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專家 深度:結構性存款,是一種理財產品「上」


結構性存款在我國的發展

結構性存款,從定義上來看是指在普通存款的基礎上,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遠期、掉期、期權或期貨等),將投資與利率、匯率、股票價格(股票籃子價格)、商品價格(石油、黃金等)、信用、指數(股價指數、商品價格指數)及其他金融類或非金融類標的物掛鉤的金融產品。儘管掛鉤的衍生品不盡相同,但其基本結構即為“存款+期權”,對於投資者來說,收益也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存款所產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則與標的資產的價格波動掛鉤,因此在基礎收益之上獲得了較高投資報酬率的可能。

但結構性存款並不是一定保證本金,具體視衍生品交易合同規定,如果只是把存款未來收益或是未來收益其中一部分掛鉤投資衍生品,則本金沒有損失。從公式看:

結構性存款到期本息=本金部分(全部)+約定存款利息-衍生品交易成本+衍生品投資收益(或有)

(一)結構性存款已在國內發展接近20年

國外金融機構的結構化產品發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國內起步相對較晚,於本世紀開始發展,但至今也有將近20年的發展歷史。從90年代末開始,無論是外幣還是人民幣存款利率均處於低位,銀行正是在吸收儲蓄的壓力下,開始推行結構性存款。

2002年9月,光大銀行首先開始推行結構性存款業務,2003年,外資銀行開始推出一些外匯結構性存款,隨後工農中建四大行相繼推出了匯利通、匯利豐、匯聚寶、匯得盈等結構性存款產品,主要是以美元為基準貨幣,但收益率一般高達美元存款利率的3-5倍。2004年開始結構性存款已形成蓬勃發展之勢,多種結構性存款產品逐步湧現,結構性存款的掛鉤標的也快速擴充,2005年12月,銀監會正式允許獲得衍生品業務許可證的中資及外資銀行發行股票類掛鉤產品和商品掛鉤產品,境內的主要內、外資銀行立刻掀起了新一輪發行股票掛鉤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浪潮。

此後,以人民幣為投資幣種的結構性存款產品也相繼出現,儘管就產品結構而言,以人民幣為投資幣種的結構性存款產品與以外幣為投資幣種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大同小異,但正是由於以人民幣為投資幣種的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到來,使得國內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市場的交易量和影響力都有所放大,結構性存款也不再只是外資銀行和國有大型銀行的專屬產品,而惠及到中小銀行。

圖1 90年代末國內存款利率開始大幅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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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2003年左右外幣利率持續處於低位

(二)結構性存款產品類型豐富

從掛鉤的標的來看,實際操作中比較典型的結構性存款有:利率掛鉤型結構性存款、匯率掛鉤型結構性存款、信用掛鉤型結構性存款、股票掛鉤型結構性存款和商品掛鉤型結構性存款。另外,根據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流動性、收益率類型、本金是否存在風險等還能繼續進行細分。

表1 各類結構性存款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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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構性存款相關法規

儘管目前尚未出臺專門針對結構性存款的監管法規,但結構性存款的發展並不是毫無章法。

2004年3月,銀監會頒佈《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07年7月修改),該辦法首次從監管法規的角度為結構性存款掛鉤的衍生品交易部分給出了規範和指引。

2005年9月,銀監會頒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並且辦法中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及投資者保護等內容同樣適用於結構性理財產品。

2006年12月,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鼓勵商業銀行在管理技術、業務流程和產品研發上進行創新。

2009年7月,《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理財資金用於投資金融衍生品或結構性產品,商業銀行或其委託的境內投資管理人應具備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資格,以及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2011年8月,銀監會頒佈《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要求“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佔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實際操作中,各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產品也均參照該辦關於理財產品的相關規定進行。

2014年2月,銀監會辦公廳發佈《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理財業務會計制度,做到不同收益類型理財產品的分賬經營和分類管理。”其中對結構性存款會計處理做出規定:“對於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其保本部分應納入銀行自身資產負債表核算。”

除此之外,銀監會曾在2014年向各家銀行下發了一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但因市場反應巨大,並未及時出臺,後又在2016 年修訂後再次下發並徵求意見,但至今也尚未正式公佈。在2016年修訂的徵求意見稿中,對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進行了劃分,但並未明確結構性存款是否屬於結構性理財產品類別。

“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本質

結構性存款的設計一般為“存款+期權”,基於嵌入的衍生品工具可劃分利率、匯率、商品、股票、信用等掛鉤型產品,形成“低風險低收益+高風險高收益”資產組合。收益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存款所產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是與標的資產的價格波動掛鉤的收益,能夠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風險的基礎的前提下,在基礎收益之上獲得較高投資收益。

表2 現有結構性存款可掛鉤標的資產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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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存款的本質仍是存款。根據銀監會2005年9月發佈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方法》,結構性存款基礎資產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品業務管理。結構性存款需要納入銀行表內核算,繳納存款準備金和保險金,負債屬性類似存款,但不在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內。但目前結構性存款的發行方式更類似於理財,產品需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並編碼,並在產品說明書中披露掛鉤標的、投資對象和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者需進行風險評估,發行方式更接近理財。

結構性存款的兩大特點:結構性存款在利率市場化和資管新規落地的環境下可以解決商業銀行表內+表外兩大痛點。

對於表內而言:結構性存款利率較為靈活,在利率市場化的環境下是攬儲的另一種方式,可以解決表內存款問題。2017年全國定期存款平均利率約為2.28%,而個人類結構性存款的收益下限平均值和收益上限平均值分別為2.31%和4.24%,高於定期存款。2018年2月份發行的人民幣結構性存款的平均預期最高收益率為4.63%,平均期限為3.8個月。2018年各銀行定期存款最新利率則顯示,3個月和6個月定期存款利率均在2%以下。同時資管新規要求銀行打破“剛性兌付”,對銀行保本理財產品產生衝擊。銀行需要有序縮減保本型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和大額存單成為銀行替代保本型理財的產品。

對於表外而言:“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是很好的向淨值型產品轉變過程中的過渡性產品形態,可通過收取管理費、銷售手續費等提高銀行中收,解決預期收益型產品轉型問題。

結構性存款根據收益類型可以分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期權部分的風險和收益均由客戶承擔。一般而言保本型結構性存款投資存款的比例較大,客戶承擔來自衍生品部分的風險較小。衍生品部分可以根據客戶需求設計成單個期權或者組合期權的模式,收益為隨股價波動的連續型收益或離散型收益。非保本型結構性存款投資衍生品的比例較大,客戶承擔風險較高,但相對應的收益也會更高。

圖3 保本型結構性存款產品設計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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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非保本型結構性存款產品設計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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