辯期,不能提了,這樣被告的管轄異議權就沒有了。 而且,民訴法規定,對於專屬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隨時提出申請,上訴也可以再提申請,但是法官一般都不理不睬,這樣的態度還算好的,不好的直接就說“還想不想打官司,不想打可以不打。”

4、隨意剝奪當事人在法庭調查階段的當事人之間相互發問的權利。一般拒絕的理由是:“互相問個啥,要是你們倆能爭出個四五六來,咋還會鬧到法院來?是你專業還是我專業?”好像有時似乎法官也不怎麼專業吧。

5、隨意案件辯論焦點。有的法官直接只是比對著訴狀或者答辯狀直接總結辯論焦點,這樣省的費腦子想了,簡單又明瞭,還不會錯,確實不會錯,可既然如此那麼還要之前的質證和交換證據幹啥,那麼長的庭審都走過一半了,結果還在原來的層面上一點沒變,如果這樣還需要你總結?總結辯論焦點就是為了能夠在辯論環節減少爭議項目,你直接按照訴狀或者答辯狀讀了,也就說說之前雙方沒有達成任何合意,之前的程序白乾了。其實這種情況的出現,有時就是因為法官庭前不看卷,庭審只是在維持秩序,至於判決怎麼寫?稍微看看案卷,套用一下模板就可以,簡單粗暴。

6、二次開庭時隨意更改合議庭成員。開庭一次後,第二次開庭時,有的合議庭成員臨時有事,主審法官就當庭告知當事人,更改合議庭成員,特此告知。也沒有什麼迴避不迴避的了,把當事人的迴避權扔到九霄雲外去了,這種情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十分普遍,這簡直就是胡搞。

判決階段:

判決書交代訴權極其不規範不合法。判決書最後交代:“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xx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作為是否上訴的的標準。這是對訴訟法的明顯違反和篡改。上訴與否以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交錢為依據,不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上級法院遞交上訴狀為依據,搞金錢至上了,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是誰讓法院這麼做的?依據在哪裡?按照法律規定,上訴狀在上訴期限交納後,上訴法院再向當事人發催交訴訟費通知;如果當事人逾期不交,同時又沒有訴訟費減免的法定情形。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可以裁定當事人按照撤回上訴處理。小編見過更奇葩的:“在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這句話看似沒有什麼問題,可是仔細想想上訴期限就發現,如果在簽收判決後的當天遞交了上訴狀,如果7天后沒有交錢,離上訴期屆滿還有8天,法院就要裁定上訴人按撤訴處理,突然有種心眼不夠用的感覺!

執行階段:

這一階段的問題很簡單,無非就是效率慢還有就是不作為。有很多時候執行庭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詳細地址和聯繫方式,這還算好的,有時還讓提供被執行人的資產情況,法院有專門這樣的表格。我就奇了怪了,要是我知道被執行人的資產情況還用你們執行局的人幹啥?接下來是不是該讓我提供被執行人的銀行賬號、資金往來還有不動產之類的啊,你還別說,小編曾經有位申請非訴強制執行的同學還真遇到了這種情況,也是有些欲哭無淚。

以上就是小編在實務中所總結的現階段法院還存在的一些問題,不是說所有的問題在一個法院都同時存在,也不是說到了多麼嚴重的地步,而且有一些現在已經做到了完全整改,對於至今所做到的成績也是必須要給予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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