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令成功者錦上添花,爲創業者防患未然,給失落者雪中送炭

三百六十行,律師這一行可謂歷史最短、資歷最淺的行業,不僅是普通百姓,包括官員、富豪等人在內,對律師這行也相當陌生。在多年的律師生涯中,我們深度切入大案要案的辯護時驚訝地發現,並非所有複雜疑難的案件都是由優秀的律師代理;相反,往往是蹩腳的律師充斥其中,且經常壞了當事人的大事。選擇對的律師,令成功者錦上添花,為創業者防患未然,給失落者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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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令成功者錦上添花,為創業者防患未然,給失落者雪中送炭

您知道您什麼情況下需要律師嗎?

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的回答是——確實有必要的時候,才請律師。

聘請律師,從當事人的角度看,是法律服務方面的投資,是商業行為的一種。首先您得掂量一下,您的事有無必要請律師?那麼,何為“必要”呢?

有的案子,是非曲直涇渭分明,即使外行人也一目瞭然,可以稱之“鐵板上釘釘”的“鐵案”,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不可逆轉性、可預見性,很難找到變通之策、補救之計。這種情況下,常人都自有公斷,請律師就顯得多餘了。

我曾接受一個諮詢:有一個當事人涉嫌殺人、綁架、強姦三宗罪名,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特別惡劣,其家屬仍四處奔走,希望花大錢請一位“大律師”救他一命。可以說,除非這個律師是如來佛再世,才能扭轉乾坤。最後,當事人終於明白了,律師的工作只是盡人道而已。

但亦有這樣一些案件,看上去好象簡單,在當事人眼裡,似乎是一加一等於二的事,以為只要到書店裡買上幾本法律常識書看一看,依樣畫葫蘆,自己也懂得怎樣操作了。

其實,這些案件往往蘊含著外行人難以把握的司法程序和訴訟技巧,比如訴訟主體如何列、訴訟請求如何提、證據如何收集?如何取捨?不是看幾本法律書就可以無師自通的。如果自己“臨陣磨槍”、“趕鴨子上陣”,有可能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甚至把應當贏的官司弄輸了,您說這筆律師費該不該省?

特別是相當多的案件,證據材料漏洞百出、疑點重重、問號多多、難以定性,屬於有“鬆動”的可能、有迴旋餘地的“疑案”,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不可預測性,值得一辯。這種情況下,請律師就顯得大有必要了。

是不是非要等到“出事”之後,請律師才有“必要”呢?

不少人都是“出事”之後才想起找律師“救駕”的,他們往往這樣看:在“出事”之前請律師,用處不大,甚至可以說是個“擺設”。

其實,這是一種十分近視的觀點。“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您應該把自己的視野放遠一點,放寬一點。隨著市場經濟發育的日臻成熟,法律日益滲透到我們的生活中,律師除了法庭外,還有更廣闊的舞臺和前景,律師的服務相當之廣,“打官司”只是律師的“傳統節目”,除此之外,還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衣食住行,如:主持民間糾紛的調解、和解、參與項目審查與談判、提供決策諮詢、草擬、修改、審查各類法律文件、辦理律師見證、資信調查、房地產轉讓、抵押、申請按揭、租賃、代辦公證、協辦驗資和公司註冊、為企業改制、重組等提供嚴謹、專業的法律服務等,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即:

令成功者錦上添花,為創業者防患未然,給失落者雪中送炭。

其中前兩句話形容的就是律師在“出事”之前的作用。等到“下雪”之後才想到“送炭”,畢竟要歷經風寒之苦,而“錦上添花”、“防患未然”至少不用吃苦頭,還可以為您的事業助上一臂之力、添上一份光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錦上添花”、“防患未然”必然好過“雪中送炭”,還能說律師在“出事”之前沒有用嗎?

現實中,這樣的事經常發生:籤合同時一字之差惹上經濟官司花去一筆冤枉錢;洽談生意時被人“暗算”,掉進法律“陷阱”,面臨破產境地;一著不慎跌入刑事法網,飽嘗鐵窗之苦……

細想一下:一個是在“出事”之前,請一位律師當您的“保護神”、“諸葛亮”,為您設計創業藍圖、指點商海迷津、避免投資風險、化解刑事危機,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一個是“出事”之後,“臨時抱佛腳”、“病急亂投醫”,花去冤枉錢不說,還得心力交瘁、擔驚受怕,甚至飽受皮肉之苦、骨肉分離之痛,“破財”之後,還未必能“消災”。

兩者相比,哪個更合算?

您應該如何選擇律師——一看、二問、三比較

您決定請律師後,就面臨著一個如何選擇律師的問題。時下,律師所雖不能說多過米鋪,但伴隨著律師數量與日俱增,您對律師還是大有選擇的餘地,但怎樣才能選擇到最適合的律師?

選擇律師的學問不外乎三點:

1.看

首先,“看菜下碟”。

看案子的難易程度、標的大小、屬於哪一個法律範疇、是大案還是小案、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案。請律師就像找醫生看病,傷風感冒就不用找名醫看,內科疾病不宜找外科醫生看,疑難雜症不要找普通醫生看。一般來說,小案子不宜請“大律師”,大、要、疑案不宜請“小律師”,刑案沒有必要找房地產、知識產權見長的律師,不管他的名氣有多大。

這是因為:法律科學博大精深,一個人的精力、時間有限,不可能十八班武藝樣樣精通,一個律師可能是某一個或幾個法律領域的“專才”,但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通才”,除非他是“萬金油”式的律師或者他有“分身術”。

另外,相對來說,“大律師”各項有形的成本支出大、所付出勞動的“含金量”比較高、收費也相應更高,為一個案情簡單、標的較小的小案去找“大律師”,“殺雞用牛刀”,經濟上不合算。反之,操作大、要、疑案,需要厚實的法學功底、豐富的實戰經驗、高超的論辯技巧、遊刃有餘的溝通能力,就要有勞“大律師”“出馬”駕馭。為圖省錢、省事隨便找“小律師”糊弄一下,則有可能耽誤您的事。

其次,是通過“察言觀色”,檢閱律師的實力。

您應該親臨律師樓,看看他在什麼地方辦公、辦公室裝飾、擺設如何,有哪些法律藏書、律師的衣著打扮如何、待人接物怎樣?“第一印象”往往八九不離十,“以小見大”,反映出該律師的品味和層次。

您應該通過律師的簡介,看看該律師的業務專長,哪一類案件是他的“看家本領”,自己的案件是不是與他專業對口。

您應該通過律師的言談舉止,看看他的口頭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應變能力和溝通能力。

您還可以請律師打開他的電腦,看看他撰寫的法律文書。律師文書是律師法學功底、文字水平、實務經驗、訴訟技巧的濃縮和載體,從其辯護詞、代理詞中,律師的水平如清澈見底的河水,一覽無餘,一見高低,是騾子還是馬,一看便知。

有不少人選擇律師走進了誤區,如看掛不掛頭銜(掛這麼多頭銜是不是做了律師的老闆,不親辦案件了?);在搜索引掣中宣傳內容多不多(是不是技術加工或用錢買的?);有何部門甚至自己稱之為著名律師(實際情形如何?);有沒有在法院工作過(是不是開除的?)。

實際上,是否適合您手上的案件,關鍵看:律師做過什麼樣的業務,特別是怎樣做,效果如何。不過,得小心,的確有個別無良律師亦意識到經辦案例的重要,所以,他們甚至在案例上造假!特別在互聯網上。如果看到只列案例或媒體報道,不列辯護詞、代理詞或判決書的,可以重點懷疑是造假。甚至,即使有,也有張冠李戴的可能。所以,上法院網核實一下最為穩妥。

您還可以請律師從他的存檔卷宗材料中抽出他已結案的《起訴書》和《判決書》,瞭解審理結果,從律師所經辦的代表案例考察律師的辦案經驗和效果。

再次,是看收費標準。

目前,律師收費一般採取的是協商收費的方式,收費標準既掌握在律師手裡,也掌握在您自己的手裡。一句話,憑雙方的您情我願,您可以結合案件的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看律師開出的“價”是否合理、是否物有所值、是否與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2.問

“看”,有時就象“霧裡看花”,印象朦朧,除了“看”之外,您還得細心地“問一問”。

律師的人品無疑擺在第一位,很難想象一個人品差、口碑不好的律師會辦出名案,即使偶爾辦成一單,也有可能是天賜良機“撞”上的,不具有陳年老酒的醇香魅力。

您應該通過多種渠道,問一問對這個律師或多或少有所瞭解的人。不要強求該律師有百分之百好的口碑率,也就是說不要指望每個人都說這個律師好,因為在目前中國這個法治環境,對律師的誤解還比較嚴重,但好的律師仍會博得大多數人的認可。

您還可以圍繞案情,設置一些問題,問一問這個律師:案子在法律上如何評判?應採取怎樣的對策?能否預測一下這個案子的走勢或處理結果?

之後,您對這個律師不就心中更有“底”了嗎?

3.比較

有的人請律師,迷信“大牌”,唯“名”是舉,眼睛只盯著“大律師”,似乎大律師均具有手眼通天、逢凶化吉、峰迴路轉、柳暗花明之能,而不管這個“大律師”專長於哪方面,是否與您的案子“專業對口”。

有的人請律師,目光短淺、唯“親”是舉,只在領導、同事、親友“介紹”的圈子中物色,似乎不是熟人介紹來的一概“信不過”。

其實,打官司對律師來說是家常便飯,但對您來說,可能一輩子只會碰上一單官司,您不可能生活在“官司”堆裡,除非你是個是非不斷的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請律師不允許“回頭”和“失敗”,不允許有第二次選擇。因此,請律師應慎之又慎,權衡比較,否則,有可能一著不慎,悔之晚矣!在選律師時,您完全可以把視野放寬一點。

首先是比較律師。

您可以找來一大堆律師的個人資料,篩選出其中幾位“候選人”,比較他們的法學修養、執業經驗、業務專長、辦案風格、社會影響和社會閱歷,還可以通過電話和書信形式與他們初步溝通,“投石問路”。有實力的律師真金不怕火煉,是經得起“比”的。

其次,是比較律師收費。

您可以根據律師的“報價”,進行“貨比三家”。

當然,“貨比三家”並不是老太婆逛市場,只挑便宜的,也不是愛擺闊的小夥子到精品店購物,只買貴的。看律師收費,不能單純看律師收費數額,就得出“貴”與“不貴”的結論。您應當把案子的難易、複雜程度和律師可能投入到此案的辦公開支、所付出的智力勞動量大小、質量高低進行對比,也可以把律師對“彼案”的收費和“此案”進行對比,從而摸準該律師的“行情”。

您還可把此律師的收費和彼律師的收費進行比較。

當然,律師之間素質參差不齊,工作作風、思路、成本開支迥然不同,收費“檔次”也差別很大,就好比到小鎮衛生院和京城大醫院看病,醫療費懸殊很大,因為醫療設備、環境、醫術都相差好幾個檔次。正如美國著名律師克萊門凱所說:“付給律師的費用不應當根據其在法庭上陳述時間的長短,而應當根據其辯護質量的優劣。”

總之,從多角度進行比較之後,您就能做到“啞巴吃餃子——心裡有數”了。

一看,二問,三比較之後,對如何選擇律師,您還有什麼不放心的?

您請的律師為您做了些什麼?做得怎樣?

如何衡量律師工作的優劣?

這個問題在有的人看來似乎十分簡單:這還不容易嗎?看結果唄,官司打贏了,結果滿意了,這個律師就有水平,否則,這個律師就是窩囊廢。

這種“以成敗論英雄”、“以結果論優劣”的評判標準對某些職業來說,確實可以用得上。如:用比分來衡量體育運動員的實力,用鮮花、掌聲來昭示優秀演員的演出成功,用喝倒彩來給蹩腳演員下評語,用累累科研成果來展示科學家的業績,用倒胃口的飯菜來笑話廚師的無能……但是,這種評判標準,用到律師身上就不合適了。

這是由中國的司法現狀決定的:官司的輸贏、結果的好壞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如官司本身的是非曲直、司法人員的素質、司法機關內部微妙的人際關係、來源於社會方方面面有形的、無形的影響,也就是說,法律之外的因素佔有一定的比例。

在所有吃“法律飯”的職業中,律師是唯一不握有司法權力的,來自民間的社會法律工作者。律師的優勢在於他精於法律,律師所依靠的就是法律的權威,即依賴自己對法律的透徹理解和對法治鍥而不捨的追求去影響司法人員的思維,左右其手中的權柄,但是對案件的終局裁定權還在法官手中。

也就是說,如何判?怎麼辦?還是法官說了算,由不得律師。正如英國著名律師巴倫·布拉姆韋爾所說:“一個聰明的當事人,他會理智地對他的律師說, ‘我是要您替我辯護,而不是要您給我作出判決。我知道,怎麼判決,那是審判官們的事。’”所以很多律師都感受到:在法院正式判決以前,心裡都是七上八下的。

有的案子,案情簡單,事實清楚,不費什麼神,就能得出勝訴的結論,就像醫生看一些小病,不要經過儀器檢測就知道開什麼藥,打什麼針,律師開庭前無需準備,庭審時只是“例行公事”,輕描淡寫地說上幾句話就算,結果案子勝訴了,您能判斷出這個律師是否優秀嗎?而有的案件哪怕再有理,律師說得再多、再透,到頭來法官和律師還是“兩條道上跑的車”,結果案子出乎意料之外敗訴了,您能說這個律師沒水平嗎?所以說豈能僅用案件的處理結果來衡量律師工作的優劣!

有一位律師界前輩在“隱退”時撰寫的自傳中坦言,他所承辦的案件勝訴率極低,大部分以敗訴而告終,然而,這並不影響他成為一代著名律師。因為,他的卓越之處在於:有一顆對當事人高度負責、對法治孜孜以求的赤誠之心。

他的執業水平和執業道德,有口皆碑、無可挑剔,即使官司打輸了,通情達理的當事人對他也是無怨無悔。

我亦曾代理過一起標的額近億的房地產案件,結果敗訴,兩年之後,當事人又找到我,請我再度“出馬”,代理另一起案件。為何不因官司輸了而對我失去信心?因為我在他心目中留下了難忘的印象,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通過這場官司,他了解到我的專業水準及敬業精神,至於官司是否敗訴,那是法院決定的事。

有的當事人要律師拍著胸脯許下“包搞定”、“包放人”、“包輕判”的諾言。有的律師為討當事人“歡心”或為給他們吃上一顆“定心丸”,往往在案情還不明朗的情況下就輕易地下結論、作判斷,好像法院是他家開的,或者他有諸葛亮式的先見之明。殊不知,這“包律師”有可能事與願違,令當事人希望越多,失望也越大。

當然,這絕不是說,衡量律師工作的優劣可以只看過程不看結果。

勝訴是給予律師的最高酬金和最美桂冠,不僅是當事人最希望看到的結果,也是律師孜孜以求的結果。律師和當事人的目標是一致的,即竭盡所能,爭取勝訴。可以說,律師在看到勝訴結果時和當事人的心在一起跳躍,絕大多數知名律師都在用自己的心血砌好辯護大廈的每一塊磚石,在自己的人生履歷上留下無數勝訴辯例的輝煌與夢想。

看律師工作的優劣,勝訴與否固然是標準之一,但更重要的是看:律師在追求勝訴的過程中為您做了些什麼?做得怎麼樣?

轉自:金牙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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